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西方法律对复仇问题的认知(2)
(三)其他法系
古希伯来法渊源为摩西律法基本原则《摩西十诫》,在《旧约·出埃及记》对同态复仇有具体记载,摩西以上帝代言人的口吻传达了上帝关于同态复仇的命令“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可见古希伯来对复仇在初期是支持的。古埃及法早期从肯定同态复仇逐步限制最终消失,其中对后世文明包括古巴比伦法、古希伯来法和古希腊法有很大影响。
三、我国法律传统对复仇问题的认知
(一)中华传统法有关复仇问题的理念
在先国家时代的初民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是一个基本的单元结构,在从事生产的过程又形成了劳动依附关系。强烈的血缘归属感和身份认同感在氏族成员受侵害时占据主导作用,个体的权利被侵害引起了群体的义务承担,“复仇者心目中不是某人伤害了某人,而是某族对于我家族有伤害行为”。复仇已不是某个人和家庭的事,而成为整个氏族的责任,如霍存福先生所说“成为一体性义务”。由于处于未开化的蛮荒时期,复仇实施者是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成员,因而初民社会的复仇也称血亲复仇。在复仇方式上则采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式,这就是“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为后世所沿用。在复仇结果上,被复仇者往往被处以极刑。
(二)中华传统法关于复仇问题的法度
先国家时代的传统法从历史角度而言是氏族血族复仇时期,以复仇为实际法度。进入国家以来,先秦时期私力复仇也是普遍的。中国传统关于报仇的法律大体经历从放纵到制约的历史过程。先秦是复仇的自由时期,大抵到东汉末年国家已经不容许复仇,曹魏政权、南北朝诸位君主都明令禁止复仇,严苛时不仅复仇者要受极刑和诛灭亲族,而且邻伍相助以同罪论。唐律没有直接关于复仇问题的法律规定,但是复仇者要以谋故斗杀相论。宋律沿袭唐制,元律则一反常态允许复仇。明清律依唐宋法度禁止复仇。总体而言传统时期均禁止和限制私力救济复仇。
(三)中华传统法关于复仇问题认知之原因
1.先秦时期萌发。自然经济初步萌发,传统经济的构成以农业为主,其他行业相对迟缓。形成重农抑商思想。生产力相对落后,法制处于发端时期。关于复仇问题解决是以习惯和经典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氏族时期血亲同态复仇和春秋战国时期的义士复仇都是与当时的经济水平和经济结构相和谐的。
2.两汉时期发展。自然经济处于初步发展时期,传统经济的构成仍以农业为主,出现了相当的城市手工业和商业,国家的税收进一步提高,经济稳定发展使得法律有了坚实的基础,法制逐步健全,礼制得以恢复。为礼法融合提供可能,这为复仇问题解决在法律和道德上的双重方案出现创造条件,也为人情、国法的和谐奠定基础。
3.隋唐宋元鼎盛。隋唐宋元是自然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鼎盛时期,传统经济的构成是以农业为主,城市手工业和商业得到充分发展,国家的税收充盈,法制健全。这样复仇问题的解决就更多依靠法律,法律本身也能兼顾如道德等其他方面。明代江南地区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经济萌芽,一定程度上也为法律文明化创造了条件。
4.明末至清经济迟缓。明末至清自然经济发展迟缓,闭关锁国的政策使得经济不具有完全的开放性。经济的构成未呈现多样性繁荣发展。康乾盛世使国家的税收充盈,物质基础坚实。保守与稳定共存,使法制不曾间断又缺乏创新,在复仇问题解决上,主要承袭前代。
综上所述,法律在复仇问题的解决上有着清晰的轨迹,东西方法律在历史脉络上是相类似的,价值取向的差别于细微处展现。在明晰东西差异性之后,就要进行深层反思,以扬弃的精神来看待差异性,如邓正来先生所言“进行二重反思”,发掘东西方法律的共有之物。因为“人类社会自始便存在一种不容忽视,必须承认的基本的统一性”,对统一性的认识将有益于法学和法治的进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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