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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适用(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2-20 10:1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许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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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行文表述来看,这一判断采用的是比较主观化的标准,即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在主观上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同样地,"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也应从案外人主观认识的角度出发,如果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并非错误,而是提出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异议,则应按照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亦即,所谓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是指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且是指从案外人主观判断角度进行的考察。如此处理可以有效地减轻执行人员的工作困难度,有利于降低案外人维权的成本,确保案外人维权渠道畅通,从而更有利于化解民事执行中的矛盾冲突。

  (二)实践中案外人异议和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有可能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是比较谨慎的,理由在于审判监督程序有可能对既判力造成损害,且不利于构建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从程序安定原则来看,也不宜轻易、频繁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否则对矛盾的化解并无裨益,甚至反而会造成新的矛盾冲突。

  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由案外人异议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做法应慎之又慎。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了案外人异议有可能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是现行立法仅仅表明案外人提出异议存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可能性,而并不是说案外人提出异议就一定会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众所周知,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存在着严格的条件,在案外人异议制度中,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应作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则需要由法官具体地判断,应坚持审慎性、必要性和保守性的原则,不宜轻易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此外,执行实践中案外人异议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性还有待加强。审判机构"受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之诉后,应当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一并发送至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接到审判组织发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应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分行为,但是不停止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这一举措可以避免案外人利用异议作为拖延执行的伎俩,避免执行效率由于案外人异议而被降低。

  参考文献:

  [1]孙伟峰.论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2).

  [2]杨春华.对我国民事执行中实体争议救济的考量.中国法学.2006(5).

  [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审执分离观念下的审执协调.2010(7).

  [4]白丽娜.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缺陷及其法律重构.山东审判.2008(2).

  [5][日]高桥宏志著.林剑锋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蒋晓燕,杨恩乾.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适用.法治研究.2011(10).

  [7]孙祥壮.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法律适用.2010(2、3).

  [8]赵晋山.赋予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7日.

  [9]赵信会.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对<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改革的评价.政法论丛.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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