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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的现实困境与对策探析(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2-22 15:0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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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政处罚内容违法

  (1)违规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任务。由于个别地方出于财政困难等原因,同执罚单位领导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下达“增收任务”,完不成就“摘帽子”。还有的地方采取“卡”正常办公经费的办法“逼”执罚单位“创收”,反映到执法单位,就表现成想方设法乱罚款。(2)相同情节处罚不一。同一行政机关对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法行为处罚存在较大差异。(3)存在“罚态度款”现象。《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时有陈述和申辩权。但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的态度决定处罚的轻重。常出现把当事人陈述申辩行为作为态度不好,故意找麻烦,进而加重对当事人处罚。(4)“议价处罚”占有一定比例。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为使当事人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行“议价”处罚。只要当事人承诺不复议和不起诉,就降格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5)处罚不到位。少数行政机关因担心当事人投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一些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做口头批评教育,不实施具体处罚,削弱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6)处罚未告知或告知时机不正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怕麻烦,在处罚之前不告知。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送达处罚告知书,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4、监督力度还需要强化

  尽管近年来各地一直在努力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的新机制,“追究制”、“问责制”已在全国普遍实施,但从实际效果看,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还不理想,有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责任不明确,职责不清楚,自我监督意识不强,致使一些很容易杜绝的问题接连发生。有的监管部门,不负责任,对一些明显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导致发生严重问题,只会事后监督。

  三、行政处罚现实困境的突破对策

  1、强化行政问责制的落实,防止行政处罚违法

  (1)扩大问责对象。不再将问责的对象局限于行政首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一般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其他组织和人员都应该成为问责的对象。(2)扩大问责主体。目前各地的行政问责探索实践,还主要停留在由上级机关来问责(同体问责),而国家权利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问责(异体问责)还很不够。因此,行政问责的主体不仅仅指行政机关,也应包括党、人大、司法机关、舆论媒体等。(3)扩大问责范围。不再局限于重大安全事故,也应该扩大到对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行为的问责。通过问责,使各级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了解自己的法定的程序义务,不断强化程序意识,自觉坚持依法行政,有效地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种程序违法现象。

  2、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权限解决行政处罚主体不清问题

  (1)梳理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责令相关法制宣传单位对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废止无效或过期法规、规范性文件,准确引用冲突规范,明确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对无权废止的法规,制作立法建议书。(2)界定执法权限。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慢于经济改革,在大的政治体制短期内得不到明显改变的情况下,明确界定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就成为依法行政的一个有效补充。依据法律法规,根据职能权限和处罚权限,界定执法权限。(3)解决好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按行业、职能划分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保证行政处罚既不失位,又不越位。

  3、加强对罚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解决乱罚款的问题

  (1)应加强对罚没票据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监督。一是领取,罚款经财政部门审核其执法主体资格后统一领取罚没票据。领取票据实行核定周转限额和交旧领新制度。坚持专人管理、交旧领新和“交一领一”的原则。二是加快推进收费、罚没资金“票款分离”,扩大使用范围,构筑以“票款分离”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的收费罚没票据构架体系;三是强化验旧领新制度,对使用过的票据进行合法性审验,确认无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才能继续供应票据;四是同要对用票单位汇缴财政国库或专户的缴款凭证与实际用票收入进行核对,防止用票单位坐支收费、罚没资金;五是实行票据的分次限量供应,对用票单位每次只供应一个月左右的用票量;建立以年度考核为中心的用票单位评价机制。(2)应积极加强执法单位的经费保障。政府及其部门要将行政执法经费作为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实行标准化、规范化预算管理。对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对行政执法机关日常办公、执法办案所需的公用经费,必须按规定标准足额保障;对装备和基本建设经费,要根据地方财力和行政执法机关实际需求,尽可能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对侦破大要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经费,实行专项报批、重点保障。要坚持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向基层执法单位倾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优先落实安排基层执法单位执法经费;安排给基层执法单位的各项经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截留克扣和挤占挪用。要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到位率,不得将支出安排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和规费收入挂钩,真正从源头上保证行政执法经费的足额安排和按标准保障,预算应考虑价格因素。(3)应加大对“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监督制度。

  4、加强队执法主体及人员的培训解决程序法定观念淡薄问题

  (1)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为重点培训内容。特别是处罚法、许可法和强制法,被誉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主要成果,其目的就是要将公权力装进法治的笼子里,避免或者减少公权力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2)对新进执法人员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准入制度。(3)对在岗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5、着力抓好三个环节解决行政执法责任难以落实问题

  (1)分解环节。各执法主体应当将执法责任明确分解到各执法科室、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培养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2)考核环节。要加强对各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考核,架构好考评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努力做到考核科学合理。(3)奖惩环节。善于运用考核结果,及时奖励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人员,以弘扬先进。及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执法、野蛮执法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员,以弘扬正气,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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