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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2-07 14:4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林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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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消管船过失免责保留航海过过失免责

  这一主张主要是保留驾驶船舶过失免责,但取消管理船舶过失免责。第一,很少有人主张保留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原因是因为这将直接导致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难以区别,有些情况下同一种行为即可看做是管船过失也可看做是管货过失。取消掉管船过失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少诉讼成本减少纠纷。[5]第二,管货过失对承运人将会产生的损失小,而每当出现由于驾驶船舶过失而导致的损害,承运人将面临极大的损害包括船员的伤亡,因此有必要继续保留驾驶过失才能使得承运人限制自己的责任以抗击来着海上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害。

  三、我国如何应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废争议

  为了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与其他运输方式规定的严格责任制相链接促进多式联运运输方式的发展,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取消似乎成为了不可扭转的趋势。但是目前的现状表明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不必过于着急,至少近十几年是不应该取消掉该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目前航运界持续不断的不景气,我国作为航运大国之一,在承运人免责责任的方面规定如果走得太快,取消掉航海过失免责制度这对于承运人来说是"雪上加霜",再加上我国的船员技术和我国的船舶性能较比其余航运大国还是有所差距,这些因素"多管齐下"在承运人还需承担原本可以免责的责任,这些都将削弱我国的航运实力。

  第二,目前的航运市场是货方市场,运力过剩货方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再去谈论给与托运人更多的保护加重承运人的责任,调整船货双方的一直以来的利益平衡倾向,这显然很不符合实际,至少就目前情况而言这并非平衡双方利益而是使得货方的主导地方愈加凸显,这样承运人怎能在航运界的"寒冬"中尽早度过?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0.

  [2]胡正良,赵月林.我国<海商法>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

  [3]吴煦,逯笑微.论航海过失免责之废除[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22.

  [4]同[3].

  [5]梁永刚,李忠胜.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中的管船过失[J].研究生法学,2006(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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