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在司法审判中正当性研究(2)
在司法审判中形成的网络民意,应有之义就是言论的自由与审判的监督[4],作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是具有其合法性基础的。在司法审判中,网络言论自由的内容包含,一是就审判的程序和审判的结果、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及定罪和量刑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二是自由言论的途径,可以是以网络为平台的博客、微博、人人网和QQ、飞信、MSN等。同时,我国在法律框架下已经有完善的公民监督权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均对公民监督司法权有所规定。除此之外,还有若干单行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试行) 》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民意下的监督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在司法审判中,以网民为主体的监督主体,基于网络的背景和司法审判的特点,发挥出了前所未有的强大力量。
(二)网络民意的合理性分析
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独立具有一致性。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审判独立是一项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其价值在于防止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干预司法判决,司法独立不仅能够保证司法的专属性,而且其作为一项审判的原则,他更能够保证审判的中立,为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前提。但是,反对者往往认为司法审判中产生的网络民意,以违司法且排山倒海之势,胁迫司法裁判者不得不屈从于汹涌的网络民意----按照多数人的意思办。这样的胁迫,显然有违中立、不偏不倚,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变成了"以网络民意为依据,以网络民意乐不乐意为准绳",这样的理解显然有失偏颇。首先,从二者的定位来说。网络民意的定位是言论自由与司法监督权,司法独立是司法审判活动不受外界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两者完全可以各行其道。其次,网络民意可以监督司法独立的实现。实际上,我们看到的因为汹涌的网络民意而在判决中做出重大改变的案子,屈指可数,其中更多的是"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如果网络民意可以发挥它强大而不可想象的直接的监督作用,会更有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建立并健全司法独立体制。最后,对于可能产生的"舆论审判",即在个案中依据舆论的导向做出裁判,不仅损害司法独立,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网络民意更能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从古罗马正义的三原则、西塞罗的正义观,到罗尔斯《正义论》里面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5]。正义作为人类不懈追求的目标,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司法审判中的公平正义,其重要性体现在对利益安排的终局性,即关乎每个人的利益安排,经由司法审判后就宣告不可改变的确定。因此,它对于当事人而言必须是公平正义的。表现在"一是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事实真相,法庭以理性的态度,对双方举证等程序权利的保障、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审慎判断等来最大限度的揭示案件的真相。另一方面是法院忠诚于法律,在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上诚心正意,不屈法、不妄断,以维护法治的尊严"[6]。实际上,公平正义的内涵也是法治实现的重要内容,是法治的尊严所在。司法审判中出现的网络民意有其特殊的司法运行环境,一是整个社会环境矛盾重重,完全基于司法运行的公平正义实现,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二是在司法的运行中,要实现完全法治下的公平正义,条件还不够成熟。比如,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确立,司法独立在制度上没有能全力保障等等,这都制约了法治意义上公平正义上的实现。就现阶段而言,加强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互动,以网络民意的监督权助益于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才是一条较为可行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马慧茹.试析网络民意的表面强度与真实强度[J].山东视听,2005(8).
[2]李华,严红.和谐社会更需要网络民意的合理表达[J].湖北社会科学,2006(8).
[3]张亚勇、杨丽梅.规范网络民意构建和谐社会[J].求实,2007(1).
[4]刘祖华,周湘智.网络民意在公共决策中的双面解读[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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