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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法律问题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2-18 13:3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杨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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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商户协助持卡人虚构交易套现,根据《合同法》,发卡银行可以主张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交易(即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特约商户返还持卡人套现的资金。并且,如果特约商户协助套现的行为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还应当以侵害他人财产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应当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该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果信用卡套现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的,发卡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规范信用卡套现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树立法律意识
  美国、英国、日本,其早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就建立了以信用为核心完善的信用卡立法体系。而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针对信用卡出台的专门的法律。因此,我国必须重视信用卡产业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律规定明确信用卡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界定信用卡套现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使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树立正确使用信用卡的法律意识。
  (二)发卡银行要高度重视自身民事权益的维护。
  在与特约商户和信用卡申请人的协议书以及信用卡章程中,明确规定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不得套现,并强化套现行为的违约责任,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同时,发卡银行要积极检查发现信用卡套现行为,对已经发现的信用卡套现行为要积极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信用卡套现的打击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级法院要加强信用卡套现类犯罪的理论研究,明确审判的重点、难点,进一步统一司法认定标准,有效指导信用卡套现类犯罪的司法实践;同时要及时解决银行的民事诉讼请求,积极协助银行追索欠款。
  (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将信用卡套现纳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体系,推广征信体系的使用范围,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商户的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当中,并配套相关的行政法规,对有不良记录的套现持卡人严禁发卡,将套现商户列入禁止发展的商户类型,这样就能进一步遏制金融不法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春丽,曹冬敏.上海市信用卡诈骗犯罪实证调查与对策研究[J].法治论丛,2011,26(5):124-128.
  [2]夏瑜.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6):98-99.
  [3]陈玫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法律分析与防范措施[J].中国信用卡,2007(22).
  [4]卫磊.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其处理[J].政治与法律,2009(7).
  [5]曹建勋.信用卡套现问题的法律规制.《西部金融》2010年第11期.
  [6]赵永林主编.《信用卡安全机制与法律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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