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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11 19:26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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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何完善任意撤销权

  (一)对赠与人恶意造成的损害要求补偿

  为了避免赠与人以一种恶意的心理来行使任意撤销权,那么就要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好受赠人的权益,可以要求赠与人给予受赠人一定程度上的补偿,当然,这里所提到的补偿标准不能够过高,更不能高于赠与物的价值,因为一旦高于赠与物的价值,就有可能影响到赠与人的利益。具体的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具体的情况来拟定,笔者认为可以约定为赠与人给予信赖利益进行了花费的百分之十,与此同时,受赠人所进行的花费必须是善意的,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既维护了受赠人的利益,又避免了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而带来的恶意损害。

  (二)明确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时间范围

  由于赠与合同本事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无偿性,对于赠与人具有一定的要求,所以很多时候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这也是为什么法律上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原因。但是法律上对于任意撤销权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样就会使得受赠人心理觉得不平衡。基于此,笔者认为,要对于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规定,至于时间的长短应当参照赠与合同当中的具体内容来规定。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让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受到时间的限制,使得受赠人心理上有一定的准备,避免出现利益上的损失获得权益上的侵犯。另外,对于赠与合同本身来说,明确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时间范围会使得合同不会因为赠与人的恶意撤销而处于一种不履行的状态,从而使得赠与合同更具有权威性。

  (三)将任意撤销权附上条件

  将任意撤销权附上条件主要是为了起到限制的作用,而具体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时间,另一个是范围。从前者来看,必须要求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行使时间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超过这个时间,任意撤销权将无效。从后者来看,对于一些公益性或者道德性的经过公证的赠与活动将不得到任意撤销权的维护。除此之外,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如果赠与人本身的确遇到了严重的经济问题,如果不行使任意撤销权,那么他的生活就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使用任意撤销权。

  (四)保证公证生效

  笔者查阅国外相关文献得知,在国外的相关法律当中,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方式必须经过一定程序的公证。然而,在我国的法律条文当中,并没有对此做好详细地规定,我国只规定了对于已经公证的赠与不可以任由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而对于赠与合同却没有做详细地规定。笔者认为,为了避免赠与人钻法律空子,应当让赠与合同在公证之后方可生效。在公证环节要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细微的细节,譬如说赠与物的质量、赠与活动履行的时间范围。在得到相关机关的公证之后,赠与活动将得到更为充分的法律保障。当然,我们并不能完全肯定公证能够为赠与合同带来最大化的价值,但是它的确可以再很大程度上避免赠与人和受赠者之间发生利益纠纷。

  (五)明确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赠与合同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缔约过失责任问题,但是依据现有的法律得知,任意撤销权在行使之前合同就已经生效了,如此一来,从时间方面来看,责任所产生的时间和缔约过失责任是不同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能够成为受赠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合理请求基础,可以说由于法律上赋予赠与人很大程度上的任意撤销权,这就使得受赠人在矛盾发生之后做什么都是于事无补的。原因所在就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不仅给予赠与人很大的反悔的权利,又予以受赠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此二者之间显然是极其矛盾的。即便是法律又提出任意撤销权来维护二者之间的平衡,但是在受赠人的利益真正受到损害的时候,又使得赠与人拥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机会,这样一来,受赠人和赠与人永远都处于矛盾之中。所以,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应当引用到对任意撤销权的规制当中,《合同法》当中应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并采用有效的规章制度来维护赠与人的信赖利益。

  五、结语

  总的来说,本文通过对任意撤销权制度的论述深入分析了立法上的缺陷和制度上的不足,进而引申到价值取向问题,同时也强调了立法要和目标协调统一。事实上,想要推动任意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不仅要依靠国家不断强化的法律体系建设,还需要每一个公民能够以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念来面对法律法规和道德标杆,以此来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完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婷婷.浅谈赠与合同之信赖利益保护.北方经贸.2011(4).

  [2]王文军.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法学论坛.2010(6).

  [3]楼淑馨.赠与合同撤销权限制行使探析.科协论坛(下半月).2010(9).

  [4]岳玥.论赠与合同的性质.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论坛.2007(2).

  [5]梁娟娟,刘涛.论我国《合同法》中信赖利益的保护.河北法学.2007(4).

  [6]廖家明,蔡永彤.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探讨.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1).

  [7]刘璐.浅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老区建设.2009(20).

  [8]王荣珍.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赠与人的责任.社会科学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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