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2)
二、宏观层面对加强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努力
实事求是而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得到改善和推进,获得了许多实质上的进步。
(一)保障人权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
1991年,我国政府通过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将对人权问题的基本看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其中第四部分用较大篇幅归纳了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同时白皮书还对拘留和逮捕、搜查取证、起诉和审判、监狱工作和罪犯的权利、罪犯的劳动作了重点说明。2009年,我国政府制定发布了首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就对被羁押人的权利进行了专门规划。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首次明确把共产党执政同尊重和保障人权相联系。2013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又特别指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二)权利保障相关法律已基本形成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总体上朝着强化人权保障的方向发展。特别是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郑重宣告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至今已有八个修正案,确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原则,并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主要针对看守所、监狱监管人员的罪名,在实体上确保对在押人员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两次修改,其对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功能越发突出,第二次修改中更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成为一大亮点。同时,现行《看守所条例》和《监狱法》也对在押人员的权利作出相对较多的具体规定,《看守所条例》直接涉及在押人员权利的条文至少有17条,《监狱法》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罪犯权利的有33条。
(三)政法机关正积极改进权利保障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相关政法机关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来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公安机关作为直接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出台了一大批规范性文件推动监管工作科学发展。截至2010年11月,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监所管理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多达70件,不少直接涉及到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近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关于看守所讯问室必须用金属防护网分隔的通知》、《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全面实行看守所对社会开放的通知》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努力推动看守所内的权利保障工作。2009年以来,最高检陆续在全国开展了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专项检查、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械具与禁闭专项检查、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检查、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等系列活动,并就看守所内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全方位调研。另外,政法委牵头开展了看守所安全大检查活动;综治委将看守所执法安全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障在押人员权利的作用。
三、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升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水平的建议
从近期来看,可以通过更新执法人员理念、改进执法活动以及加强检察监督等具体工作来强化对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但要实现较大的跨越式发展,则有必要抓住司法体制改革这一契机。
(一)推进体制重构
几乎审判前阶段可能发生的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都与羁押场所设置的不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对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具有重大意义,是集中解决看守所问题的症结所在。看守所直接隶属于当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集侦查活动的“运动员”与“裁判员”一身,有违中立要求。笔者认为,应当适时进行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以理顺问题之源头。具体而言,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参考。第一种方案是将看守所直接改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理由为:一是实现看守所与侦查机关相分离。这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多数国家及地区处理类似问题的通行做法。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胜任该项工作的可能。1983年以来,监狱、劳教所已改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2003年以后,社区矫正罪犯的日常监管工作也改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承当,其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而且看守所归属司法行政机关后,其将是完整的刑事监管机关。第二种方案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对看守所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由省级公安机关对本省看守所实行垂直管理。理由为:一是以最小的变动带来看守所与侦查机关一定程度的分离。垂直管理模式在很多部门中都有实践,能保证政令畅通,排除地方干扰。二是利于看守所监管队伍的稳定。改革不改变看守所的归属和监管民警的性质,能得到公安部门的支持,也能得到监管民警的理解。三是便于提高看守所财政保障水平。实现垂直管理后,改由省级财政直接供养,将极大提高并统一看守所的经费保障、设施建设、医疗卫生,能改善在押人员基本生活条件。
(二)继续完善立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亦要继续修改或重建,以固定、转化在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方面取得的成果,并及时引入域外先进法律思维和立法技术。首先,应尽快制定出台《看守所法》。各界要求制定《看守所法》的呼声一直很高,但至今尚未被列入立法计划,这对提高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水平而言是一大遗憾。现行《看守所条例》制定已有23年之久,条文仅52条,内容相对简单。作为刑诉法的配套法律,《看守所条例》不仅疲态尽显,许多内容和立法理念严重脱节于时代,并且本身就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的先天不足。另外,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由《看守所法》来回应,既包括定位、体制、职能及羁押程序等重大问题,也包括在押人员劳动、伙食、医疗等具体问题。其次,要再次充实《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极大地规范、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在国内外都取得良好的反响。但《刑事诉讼法》仍有一定的修改空间,例如合理改造审前羁押制度、逐步引入沉默权制度以及赋予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等。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规范办案机关提押在押人员出所、保障在押人员合理休息时间、补强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程序以及完善律师执业保障等方面都可以有更大作为。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陈佑武,等.法治文明视野下的人权保障.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3]洪浩.刑事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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