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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3-07 15:2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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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少数及弱势群体的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在近几个世纪出后就备受关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在我国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为了维护我国同性恋者的权益,体现以人为本和保护公民的人权,本文认为应当在公众对同性恋有一定的认知度与理解度后,可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实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同时应该使得同性恋婚姻享有与异性恋婚姻相同的地位和权利;为了孩子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我们不应该允许同性恋婚姻家庭收养子女。鉴于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实现必会经历漫长与艰难的过程。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作者简介:邓岚,云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77-02

  同性恋是一种少数人的性取向,其历史与人类出现的历史一样长;据有关科学研究,但凡有人群的地方,同性恋者就以占l%—5%比例存在着。李银河博士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在中国同性恋者有3900万到5200万左右。虽然同性恋现象自古就有,但同性恋与同性恋婚姻这一组概念却是近几个世纪才出现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正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因为它牵扯到的不仅仅是个人的人身利益,还包括社会的公德、秩序等很多重大问题。本文将从我国同性恋婚姻的现状出发并就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一、同性恋及同性恋婚姻的含义

  同性恋是早就已经存在的,但是“同性恋”(Homosexuality)这一术语是由德国医生Benkerr在1869年正式提出的,它是指一个人无论在性爱、心理、情感及社交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这样的兴趣并未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它其实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婚姻,顾名思义,即同性恋者的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的男性或女性所组成的、具有固定伴侣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姻除了双方的性别相同而无法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性生殖外,其它关系基本与传统婚姻一致,是特殊婚姻中占绝对多数的一类。

  二、我国同性恋婚姻的现状

  我国的法律对同性恋婚姻可以说是一种规避,或者说我国法律在同性恋婚姻方面处于一种特殊的真空状态。1997年我国新《刑法》颁布将流氓罪取消后,法律对同性恋问题就再无迹可寻。无论是从《宪法》、《民法》亦或是《婚姻家庭法》,我们都找不到任何与同性恋或同性恋婚姻有关的规定。

  事实上,我国的同性恋婚姻是不存在的,即便有极少数的同性恋者会举行形式上的“婚礼”以证明其双方存在事实婚姻,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符合《婚姻家庭法》对婚姻的定义。可以说,这种行为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恋爱”活动的一部分。这种情况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其中最令人关注的问题就是举行了“婚礼”的同性恋者或者是并未举行“婚礼”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性恋者,在感情破裂以后,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我国对同性恋婚姻法律问题的规避,影响的不仅是同性恋者的权益,从另一方面来说,它同样影响着异性恋者的某些权益。目前中国对同性恋婚姻的不认可,使得绝大部分的同性恋者为了逃避舆论的谴责,不仅隐瞒自己同性恋的性取向,还会以“正常”的身份对与异性恋者组建家庭。然而这看似和谐的局面对并不知情的异性恋者是不公平。2005年,央视播出记者柴静做的一期题为《以生命名义》的节目,这是国内主流媒体首次深入探讨有关“同性恋”和“同妻(男同性恋者的妻子)”群体的话题。一位“同妻”说,“由于传统社会的认知障碍,中国的男同性恋中,90%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选择了婚姻,而他们的配偶大多数对此一无所知。”根据相关组织的调查,国内月有3000多万同性恋者,其中,“同妻”人数估计在1600万左右。她们不仅得不到“性福”,很多还要遭受冷落、白眼、漠视和家庭暴力。很大一部分“同妻”选择了隐忍,虽然有一部分“同妻”在知道真相后选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由于我国《婚姻法》存在着漏洞,对于隐瞒性取向的婚姻发生争议时应该如何处解决成了困扰法官的一个难题。法官不知道应该对此类婚姻进行“撤销”还是“判决离婚”,因为他们在《婚姻法》中找不到任何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这就使得作为不知情的同性恋的伴侣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涉及到的不是个人或者说少部分人的利益,它极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问题。

  三、我国同性恋婚姻的立法方面的建议

  笔者认为,同性恋现象既然已经存在,那就不能忽视其存在性,我们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它,并保证同性恋者和相关人员的权益,用法律的武器最终维护社会稳定。对此,有以下方面的建议:

  (一)应允许同性恋者结姻,但是要循序渐进

  我国早在2004年就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这是新时代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婚姻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种权益,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都已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因而我们不能剥夺同性恋者选择婚姻的权利,而且同性恋婚姻是不会危害他人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虽然同性恋者是我们社会的少数,但是对他们的关注和理解并不能忽视。允许同性恋结姻并不会对社会的秩序及其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而任何不违背个人基本人权和社会利益的自由应得到尊重。一方面,允许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对同性恋者这一少数群体的保护,体现平等并达到真正的“以人为本”。另一方面,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以后,目前作为受害者的“同妻”、“同夫”(女同性恋者的丈夫)的数量将大大减少,相关的案件的发生也将减少,这将是一个一举多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由于我国大部分公众对同性恋婚姻理解度不够,如果我们急切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同性恋婚姻,势必会导致社会不稳定。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对同性恋只是肤浅的认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其一直持反对态度。我们可以预测,中国人接受同性恋直至同性婚姻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程。在法律对某一事物作出肯定评价之前,人们往往用道德的力量来加以衡量。法律其实是道德教育和道德养成的重要手段,党在十四届六中全会做出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虽然目前同性恋所占人口的比例只有3%左右,但若法律“因为大部分人的反对,国家不去保护那些少部分人,那么国家就是在背弃国家法律,肆虐的剥夺其公民的权利。”因而在法律制定的时机不成熟,还不能维护相关人员的权益之前,用道德来衡量事物的对错成了一个重要而不可替代的手段。因此,我们在允许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之前,从道德的角度使公众对同性恋婚姻有了一定的包容度,再进行法律的制定,不仅能很好的维护相关人的权益,也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使得同性恋婚姻相关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的顺利。

  我们不能忽视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为了真正的保护同性恋者的权益,因此,我们应当首先提高公众对同性恋的了解度,使得人们能包容、支持同性恋及同性恋婚姻;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再制定允许同性恋婚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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