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派驻检察室对接机制探析
摘要: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派驻检察室对接具有其必要性。在遵循对接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不断加强对接机制的探索,如建立健全物质保障机制、沟通联系机制、培训考核机制、适时拓展监督渠道机制等。
关键词:派驻检察室;人民监督员;对接机制
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作为基层基础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三项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向基层延伸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是服务发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抓手。人民监督员工作作为强化对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重要载体,与派驻检察室工作有效对接,有利于规范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可度,增添检察工作的正能量。因此,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派驻检察室对接机制研究,让民主的阳光照进检察工作的每一个角落,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派驻检察室对接的必要性
(一)人民监督员工作对接派驻检察室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司法民主性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利对权力的监督,防止司法擅断和司法专权对人权的侵害。同时,司法过程中的所有当事方直接来自社会,司法判决直接关乎到社会现实利益,司法判决的执行需要取得社会的认同。因此,社会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关注在所难免。“强调司法的民主性,正是对社会关注司法的回应,为社会关注司法提供相应的制度管道。”①“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和相互评价。”②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的“触角”,行使检察机关的部分职权,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工作与之对接,使得社会公众对检察室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的“七种情形”③以及履行其他职能的监督有了正常的渠道,使其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更能经受得起民意的检验和质疑,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
(二)人民监督员工作对接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体现与保障。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灵魂,是司法活动的最终价值取向。然而,派驻检察室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具有高度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在某些时候、某些情况下体现出的司法正义可能与一般民众的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有差异。人民监督员参与其中,就是让普通民众一定程度上介入本来很专业的检察权运作,将一般民众的生活经验与常识和复杂专业的法律适用结合起来,以民众的生活经验与是非判断弥补专业检察官的不足,以便作出的结论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公民通过担任人民监督员参与对国家政权机关行使职权活动的监督,能够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唤起法治主体对法治的信仰和情感,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④
(三)人民监督员工作对接派驻检察室是拓展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参与权的良好平台。山东省检察院吴鹏飞检察长在2013年召开的派驻检察室建设观摩推进会上,明确提出了“要实现检察室与业务部门的紧密衔接、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形成合力”的要求。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和锤炼检察队伍的新阵地,其工作职能涉及侦监、公诉、监所、民行、控申、预防等多个业务部门,并且能够开展各类形式多样、贴近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和服务活动。因此,加强对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是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领域的一个全新机遇,为充分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供了良好的基层平台。
(四)人民监督员工作对接派驻检察室是推进派驻检察室建设的有效途径。人民监督员来自于社会各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在群众中拥有较高威望,并且了解民生民意和民风民俗。人民监督员以特殊身份参与到派驻基层检察室的业务中,有利于检察人员与人民群众的交流,也有利于提升检察室的社会认可度。同时,随着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室业务监督次数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深,我们会收集到更多有价值的监督意见,这会成为我们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派驻检察室对接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监督原则。人民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是独立的。一是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是独立的。人民监督员与派驻检察室处于平行地位,而不是从属地位。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案件,不受原所属单位、案件当事人、媒体等单位或个人的干扰,是人民监督员真实意思的表达和独立的判断。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是独立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监督,且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行使的仅仅是监督权,而不是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处理的实体权力。其监督意见对派驻检察室保证办案质量是重要的,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三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形式是独立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社会监督,不属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从外部利用有组织的社会力量来加强对派驻检察室权力的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其监督形式是独立的。
(二)民主监督原则。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符合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履行监督职责的权利。民主监督原则体现在:一是人民监督员的组成体现民主性。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派驻检察室工作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是经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或者公民个人自荐。他们来自于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也代表了广泛的民意。二是形成的监督意见具有民主性。人民监督员集体行使监督权利,形成的监督意见是集体意见,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对监督的特定事项,由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召集人民监督员集体监督评议,或者应人民监督员的要求组织监督会议,通过会议评议,以投票方式形成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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