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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中的法律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09 19:5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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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应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然而法律实践的结果并非总是如此。人们对法律的预期总是和法律实践之间存有距离,甚至背反现象也非鲜见,尤其在乡村纠纷的解决中。乡村生活的逻辑和法律的逻辑并不完全一致,二者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也非完全重合。尽管如此,现代乡村仍然需要法律的介入。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乡村纠纷的解决中,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本文拟从乡村纠纷解决的法律实践中,考察法律在乡村的运行,透视法律在乡村生活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以及村民运用法律的态度。

  关键词:乡村;道德;法律

  一、乡村的纠纷样态

  (一)家庭纠纷

  1.代际纠纷

  乡村中的代际纠纷主要包括,子女与父母关于分家、婆媳关系和赡养所产生的纠纷。“在传统同居同财的大家庭中,只有在家族内部矛盾激烈,大家庭无法为继时才会选择分家。”[1](P.103)而在中国今天的村庄中,“核心家庭也能应付生产劳动任务,于是,为了减少内部的摩擦与冲突大家庭就普遍解体。”[2](P.103)这时家庭关系更加理性,纠纷也不如过去激烈。另外由于村民价值观的松弛而导致孝道的沦落,使得赡养纠纷成为了村庄中最多见的代际纠纷。

  案例1

  李怀生,78岁,和妻子一块吃住。4个儿子一年总共给2200元钱。儿子不给粮食,前些年是给每个老人一年配300斤小麦,250元钱。大儿子有3年没给老人交粮食,原因是大媳妇不讲理,老人本就觉得不够吃,大媳妇又闹意见不配粮食,老人只好将分出去的地收回来自己耕种,但是由4个儿子分成两组轮流帮着收庄稼,种的地能管吃。2008年老人在帮侄媳妇晒豆皮时从楼梯上摔下来摔断了腿,兄弟几个都不同意出钱看病,闹到大队调解,后来由侄媳妇出钱看病。[3](P.109)

  2.兄弟(妯娌)纠纷

  过去兄弟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合作使用农具上和生活中的琐事中,前者已经越来越少,而后者这些纠纷看起来不大,但长期累积起来也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案例2

  曹某和胡某是妯娌关系。曹某个性强,公公婆婆也听从她的摆布;胡某则老实、爱面子。1994年7月22日下午,两人因小孩的事情发生争吵打斗。当时胡某的丈夫刚好不在家,吃了亏的她觉得委屈就喝药自杀了。后来胡某的娘家人来闹丧,将尸体抬到曹某家,并将其家里砸得稀烂、在屋里洒粪。曹某的娘家人自觉着理亏都不敢出面阻拦,村里人也没有阻止他们。最后村委会出面进行调解,事情才得以平息。但是兄弟从此再也不说话了,两位老人也特别心痛。[4](P.112)

  (二)土地纠纷

  1.耕地的纠纷

  (1)土地边界纠纷;在土地调整后,责任田的边界都会打上石灰线或立有木桩。但经过一两年的时间,石灰线会逐渐变淡、消失,木桩也会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而不知所踪。人们往往对田地的界限只有一个大概印象,这时一些村民为了多占一点地就会在犁地时往他人的地里多犁一两行,每年占一点。时间长了对方就会发现,由此产生纠纷。这类纠纷只要经过重新丈量就能解决,但却经常发生。

  (2)承包权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而且面积、位置都不能变。实际上农民往往会根据情况对土地进私自调整。因此有些地方把“土地承包30年不变”解释成“承包权30年不变”。[5](P.81)这些土地调整的行为都得到了农民认可,可看作是村庄“共同的规范”,但严格来说这和国家法律规定是有出入的,但通常都不会细究。如果碰上有人为了维护个人或小群体的利益而细究法律时,村庄认可的“共同的规范”即趋于瓦解。

  (3)和承包权有关的纠纷:在农村负担很重的时候,农民出现了“抛荒”现象,土地既闲置不种,又不转包给他人。由于土地负担太重,收益太少转包要倒贴钱。村干部为落实税款,就把土地处理给愿意种的人。税费改革后,种地的收益提高了,于是抛荒的人又回来要求要回承包地,而且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否则就上访状告村干部侵害他的权利。

  2.建房的纠纷

  建房的纠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建房的高低走向问题;另一方面是宅基地纠纷,建房的高低走向虽然会引起纠纷,但是通常就是去闹一闹、出口气,停留在吵闹阶段,虽会积怨,但较少出事。在宅基地的使用上,有些人超出规定多占宅基地,但是房管部门通常也只是罚款处理,不退地更不可能扒房子,占了就占了。

  (三)日常纠纷

  日常纠纷包括家畜对农田的侵害、偷盗引起的纠纷和日常琐事引起的纠纷。一些村庄中放养的鸡、鸭会去偷吃别人地里的青苗,主人对此也放任不管。有些村庄组织“护苗队”。[6](P.119)抓住就罚。这些都会产生纠纷,且大都没有办法调解。日常琐事引起的吵架,打架通常很容易化解,但有的如果处理不好也有可能积怨渐深,冲突面临升级为刑事案件的可能。

  案例3

  水电河与李长斤是邻居,李比较霸道。水喂养了一头水牛,门前有条大水沟往西排水,水牛喜欢泅水,有次就把李家的一棵小树磨破了一块,水觉得这事情自己背理,自己门户小也不敢惹事,又是党员,就认赔钱。而李不但耍无赖,而且动手打了水,最后在多方劝说下李给水道歉才解决此事。[7](P.99-100)

  二、乡村纠纷的特点

  从上述纠纷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乡村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一)纠纷的产生与乡村道德评价对村民的约束有关

  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变迁剧烈,村民社会流动频繁,村庄已经不再是村民们获得生活意义的唯一场所,甚至可能不再是最主要的场所。村庄的舆论和道德评价正逐渐失去往日的权威。村民的行动更多地取决于利益需求。“利”逐渐取代“情”和“理”,成为人们的行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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