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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现象研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2-07 14:3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丽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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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假离婚虽说是假,但离婚是真,假离婚者离婚后能否顺利再婚不能确定。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也形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防止"假离婚"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加强惩罚力度

  假离婚现象的原因之一便是婚姻法没有规定对假离婚者的惩罚措施,大多假离婚的夫妻抱着"离成最好,离不成也没什么损失"的侥幸心理。如果能提高假离婚的成本,增大此行为的风险,那么必然会降低假离婚率。

  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的11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的情况。对于假离婚者是否落入此款的规定法律并没有相关的解释,我认为是肯定的。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以逃避所负债务,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对其二人罚款、拘留。

  (二)严格执行婚姻法确定的离婚标准

  《婚姻法》规定离婚以"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标准。实践中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因过于抽象往往难以判断,婚姻登记机关在判断时可以向当地基层组织及群众了解情况,深入调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法官办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不能片面地追求结案率,在查明感情状况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三)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完善债权人撤销权

  假离婚以躲避债务的行为最直接的受害人便是债权人。如果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且判决内容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可以仿照《合同法》74条可撤销行为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鼓励监督举报,加强媒体宣传

  现今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步提高,网络监督也成为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舆论的影响不可小觑。法律不是万能的,应对假借离婚者从道德、法律上予以谴责制裁,营造一个诚信友善的社会氛围。

  四、小结

  假离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如果为躲避一点债务而不惜离婚、再婚,且不说这一行为本身对于基本道德伦理的违反,其对自身的幸福生活也产生极大的风险。"假离婚"既危害社会,又对个人幸福产生威胁,那些拿婚姻做赌注、做工具的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

  参考文献:

  [1]唐莹玲.论假离婚及其预防意见[J].法学之窗,2011.12.

  [2]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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