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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09 19:5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饶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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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诉法存在个别关键词界定不明以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成效大打折扣的情形。如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可知,立法者在表述“非法方法”时都用了一个“等”字,第五十四条以“其他非法方法”概括了收集证据的非法方法,这两个条文从表面上看似列举不全应做扩张解释,扩大了排除非法证据认定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非法方法“却被司法机关作了缩小解释,常常将“刑讯逼供等方法”便等同于“刑讯逼供的方法”,忽略了“等”字的作用③,而相对达不到刑讯逼供标准的非法收集证据的方法便成为漏网之鱼,在侦查讯问阶段大行其道。在审查起诉时,非法证据即使被发现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人一般会责令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证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证据,然后公诉人再通知侦查机关对此作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说明,这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十分不利。因为案件由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和侦查人员分别进行审查,导致辩方没有机会与侦查机关当面质证其取证行为。至于这些争议证据究竟是否合法真实,检察机关往往只能根据传统的“行政化”审查方式作出判断,最后非法取得的证据很难得以真正的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不可否认,此次《规定》和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对于遏制刑讯逼供以及司法机关其他违法取证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就其目前的适用程度来看,尚不能完全发挥出其应起到的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运行依赖于良好的制度设计和规范的司法践行。

  针对上文提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切实落实《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具体:其一,当辩方提出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时,讯问人员应当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由其当庭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也只有经此程序后,这种情况说明才有作为证据被采纳的资格。其二,当辩方提出并能证明某项证据是非法取得的,而控方无法举证证明其取证合法性时,该非法证据就不能在法庭宣读影响法官心证。其三,法官应当客观审查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而非一味的拒之门外,毕竟这是辩护律师要求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途径,法院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二)“非法方法”含义的界定应当从立法上加以明确,让人一目了然的知道收集证据的方法何为非法何为合法。笔者建议立法者在此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和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改为明确列举具体包括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哪些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列举不全的情况下,明确描述认定收集证据方法属于非法的标准,比如收集证据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对客观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何种影响等。因为只有在具体明确的规则指引下,执法者才能明确自己应为和勿为的界限所在,而宽泛笼统的规则往往让执法者不知所措,进而视而不见。通过立法明确界定,使得司法者在收集证据时能更严格的遵守法律规范,从而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从根本上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三)审查起诉阶段,若犯罪嫌疑人提出侦查过程中存在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时,检察机关应当让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同时参与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构成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三方当面对质的审查格局。这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获得抗辩的机会,也更有利于确认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所争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达到有效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

  四、结语

  此时我想到“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该案法庭审理中,专家指出法庭出示的关键物证即沾染被告人血液的死者袜子并未穿在死者脚上,而是有人事先把血倒在袜子上。据此,辛普森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警方获取大量辛普森的有罪证据,但只要其中一项是非法取得,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辛普森是否杀妻元凶至今未知,但从该案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庭审被运用到了极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协调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目标冲突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受各国国情、传统、理念的影响,必然呈现出多元化格局。④但是,正如陈光中教授所言:无论是借鉴历史上或外国的经验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使这种借鉴适合于我国的国情”。鉴于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屡屡发生非法取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也破坏了宪法“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庄严承诺,甚至带来国际性的负面效应。笔者在此呼吁我国司法界早日认识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立法机关加大力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设计,执法机关切实妥善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运用,辩护人积极学习并加以充分利用这个有力武器进行程序性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田文昌对话录.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7页

  [2]陈卫东.两个证据规定的进步与不足.[J].证据科学,2010(5).第529页

  [3]龙宗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初判.[J].清华法学,2013(5)vol7

  [4]杜学毅.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5]高咏.程序性辩护的困境——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为切入点.[J].当代法学,2012(2)

  注解:

  ①陈瑞华田文昌对话录《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7页。

  ②陈卫东《两个证据规定的进步与不足》,《证据科学》2010年第五期,第529页。

  ③龙宗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初判》,《清华法学》2013年第五期,第7版面。

  ④杜学毅《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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