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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及其特点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2-20 09:4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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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体现在其宪法修正案当中,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原被告都可以提出陪审团审判的要求。陪审团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责和权利是决定是否起诉。小陪审团通常由12人组成,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本文所提到的陪审团,一般是指小陪审团。

  关键词美国陪审团制度特点

  作者简介:夏欣,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7-02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无论多么微小的案件,被告人都有权选择陪审团,这来源于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第六条修正案〔1791年〕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由陪审团审判,是宪法规定的被告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当然,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在美国民事诉讼中,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在适用普通法的诉讼中,若其诉讼标的之价值超过20元者,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普通法上之规定外,不得于美国任何法院重审。"

  一、美国陪审团权力的行使

  在案件审判时,如果原被告要求陪审团审判,那么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普通公民中选择出12人组成陪审团。在法庭上,陪审团的位置在法庭的左边,法官的右边,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是不能说话的,只能静静的听辩护双方的辩论和对证据的指正以及对证人的提问。等法庭的事实调查结束之后,陪审团进入密室评议,评议对外保密,时间也没有限制,直到陪审团做出裁决。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决的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一致通过,全票同意。投票时,要求12名陪审员都要投票。历史上也曾有过诉讼中1名陪审员缺席,11名陪审员投票仍然有效的情形。一般的案件如果不能就原告的请求是否成立达到9票以上时,就需要陪审团重新审议,直至形成多数裁决意见。裁决意见形成之后,由陪审团递交给法官,法官根据这一结果宣布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并根据这一判决进行量刑。案件审理完毕,陪审团员恢复各自普通公民的身份。

  二、美国陪审团的功能

  (一)在政治上,符合分权的思想,保证公民的自由

  美国是一个标榜自由的国度,这一点体现在其各个层面的法律制度上面。就陪审团制度而言,它通过两种方式保证公民的自由。首先是它通过公民参与司法活动使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达到制约公权力的目的。美国是将三权分立执行的比较好的国家之一,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当中,三权相互制约。而在这三权中,司法权又被认为是确保国家和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公民对其公正性的关注远大于其他两权。而陪审团制度使人民或一部分人民直接参与了司法权力的行使,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相对其他权力行使者来说,人民是最不容易滥用权力和腐败的。他们分享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内部实现了一部分司法权对另一部分即职业法官的权力制约,是权力制约权力。从而有效防止司法的独断与专横,保障公民的自由、民主。

  其次,陪审团不仅是公民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手段,更是公民在审判过程中可以选择的、保障自己得到的公平审判权力。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后,受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影响,提出的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人民代表参加审判",这使得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新的意义,使其成为民主的形式之一。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独立战争要争取的重要权利之一,作为独立战争的胜利果实而被写入美国1787年宪法。因此,公民可以沿引宪法上的权利要求陪审团审理,排除职业法官的独断,从而以权利制约职业法官的权力,保障了公民的自由与民主。

  (二)在立法上,具有造法功能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其他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仅具有司法功能不同,还具有造法功能。这一方面,是因为普通法系的国家的判决本身就具有"成为先例"的特点,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美国对待陪审团制度的判决和其他国家有所不同。

  英美两国都承认,陪审团容易被当事人的辩词所打动,可能会做出不符合法律的判决。在对待这一点上,英国的做法是法官可以以陪审团的判决不适当为由,否定陪审团的判决,重新审理案件。而美国虽然有的州有类似的规定,但大多数美国法官都承认陪审团的判决,并努力寻找这一判决的合理性。如在一些案件中,陪审团不顾本来应该阻止原告取得救济的被害人的过失,只是在损害赔偿金额上考虑原告过失,从而发展了所谓比较损失原则,这一原则后来为法院采用。在对待这一现象上,美国的法律工作者思考的并不是陪审团的判决有误,而是法律是否需要修改,首先应该怀疑法律的公正性。此时,陪审团不但是案件的审判者,更是法律的审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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