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派驻检察室对接机制探析(2)
(三)主动监督原则。主动监督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应有之义,是监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人民监督员可以主动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了解案情和适用法律情况,主动审核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评议,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可以主动启动检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主动监督,有利于人民监督员以更为积极有效的姿态投入监督工作中,有利于案件承办检察官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公正执法,有利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权的行使起到约束和制约的实效。
(四)适度介入原则。人民监督员在介入案件监督的时机选择上、在介入程度上应以不干预或妨碍检察人员的正常办案为前提,不因介入监督而影响检察人员的办案期限,人民监督员只是发表参考意见,监督审查过程有无违法之处,审查后的决定权仍属检察机关,要做到监督到位不越位。
三、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派驻检察室对接机制的探索
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派驻检察室的对接机制,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完善。笔者认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建立健全。
(一)建立健全物质保障机制。在派驻检察室专门设置人民监督员驻检察室工作室,配备办公桌椅,为人民监督员订阅《检察日报》、《方圆》、《人民监督》等报刊,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办公条件。在检察室大厅公开人民监督员名单、工作职责、办公流程,设置人民监督员联络岗,方便接待群众来访。专门制作检察工作情况通报手册,将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最新司法解释等装订成册,做到每月一报送、一月一更新,使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检察工作整体情况,提高法律素养,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将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检察机关公用经费保障范围。
(二)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建立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派驻检察室定期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情况报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汇总后送达各人民监督员,征求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主动走访人民监督员,征求人民监督员对改进派驻检察室群众工作的意见、建议;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各项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派驻检察室等,使人民监督员更加直观、真实地了解派驻检察室的工作,参与派驻检察室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人民监督员大都是兼职,平时很少涉及检察业务知识,为确保能正确地履行职责,必须对人民监督员组织制度化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参检议检”工作水平。定期组织人民监督员学习派驻检察室业务,帮助人民监督员全面掌握检察室对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效果,保证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室业务的深度参与。此外,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情况要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适者续任、不适者退任的考核机制。同时,还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案件时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确保案件监督评议公正规范。
(四)适时拓展监督渠道机制。在严格按照高检院的工作规定,将“七种情形”无一例外地纳入监督范畴的基础上,结合派驻检察室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扩大监督领域,保证监督实效。
1.参与案件听证活动。派驻检察室与各业务部门共同举办的案件听证会,如属在全县(区)有影响的重大、典型、疑难案件,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活动,进一步打消当事人疑虑,保证案件处理公正、公平。
2.监督刑事和解案件。派驻基层检察室与侦监、公诉部门共同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对和解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和解协议真实、合法。
3.监督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对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员发挥自身工作优势和社会影响力,联合县(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团委、妇联和学校,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并对帮教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帮教效果进行监督。
4.监督社区矫正。派驻检察室与监所部门共同开展的监外执行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走访、帮教工作,必要时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或定期将帮教工作情况向人民监督员进行汇报。
5.监督涉检信访案件。严格按照省院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检信访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发生在派驻检察室辖区内、符合规定情形的涉检信访案件,人民监督员到派驻基层检察室与检察人员一起听取案件通报,参加公开审查,参加案件回访,协助化解矛盾,共同促进息诉罢访。
6.参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案件,及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救助工作,对救助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现场见证和现场监督,确保救助工作公开、透明,提升执法公信力。
7.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派驻检察室协助本院自侦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到院侦查指挥中心,通过专用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视听资料证据的证明力,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注释]
①陈松林:《从司法民主性看人民监督员的正当性》,载于《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第121页.
②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42页.
③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改变为现在的“七种情形”.
④唐文盛:《宪政视角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界定》,载于《学术界》2011年第3期,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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