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保障的刑法保护
摘要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近代刑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人权的保障有密切的联系,本文从刑法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成立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刑法对人权保障的保护。
关键词人权保障价值取向罪刑法定犯罪成立要件
作者简介:陈林跃,法学硕士,南昌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诉讼法学等。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19-02
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刑法由于其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因而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本文试就刑法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成立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浅要分析,谈一下人权的刑法保障。
一、刑法的价值取向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部门,不但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有力武器,而且是社会价值观念的鲜明载体,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取向。
国家的触角无处不在,社会的一切也就是国家的一切,社会生活的高度政治化,个人完全淹没在国家的政治之中,无任何权利可言,法律也完全是为政治国家而服务。这时,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往往采用严峻刑法,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中国封建社会的"十恶"重罪也完全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基本伦理关系,国家的集权观念十分发达,个人利益和价值变得无足轻重,整个社会的法律也就表现为刑法或刑法化的法律。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市场经济有自己的发展规律,它追求"平等"、"公平"、"自由交换",它重视个人的利益和价值。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形成了二元社会结构,个人具有了市民和公民双重身份,市民社会必须要求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刑法应主要适用于公共社会关系,退出私人领域,刑法的权力应得到限制,不能随意侵犯个人权利。
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刑法由单一的社会保护功能转变为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双重机能,并且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越来越重要。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关系到个人的生杀予夺。刑罚权又是国家权力的体现,而权力又容易被滥用和扭曲。如何限制这种特殊而又非常重要的权力,从而保障人权?这就是罪刑法定。
二、罪刑法定原则意在保障人权
从罪刑法定思想的兴起到成为一条原则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有保障人权的合理内涵。
其一,罪刑法定原则从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两个方面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制定的限制,主要是在立法领域排斥对罪与刑规定的任意性,防止刑法的恣意性,力倡非刑罚化。罪刑法定对刑法适用的限制,主要在于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的限制,排除其随意性,让其严格以法律规定办事,不得法外施刑,不得冤枉无辜。刑法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手段,但用之不当,则会侵犯一般人的权益。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曾指出:"刑法还有保障机能,即行使保护犯罪行为者的权利及利益,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的机能。对司法有关者来说,刑法作为一种裁判规范是妥当的,这就意味着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才可以命令实施刑罚;同时当其条件不具备时,就禁止科刑。虽然刑法是为处罚人而设定的规范,但国家没有刑法而科以刑罚照样可以。从这一点看,可以说刑法是无用的,是一种为不处罚人而设立的规范,人们之所以把刑法称为犯人的大宪章,其原因就在于此。"当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限制国家刑罚权,然而在当今的政治国家中,最好的手段还是通过法律,而罪刑法定原则恰恰能做到这一点。
其二,罪刑法定原则的预先告知,有利于保证公民的自由范围,利于社会稳定。人原本是自由的,人们组建政治社会更是为了保障自由。然而人具有社会性,人的自由又不是无边际的,"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为、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可见,人的自由是有一定范围的,而这个范围就是法律的规定。人们制定刑法,就是想要行动得自由、轻松,没有顾虑,否则,人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在刑法上有一个什么样的评价,便会对是否会受到惩罚感到不安,便会广泛地抑止自由,出现刑法的"萎缩效果",并且这种情形会给国家机关以广泛裁量权,会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恣意地有差别地执行法律。罪刑法定原则告诉人们,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人们就是自由的,任何人不得予以惩处。人们就会坚定自己的行动和追求,同时在精神上也是愉悦和放松的,有利于人的发展。有了罪刑法定原则,国家机关的权力也就有了明确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欲望也就得到了遏制,公民的权利有了一个较安定的外部权力环境,无怪乎马克思称"法典是人们自由的圣经"。
其三,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刑法功能。刑法具有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这里的人权保障是对社会保护而言狭义的人权保障,从更广意义上看,社会保护也是为了保护人的权利。因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两者是一种表里的关系,刑法为保障人的权益而设,人权在当今社会形成了优位价值,而罪刑法定的精髓就在于人权保障,因而罪刑法定原则扎根于刑法的根基中,有强大的生命力。
三、犯罪构成要件是对人权保障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
以"三要件"为内容而建立起来的形式的犯罪概念,其中的每一个要件都包含着人权保障思想。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以行为为核心
古代中国刑法中有腹诽罪,罪与非罪全是意念中的判断,而人的内心活动又是难以把握和界定的,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便不可避免具有随意性,人的合法权利,社会的安定性就没有了保障。如果把行为作为核心要素便可避免上述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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