信用卡套现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套现问题日益突出,与此相关的银行卡犯罪行为日益增加,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对我国信用卡产业的规范运作提出了挑战。本文从信用卡套现的概念和原理出发,分析信用卡套现的法律性质,并以此窥视我国现行信用卡相关立法的不足,对如何应对我国信用卡套现提出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套现;第三方;法律分析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迅速发展,银行之间的信用卡竞争日益激烈,信用卡不仅满足了居民消费信贷需求,还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中间业务收入和结算性存款,并且对扩大内需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大量信用卡的发放和使用,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信用卡套现是最近几年来越来越严重的问题之一。它不仅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而且破坏了社会信用环境,负面影响较大。
一、信用卡套现概述
(一)信用卡套现概念
信用卡套现一般指的是信用卡持卡人违反与发卡银行的约定,避开银行柜台或ATM自助终端提现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将信用额度转换成现金,而不向发卡银行支付利息的行为。但就其本质而言,信用卡套现属于不正当的融资手段、非法的信贷行为。
(二)信用卡套现行为模式
基于信用卡套现依托的基础不同,把信用卡套现分为依托POS机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和依托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卡套现行为。
1、依托POS机的信用卡套现行为
此套现行为又可分为持卡人单方套现模式和中介机构参与的套现模式。
个人主导的套现模式主要包括:代有人刷卡、商场退货、飞机票退票退款等。这种模式主要是通过持卡人自身行为套现,利用的设在特约商户处的POS机终端。信用卡持有人或相关人使用信用卡从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然后从代付人处获取现金,或者通过向特约商户取消服务或退换货物而获取现金。
中介机构参与的套现模式一般为中介机构主导。主要体现在:不法商户或者专业套现公司以中介的形式"非法套现";中介机构没有POS机,而是作为特约商户与信用卡持卡人之间的联系人。信用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交易。由于存在虚假消费的情况,而且中介机构的介入可以影响多个持卡人的行为,进而产生大量的套现行为。
2、依托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信用卡套现行为
持卡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套取现金。目前,淘宝网旗下的支付宝是国内最为有名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同时也是信用卡网络套现的聚集地。信用卡持卡人,通过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然后通过信用卡付款,卖方再通过提现操作,就可以轻易地将信用卡里的资金转移到借记卡里使用,并且不产生任何费用。
二、信用卡套现的法律关系
信用卡套现通常涉及四个主体,即持卡人、发卡银行、收单银行、特约商户。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建立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包括信贷合同与委托代理合同。一方面,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等级和资信状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双方自然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其二,双方约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无须支付现金,只需刷卡即可以实现转账结算,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特约商户向银行申请安装受理终端,银行同意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从而形成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双方基于买卖行为产生买卖合同关系。但在信用卡套现中,该法律关系是基于虚假买卖行为产生的。持卡人在特约商户透支消费时,实质上特约商户通过提供刷卡服务代理银行完成了信用的发放,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是代理关系。但是,如果持卡人通过特约商户套现,特约商户主观上知情,并且持卡人到期无法偿还,客观上损害了发卡银行利益,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还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三、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定性
(一)持卡人套现的法律定性
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后,便获得了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权利,当然也应履行按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义务。然而在信用卡套现中,持卡人虚构不真实的交易,将信用卡账户中的授信额度转换成现金,违背了与银行签订的合约,是一种违约行为。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根据《刑法》,恶意透支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起刑数额为1万元。因此持卡人套现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特约商户协助套现的法律定性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信用卡套现的定义和量刑,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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