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
摘 要 看守所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同时近年来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问题又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归纳了近年来我国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暴露出的主要问题;然后阐述了国家在宏观层面对加强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所作出的巨大努力;最后提出了在今后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看守所体制重构和继续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看守所 在押人员 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王胜,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64-02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近现代文明进程的一个核心主题,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也不例外,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状况则是刑事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然而,自2009年初云南晋宁发生著名的“躲猫猫”事件之后,看守所在押人员这一特殊场所中的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开始集中浮现在全国人民面前。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及时将目光聚焦于羁押在看守所中的在押人员,以探求完善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有效路径。
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暴露出的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确实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笔者对近年来国内各类媒体曝光的材料进行总结归纳,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遭受到非正常伤害
2009年以来,陆续有“呼吸死”、“睡梦死”、“摔跤死”等数十例非正常死亡事件出现在媒体报道中。造成在押人员受到非正常伤害的主要原因包括:(1)刑讯逼供。实践中,既有在押人员被随意带出看守所而受到刑讯逼供,也有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受到刑讯逼供。例如湖北佘祥林错案,佘祥林在侦查阶段被残忍地毒打了10天10夜。而在重庆的“打黑”风暴中,很多在押人员则被带到铁山坪等所谓的“打黑基地”进行残酷逼供。(2)牢头狱霸。少数在押人员凭借各自在资源上的优势在监内逐渐形成领导地位,肆意称王称霸、欺压他人,甚至监管民警都称他们为监内的“黑社会”。轰动全国的“躲猫猫”事件,就是牢头狱霸引发在押人员人身伤害的典型事件。该事件处理后,最高检姜建初副检察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这个我们必须要承认,而且解决这个问题也比较难。
(二)获得法律帮助困难
在押人员获得法律帮助困难,主要体现在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时受到重重阻力。(1)律师会见障碍大。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困难尤为普遍,办案机关、看守所常以各种理由加以阻挠。新刑诉法实施后,该问题有所改善,但一些地方还是常常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作为阻止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借口,尤其是多数贿赂案件难会见且无理由。(2)《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高压线”。《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一般俗称为律师伪证罪,律师在履行对在押人员法律帮助职责过程中容易受到司法机关以涉嫌该罪名的打击报复,导致从事刑事辩护的意愿极大降低。有调查显示,新刑法实施后,全部律师维权案件总量的80%都为有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触及到了该条罪名。另外,律师取证限制多和合理意见采纳率低的问题也仍然存在。
(三)羁押期限管控不严
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管控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超期羁押无法禁绝。根据最高检2009年至2012年在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显示,2008年至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案件提出纠正意见的数量分别达到181人次、337人次、525人次和242人次。(2)隐性超期羁押较多存在。例如办案单位滥用期限延长条款。有人曾对某看守所进入捕后侦查阶段的在押人员进行过统计,显示用足拘留30日的占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捕总数的比例高达39.78%。另外,一些本该在特殊情况下作为例外适用的期限延长却被常态化,成为少数办案人员拖沓办案的借口。例如在审判阶段,一些审判人员常将审限运用到极致,还采取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手段变相延长诉讼期限。
(四)人格尊严受到歧视
虽然人性化对待在押人员的先进理念已经萌发,但歧视在押人员的情况仍时有发生。(1)在称呼上。许多地方仍将未决在押人员称为“人犯”、“囚犯”;将监室称为“仓”、“笼子”;甚至《看守所条例》对在押人员的称呼也是“人犯”。(2)在管理上。少数监管民警对在押人员的歧视积习难改,常无故凌辱、打骂,指使其为自己干私活。另外,有些地方为预防犯罪或其他目的,纷纷把看守所确定为警示教育基地,时常组织各类人士入所参观在押人员的劳动、生活,不少在押人员自嘲成了“动物园中的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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