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库

教育   经济   科技   财会   管理   
医学   法学   文史   工业   建筑   
农学   水利   计算机   更多>>
 首 页    论文大全   论文精品    学术答疑    论文检测    出书咨询    服务流程    诚信通道    关于我们 

浅议抵押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适用问题(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3-07 15:2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杨绿芳
分享到:

 

  4.地方法院的规定。2013年1月1日浙江省开始施行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针对管辖法院、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案号编排、审查程序和内容以及费用收取等方面做了细化。对于审查内容,《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听证等程序询问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的,依法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但对于“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争议的”,《意见》里并没有明确指出何种情况下争议可以由法官直接适用非诉程序继续审理,而是只要出现争议,无论实体或程序上,都应“裁定驳回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这可能导致一些故意逃避债务的当事人滥用诉权,利用“争议”拖延担保物权实现时间。

  三、我国通过非诉途径实现抵押担保物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事实上,目前依照新民诉法中的“实现担保物权”法条,提出实现抵押权的案件仍然不多,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是主要原因。而已经依据新民诉法规定提出的案件,大部分经法院审查后,被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愿望无法实现。在目前无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法院在审查该类案件时,更多的是直接依据民诉法中“督促程序”规定进行审查。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是存在申请不够精确的情况,法院通常的做法是直接予以驳回。

  比如,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银行向法院申请要求拍卖该债务人抵押给银行的房产,以偿还债务。法院却会以债务人拖欠的款项的利息仍在进行中,认为标的无法确定,裁定驳回银行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

  在目前无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法院对该种新类型的案件通常会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但这种做法通常会使得法律规定形同虚设,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上述情况下,法院可要求银行对诉讼标的予以固定,至于仍在发生的利息,则大可到执行阶段继续计算,这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做法及现象。从上述案例可知,目前依照民诉法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并不多。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规定形同虚设、维护法律的权威及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笔者认为,至少应尽快采取如下措施:

  1.尽快出台与新民诉法规定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的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更多的时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成文规定。在无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本能地采取相对保守的办案原则,这在无形当中也会损害一些新类型案件的当事人利益。因此尽快出台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才是解决法院保守做法的根本办法。

  2.在未出台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之前,法院在受理该类型案件后,不应因为从未接触过该类型案件而固步自封。既然法律作出规定,那么在法院规定的框架内,依照既有的审理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等原则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也可以达到维护法律的效果。如果一味地以不予受理或是驳回来对待该类型案件,其实反而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因为申请人要求无法得到满足之后,仍然会采取时间更长、耗费精力更多的诉讼方式来维护权利。

  3.各法院在受理之前,也可预设类似诉调中心的预受理中心。法院可设立该类型案件的立案窗口,对该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形成统一认识,与申请人充分沟通,甚至可协助、指导申请人如何提出准确、有效的请求,以达到法院可审查通过的标准。这在审查之前,由申请人进行充分准备,即可免去审查中遇到的诸多问题而导致审查时间过长,也可充分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合法保护。

  综上,新《民事诉讼法》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的案件,其目的也是为了适应目前社会现实需要,也是为了减轻法院的工作精力,为了使法院集中司法资源处理疑难复杂的案件。但从目前基层法院受理的效果来看,法律规定的目的尚未达到,抵押权人还无法从该规定中受益,法院也尚未因为该规定而少受理诉讼案件。这种结果显示不是立法者,及法律实施者希望看到的。

  因此要改变这种情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尽快出台,在此之前也需要基层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研究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保证法律规定能够落到实处,也能切切实实保护申请人的权利,这也才符合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该规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为当事人维护权利提供便利,为司法机关节省本已不富裕的司法资源。

  注释:

  刘智慧主编.中国物权法释解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68页.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4页;蔡辉.抵押权的实现程序:直接申请执行,还是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5日;冉崇高,代贞奎.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的程序设定.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14日;高圣平.担保物权实行途径之研究—兼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法学.2008(1);兰世民.非讼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程序解读.

  肖建国,陈文涛.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俞晓飞.应以非讼程序作为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江苏法制报.2008年12月28日.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0-1501-6272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咨询电话:18015016272 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换成@)
本站郑重声明: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   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版权:周口博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3 . 期刊库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