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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立法体系的相关问题与完善建议(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10 20:3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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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完整建议

  (一)提高《环境保护法》基本地位

  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时的初步设想就是将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以此成为规范我国环保要求和行为的重要规范,进而成为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与基本政策。但是一些具体规定则将环境保护中的细节问题,如大气、水源等规范到实施细则中。同时在随后的修改过程中,我国鉴于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地位,依然按照总行性基本法的模式进行了改进与完善,也就从大环境的概念出发,增加关注了污染防治、自然环境保护等,也应重视对生活环境的改善与保护。但是修改中偏离了这个基本的思路,最终《环境保护法》没能成为国家基本法,同时也没有对环境和资源等方面进行适应性调整,因此应对《环境保护法》的地位进行提升,并完善其体系,使之可以调和环保与经济之间的矛盾。

  (二)改进环保立法的思路与模式

  环保立法是构建良好环境立法体系的重要基础,因此应完善环保立法的过程,综合决策、调查、论证、协调等工作,都应建立在适应需求的基础上,以此解决立法滞后的情况。在相关不能提交立法提案前应进行详细调查,并针对相关法规进行分析,找到立法依据,利用立法协调会等形式做好立法写工作。对争议较大的问题不能回避或者模糊处理,应进行细化分析,解决其中全责问题,从而保证立法有据,并提高其可操作性。

  立法中应改变思路,从监督与管理的角度出发,减少职责和权限的交叉,防止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借助法规任意扩大权限的情况。力求减少和消除环保执法的密集化或者真空化。同时应当细化立法中出现的模糊定义,立法对环保违法应细化界定标准和条款,明确构成要素。当然从发展的角度看,还应强化环保机构的组织建设,真正实现环保机构的设置、职权等,规范执法机构和执法措施,从而让环保执法部门即受到环保法的约束,也可以行使权限来完成执法,这就可以保证国家和地方的环保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且执法权责明确,执法高效。

  最后,还应强化环境执法行为的程序立法,对各种因为环境违法的处理程序进行规范,将其纳入到规范范畴内,使得环保执法行为实现从纯行政化转为法治化。因为法治是立法的最终目标。因此在环境行政检察、环境行政审批、环境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奖励、环境行政调节等环节进行细致规定,形成程序规范以及法条规范,以保证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力,也可以限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最大限度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三)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

  市场经济发展与环保资源保护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在立法体系完善中应将市场机制引入到立法中来。构建环境与资源市场之间的和谐关系是环保立法的重要思路,所以在立法中应坚持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从协调经济与资源开发和环保之间的矛盾,以科学的发展观作为立法的基础,建立完善环境资源的管理制度,使得市场机制对企业的行为形成合力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同时还应结合政府的职能转变,合理的进行资源配置,以此促进环境立法的完善。

  利用市场化的机制,促进环保技术、环保企业、环保产品的开发与投入,并使得此类商品获得发展空间。同时也可对积极参与环保的企业进行政策扶持与奖励,以此构建促进环保与资源开发和谐发展法律环境,进而实现对立法问题的解决。

  (四)全面提升立法体系的可操作性

  立法必须重视执行与可操作性,应强化立法与经济、社会制度的配套,利用大量的司法介质和章程、以及条例性文件等作为环保立法的支撑体系,从而强化立法的可操作性。同时完善风险抵押、环保保证金扥制度来加强环境立法实际操作的有效性,利用经济和社会制度作为调节杠杆,配合法律建立的全面化。

  另外,对于新技术或者新能源开发方式所引起的环保问题应尽快的纳入到环保立法中,如放射性污染、核能安全、光电污染等,并制定监督与管理的标准和措施等,落实检查和处罚的手段,从而完善环境立法的完整性,并使之有法可依,避免出现法律的空白区域,扩大环保法规的覆盖面和可执行度。

  (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保护是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在环境立法方面也应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这样可以保证环境立法的公正性和执法的透明度,是在环境立法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建立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在立法和听证的过程中建立相关公众参与环节,使之可以对环境立法、环保处罚、工程立项等进行参与,从而对环境立法与环境保护的执法公众所有了解,在普及相关法律常识的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接受公众的监督,一方面增强公民自觉守法的意识,一方面提高了立法与执法的透明度。

  四、结语

  环境立法在我国现状不容乐观,因为立法的过程较为被动,虽然在长期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未来的环境问题治理中,环境立法体系显然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因此必须从根本出发,利用立法模式和思路的转变,强调资源市场与环保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并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完善法规与立法过程,这样才能保证环境立法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具备适应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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