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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中的法律(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09 19:5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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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纠纷具有延伸性

  案例2中导致胡某自杀的大原因,不仅仅是与曹某一次纠纷的结果,也是曹某的强势作风,对胡某长期压抑的结果。乡村的纠纷,尤其是恶性纠纷往往不是一因一果,而是多因一果,具有时间或空间的延伸性。

  (三)纠纷的诉求不一定具有法律的可诉性

  案例3中水电河想和李长斤拼命,只是想出口“气”,而这是对日常生活的状态的表述,不构成法律制度的一部份,法律不保护这样的利益。因此这些纠纷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解决。然而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运用像村规民约这样的“地方性知识”来解决。法律是对生活的抽象,而非直接源自生活,因此法律无法预测村庄中的每一种纠纷形态,无法包容这种种纠纷的内涵和外延,也无法解决所有的纠纷。

  三、生活中的“合法性”与法律的合法性

  法律是一套正式的制度,成文的法典确定了规则,正式的机构维护这些规则。法律有一套自己的话语体系,重新定义着人们的行为什么“合法”。这使法律有属于自己的调整范围和固定程序。复杂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被法律完全覆盖。对于法律与现实需求之间总有“留白”之处。社会生活中的冲突与纠纷,只有被法律确定了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日常生活中的合法性不等于法律上的合法性。

  (一)“法律已经下乡”亦或“法律没有下乡”

  由于村庄发生的纠纷有相当一部分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对乡村纠纷的介入也是有限的,这使得国家不可能在纠纷出现的第一时间现身。同时,正式的法律比较昂贵的,用来解决繁杂的乡村纠纷是不经济的。除非法律主动介入,否则乡村似乎处于法律之外。有研究者指出,乡村由于自身的调解能力下降,黑恶势力的入侵,国家行政权的后撤,导致了“结构混乱”——即乡村共同体趋于瓦解,乡村社会面临解组。[8]

  在乡村,一方面,出于对稳定乡村秩序的需求,村民有亲近法律的倾向;另一方面,国家长期的法治宣传也使农民不再是法盲,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利用法律对抗违法的政府。①[9]因此,对乡村法律样态的解读,只局限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或者只看到法律与乡村的格格不入,都是不符合乡村现实的,应当从乡村日常的法律实践入手去观察乡村中的行动者们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又如何运用法律的。

  (二)生活逻辑与法律逻辑

  上述案例让我们在具体的场景中看法律,而场景中的人同时被赋予了道德性。由于在适用法律时我们已经先确定了对事件的评价,并希望被置于生活框架下的法律,以场景的逻辑来定义行为。由于法律是超越场景的,法律的逻辑与特定的场景没有必然的关联性,而是独立存在的。法律看待的事实是被法律定义且永恒的行为,因此看待事件的生活视角和法律视角并不是一致的。法律有一套自己的规则,人们行为法律化的过程,就是把行为置于法律规则体系下运作的过程。法律最后会给出一个结果,这个结果是可预料的,也是偶然的。可预料性在于规则的确定性,其偶然性则因为采用的策略不同。法律不会提供一个完全确定的结果,但可以提供某一确定结果的概率。在乡村的法律实践中我们看到,法律对乡村而言是一种可供利用的工具,人们利用法律去追逐利益,对于法律抱有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当有利可图时,把行为置于法律中,借用法律的力量去实现自己力量难以企及的结果;当行为置于法律中无利可图时,人们就把行为置于生活场景中解释。

  四、结语

  费孝通在描述法律下乡的困境时指出,“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结果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发生了”[10](P.58),朱晓阳把这种法律与乡村的不适理解为“语言混乱”[11],指的是“业已确立的正义观同从外部引入的、更多反应现代生活方式压力的正义观之间的紧张。”[12]然而在我们看到法律在乡村的种种不适的时候,同时也看到了法律成为了村民手中的一种“游戏”。他们“玩”法并从中获利,要么生活的正义在法律中无法得到彰显,要么法律的正义在乡村中无法实现。因此,单从生活视角,或法律视角来看待乡村法律问题,我们只能看到乡村与法律的二元对立。法律在乡村中的实际运行离不开对乡村资源的依托,乡村秩序的维护和纠纷的解决,也需要法律话语和权力的支持。乡村秩序的维持、演进与维系,需要法律的支持,而法律的运行也需要在良好乡村秩序环境,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而非相互对立。(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

  注解:

  ① 于建嵘指出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是“以法维权”以国家法律和政策对抗地方政府。

  参考文献

  [1][2][3][4][5][6]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7]陈柏峰、郭俊霞.农民生活及其任何价值世界——皖北李圩村调查[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8]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J].中国社会科学,2008(5).

  [9]于建嵘.当代农民的以法维权——关于农民维权的一个解释框架[J].文史博览,2008(12).

  [10]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1][12]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J].中国社会科学,2007(2).

  [13]董磊明.农村调解机制的语境化理解与区域比较研究[J].社会学辑刊,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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