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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11 19:2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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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作为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赠与合同本身具备一定的无偿性,因此各国对于赠与合同的立法往往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合同法》当中,赠与人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持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在实际施行的过程当中,很可能会出现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的情况,如此一来就会使得受赠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任意撤销权的具体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合同法》的任意撤销权制度。

  关键词 赠与合同 无偿性 任意撤销权

  作者简介:张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14-02

  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变革步伐的不断推进,赠与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去。尽管《合同法》当中对于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着具体的规定,但是在种种客观因素的干扰之下,常常会出现赠与人滥用撤销权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从任意撤销权的相关理论着手,了解制度上的缺陷,进而规范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的含义

  赠与合同主要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并且在受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所签署的合同。从这一层面上来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是无需置疑的。最早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可以追溯到日本,在我国台湾进行效仿之后又出现在我国立法当中,由于我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线,整体体制和国情都和其他国家不同,因此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对于任意撤销权也做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法律上给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但是如果赠与人的赠与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那么法律上将不给予其任意撤销权。

  二、赠与合同性质对任意撤销权的影响

  在赠与合同当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这一活动是无偿的,是不求任何回报的,赠与人所要尽到的义务就是赠与活动,而受赠人在接受利益的时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就此来看,赠与合同是拥有无偿性质的。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赠与过程当中发生了利益关系,因此就要牵扯到民事法律行为,事实上,这种想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传统道德当中礼尚往来的思想的影响。笔者认为,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确存在利益关系,并且我们国家为了平衡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立法上给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另外,赠与合同还具有诺成性,就是说,只要双方的意思是一致的,那么任意撤销权就会生效。诺成性的好处就在于,降低了制定合同是所能出现的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使得成个程序更加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任意撤销权的生效提供了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对任意撤销权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正是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诺成性,因此赠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都会融入种种法律因素,同时,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又是产生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价值基础。

  三、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缺陷

  (一)缺少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所谓的信赖利益主要是一方当事人由于信赖另一方当事人,因此会和他签订合同,做出的准备活动过程中减少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事实上,信赖利益之所以会产生,主要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变得越来越多,而当事人之间却缺乏一定的了解,为了能够让交易进行得更顺利,也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就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为这项工作保驾护航。就现有的《合同法》来看,所起到的作用却是差强人意,譬如说在信赖利益保护方面,具有过失或者故意的一方当事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此来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这样一来,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于受赠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二)撤销权与相关制度的不协调

  在《合同法》当中,第186条明确指出,任意撤销权必须在曾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才有效,而第189条又规定,赠与人在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赠人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赠与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两个规定存在明显的矛盾,譬如说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很有可能会出现赠与人采用刻意的手段使得受赠人的财产受损,在这种情况之下,由于二者之间所涉及都的财产权利并没有出现转移,因此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如此一来也就规避了第189条规定,完全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我们都知道赠与合同具有典型的无偿性,如果因为赠与人的恶意行为而带来受赠人的利益损失,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基于此,我们不能够看到法律公平地保护双方的权益,也就是所谓的任意撤销权与相关制度不协调,受赠人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甚至严重的时候还会受到损失。

  (三)任意撤销权可能被滥用

  尽管赠与人本身有法律上赋予的任意撤销权,但是在《合同法》当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文来维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这就使得受赠人和赠与人存在不平等的待遇。与此同时,法律上也有对于任意撤销权的限制,但是这种所谓的限制仅仅局限在时间和范围两个方面,很显然这种局限性无法在整体上涵盖具体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多种情况,也无法渗透到赠与合同的细节当中。如此一来,赠与人依然能够在限制条件之外利用各种手段来行使任意撤销权,以此来撤销赠与,从而攫取巨大的利益。在赠与这项活动没有发生之前,如果赠与人以种种客观理由不履行诚信义务,因而导致任意撤销权被滥用,这样就一定会对受赠人的利益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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