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西方法律对复仇问题的认知
摘要复仇问题在东西方文化都有着天然的相似,但是也有着明显的差异。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在各自历史地理条件下,顺着各自的路径进行着演绎,其中稳定而精华的就是本位观和价值取向。以复仇问题为端可以折射出东西法文化的差异,品析东西方法律各自独有的性格。东方社会重视群体利益,法律传承伦理道德文化传统,是以道德为本位观和以情法为出发点。西方社会追求个体权利秉承自然权利传统,崇尚法律以法律为出发点。但是似乎东西方法律又有着根本性的相同,这一点在复仇问题上表现明显。
关键词复仇同源性差异性
作者简介:阮冬梅,云南财经大学旅游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94-02
复仇问题是一个东西社会所共有的问题,是东西方法律所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复仇问题也是法律世界一个永恒的话题,是一个永远为人所关注且不可回避的现象。东方法律天赋了伦理法的性格,而西方法往往禀承自然法的特点,但是东西法文化的差异都是完成对理情法的演绎。复仇现象的出现、发展和解决是一个有着深层道德理念和社会基础的运作过程。仅就复仇问题的解决而言就不是纯粹依靠一个单一的机制,而是要凭借一个复杂多元的系统,这就是以天理、国法、人情构建的大平台。依法律视野得见,作为一种历史的流变,复仇问题描述了法律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从初出无名到声明显赫的过程,作为一种隐射,复仇问题反映了法治的历史进步过程,深刻揭示了人类从蛮荒到文明的脉络。而今顺着历史脉络,在社会大幕下回现法律曾经的演义。本文以复仇问题为端试看东西法文化的路径差异,明晰法律的共有之物,来诠释全球文明中法律问题,以期探究中国法典建构中的法律继承和移植问题,在和谐社会中寻找法律应有的位置与作用。
一、复仇的概念
对复仇的概念有多种学科的诠释,无论从哪一个度来进行梳理,对复仇的解释都是具有合理性的。在西方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康德认为复仇是报应论也就是等害报复论的首形式,他主张刑罚应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相等同为必要,其学说为“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在黑格尔看来,“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上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与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是同样具有在质与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种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对于复仇问题杨鸿烈先生认为:“复仇”是文化不开时人民的自助,到了实行国家司法主义的时候,可就成为“不法行为”。这里的复仇是非公权力的私力救济,是为公权力所排斥和不齿的。从中得见复仇现象存在一个历史性演进过程,对于私人复仇国家有着较为明晰的态度。同时复仇行为也是存在着的自身独有的特点,主要存在着:主体特定性、对象相对性、损害性、历时性、循环性等特点。此外法律意义上的复仇现象也是多方面的,狭义的认为有个体行为、群体行为、国家法治等。当十九世纪末实证主义刑罚学的崛起,报应的理论没有得到重视。“被称之为是复仇的一种文雅的名字;它是报复性的、不人道的、野蛮的与不道德的……。通过对错误的惩罚履行一种道德的责任,报应论抹杀了宽容的可能性。今天为报应论辩护的人只是无论其是否意识到,都是从目睹他人受痛苦中得到快乐与某种善感的人,或者另有理论企图的那些人”。报应说然而到了二十世纪中期开始了复苏,成为一种主要观点。
复仇是人类所固有的意识,是潜伏在人性灰暗之处的冲动,如朱苏力先生语“复仇是一种永久的潜伏”。“复仇冲动大量地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只不过是或明或隐”。从复仇缘起到其中的过程再到其解决反映了诸多的问题,作为复仇现象有合理之处,但是作为复仇结果往往又是具有相当大的破坏性。于此中外法学大家大都泼墨于复仇问题和相关现象的研究,学科涉猎之广,理念研究之深,且著作颇丰让人叹为观之。复仇问题研究学科涉猎之广,哲学、历史学、文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学科学者对复仇问题都表现出浓厚的兴趣,黑格尔、康德、哈格、马克思等大家之言荟萃于此,而且呈现出多学科相结合的态势。以法学为例朱苏力先生的《文学中的复仇与法律》就是以文学为切入来探讨法学问题。关于复仇问题学界对此探讨已是极其深刻的,涉及了人性问题、天理、国法、人情问题、超验思想、刑法和刑罚的起源等相关理论,张晋藩、瞿同祖等前辈大家也有文评著述,以大视野和胸襟品析复仇问题,往往多从社会人文角度进行诠释,深显历史厚重,论述精辟合理。早年有日本学者穗积陈重著《复仇与法律》,牧野英一著《汉代的复仇》等文。在此基础上,当今霍存福先生、何勤华先生、朱苏力先生等以前人为根,转换视角另辟新径着眼于细端,小问题大主义来解读法学问题,解构主义精神于细密处尽显无遗。
从近些年来的研究看,复仇问题研究方向和趋势呈多学科多角度全方位,例如以基于心理学、社会学、文学为视角的研究;从和谐思想、法制社会、礼法与复仇问题关系进行阐述,取得了大量的成就。同时复仇问题研究存在的潜在空间也是巨大的,例如复仇的积极因素、同时期与外法系的比较、复仇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复仇与日常生活与社会资本等。
二、西方法律对复仇问题的认知
西方法律文化有别于东方法律文明,我们对于西方法的理解多是从法律本身来理解的,而后才是法律理念。这反映了对外中华文明的认识过程。西方法律文明下复仇制度有着清晰的历史演进过程,与东方文明有着相似性,但是也存在着不同。
(一)古希腊与古罗马法之复仇规定
古希腊为欧洲文明摇篮,作文明之端也上演着同态复仇的戏剧且复仇盛行。古希腊是神话的时代,其中有着大量关于复仇的记述。古希腊法律制度中,本人有为自己的亲人复仇的义务。于是复仇的链条开始运作,随着阿伽门农家族的故事的发生和传播,代表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诞生,因私力救济的复仇循环才得以有效限制。代表原始正义的复仇迈向了城邦的法庭裁判正义,私力救济让位于公权力。
(二)欧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也经历了同态复仇阶段。大陆法系发端于古希腊、古罗马法,由于宗教、文化、历史、地理等因素形成了德国与法国两大分支。英美法系在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下也孕育成型,大体也经历了由同态复仇到禁止复仇的过程。英美法系的英国在诺曼征服前后对于复仇规定有较大差异,诺曼征服前的习惯法时期复仇现象是大量存在的,诺曼征服后对复仇等野蛮的行为加大了限制的力度,复仇作为制度和习惯法逐步消失。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制基础高,野蛮式的同态复仇几乎没有,由于法律的土壤深厚,建国之初就没有复仇制度的出现,国家也是明令禁止,认识到复仇属于一种“维护秩序的极为粗陋的方式”。美国法发展经历四个时期,最后诉讼程序取代了暴力复仇,法律文明代替了野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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