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及法律特征
【摘要】本文追溯见义勇为的历史,综合全国各地的法规和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及法律性质特征进行了探讨,界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称为见义勇为行为。期待以此唤起正能量,弘扬正气。
【关键词】见义勇为;《民法通则》;界定;法律特征
2013年5月的一个晚上,卢某从单位下班刚步入小区,忽听身后一名妇女歇斯底里状叫喊:抓小偷!快来人啊抓小偷!卢某寻声看去,一个瘦小的青年拎着一女士皮包拼命地往与卢某相反的方向跑。卢某平时爱好锻炼,奔跑能力强,掉头向小青年追去。就在把瘦小青年追上并按倒的同时,卢某不甚脚下一滑,头重重地摔在地上。这时,附近前来追赶的群众制服了小偷,妇女的皮包失而复得。可是卢某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因颅内出血而死。卢某的行为虽然被人夸赞,但其爱人却无法依据法律为丈夫讨一个说法。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例,不止这一个,对此人们不禁多了困惑。据此,本文试对见义勇为的界定、法律性质如何作以浅析。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发展
什么样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明确地作出规定。见义勇为是崇尚的道德标准,古而有之,尤其是进入现代文明社会,时代呼唤传递正能量,这样的行为更应该得到崇尚和追求。翻阅历史资料,最早阐述见义勇为的是《论语·为政》一书:"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是说遇到能够伸张正气的事情却不去作为,那是没有勇气。完整的"见义勇为"一词被载于《宋史·欧阳修传》:"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这是古籍的描述。进入现代社会后,我国的《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一词的词义解释为: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而最为详尽的是《成语大词典》的阐释:看见正义的事情就奋勇地去做。这是古籍及词典的解释,足可见见义勇为很早即被人们记录,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尚没有明确规定。
世界各地及我国对见义勇为法律概念的规定及研究,处在较匮乏的地位。这可以从我国目前的法学教材中略窥一二,而且,因为没有确定的法律概念,所以在操作中也很难对这一行为进行界定,导致一些纠纷。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对什么是见义勇为作了一些认定。比如说,云南省曾颁布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条例中指出: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虽然概念进了一步,但仍然有欠缺。山西省也曾颁发条例: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捕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被认定为是见义勇为。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自然是对的,但这些规定都存在不科学和不全面的地方:过窄地限定了见义勇为的范围,而把发生在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抢险救人的情形中产生的壮举,没有规定在内,因此有失全面性。
截至2009年,我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弘扬正能量,相继出台了有关保护、奖励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综合各地法规和条例,结合词典的解释,理论界通常将下列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道德义务,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法律行为;但就其行为内容而言,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因此,在见义勇为中并不要求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即可。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的特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否则其行为便无效。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缺乏自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有独立的的认识能力,可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此外,外国公民对我国公民和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见义勇为,也应成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对于有此行为的行为人是成年人或是未成年人,是中国公民或是外国人乃至无国籍的人,是拥有政治权利的人还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是正被羁押或刑满释放的人等,大多数的地方没有给予限制,都可以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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