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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抵押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适用问题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3-07 15:2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杨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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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担保物权的主要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变价权,其实现方式对于担保物权人而言尤为重要。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虽然之后的《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拍卖和变卖抵押财产,但是如何申请、具体适用何种程序申请一直未得到程序法的配合,使实体上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程序的保障。域外立法关于担保权实现的程序主要有诉讼、申请拍卖和非讼三种途径。新《民诉法》正式颁布后,我国采用非诉讼途径实现担保物权初步具备了程序法依据,此种制度设置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根据新《民诉法》出台后,本院对实现担保抵押物权案件程序适用出现的情况进行归纳,并提出初步建议。

  关键词担保物拍卖非诉程序

  作者简介:杨绿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67-02

  一、担保物权实现途径的内容

  从世界范围来看,以国家公权力是否介入为划分标准,担保物权实现的途径大致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一是单方拍卖、变卖担保物,二是协议折价、拍卖、变卖;公力救济的途径包括一向法院提起诉讼,二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物,三申请法院通过非诉讼途径拍卖、变卖担保物以实现债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效力的体现,也是担保物权人最主要的权利。这不仅关系到担保物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担保交易的正常运行。担保物权制度设立的合理与否,往往决定着担保交易的成本以及此种制度功能的发挥。

  二、我国对抵押担保物权实现的法律规定

  (一)实体法规定——《物权法》对抵押担保物权实现性质应如何界定

  《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关于“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性质,学术上有以下几种看法。

  1.强制执行程序说

  此说认为,《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的是强制执行程序,即抵押权人在与抵押人无法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合意时,可以持抵押合同、登记簿等抵押关系证明材料直接向法院的强制执行机构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有三类: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二是生效仲裁裁决;三是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有法律并未赋予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强制执行效力,不足以作为执行依据,因此将《物权法》该规定理解为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没有法律依据。

  2.诉讼程序。此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以强制执行力,不能将其作为执行依据,因此抵押权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应就双方权利义务提起诉讼,得到有效裁判文书作为强制执行依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物权法》的立法者认为担保法的规定使得抵押权实现过程变得复杂且耗时太长,从立法解释角度看,《物权法》的目的是简化抵押权实现的程序,节省抵押权实现的时间和成本,如将上述规定解释为诉讼程序,显然与立法宗旨不符。

  3.非诉程序。此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中“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程序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强制执行程序,而是非讼程序。首先,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实质上是要求确认,即“抵押权人请求”,并实现其公示权利,即“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关系是抵押权实现关系并非是请求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原被告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程序就不是诉讼程序,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仅就抵押权实现方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该争议不属于权利义务的争议,无须适用诉讼程序。其次,即便抵押人对抵押范围、数额等有异议,在保障抵押人对程序参与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在非讼程序中适用争讼法理来解决该争议。此外,在债务人或抵押人有实质异议的时候,异议人还可以另行起诉,此时抵押权实现从非讼程序转化为诉讼程序。因此该规定应理解为非讼程序。

  (二)程序法规定——新《民诉法》对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第七节第196、197条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做了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具体而言,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即可以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一是担保物权有效存在,这需要向法院提交抵押合同、登记证明、占有状况等证件加以证明;二是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三是债务未受清偿。

  2.申请主体。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主体因担保物权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在抵押权情形下为抵押权人,在留置权、质权情形下,质权人与出质人、留置权人与留置债务人均可以申请。

  3.管辖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权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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