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概念辨析
【摘要】习惯上,人们将冤案、假案和错案笼统地称为冤假错案,没有理清三者的概念,更没有注意区分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导致冤假错案一再发生,得不到彻底解决的重要原因。因此明晰冤案、假案和错案的概念内涵以及三者的关系,不仅有利于将个案划分归类,得到公正的程序制度的审判,而且有利于从本质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冤案;假案;错案;概念辨析;关系
近几年来,我国司法中频频出现冤假错案,影响较大并且受到媒体关注的有湖北佘祥林"杀妻"案、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这些冤假错案的处理大部分难尽人意,特别是在纠错和问责的过程中,相关人员相互推诿,或者施展"拖"字诀,企图推脱责任。这都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法律的权威,辜负了人民的信任,继而伤害了无辜获罪者及其亲属的感情。
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在《错案》中将错案的成因分为两类,一类是"人为因素",另一类是"自然生成"。然而,导致这些冤假错案发生,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原因,不仅有冤假错案的制造者等人为的主观因素以及事实证据等客观因素,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理清冤案、假案和错案这三者的概念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什么是冤案?什么是假案?什么是错案?三者之间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如果没有弄清楚、区分开这些概念,如何做到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中说道的"防患于未然","事前诸葛亮"?又凭什么说冤案已昭雪,假案已平反,错案已纠正?如果我们仅将冤案、假案和错案笼统地称为冤假错案,或是将这些概念混为一谈,实则是为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推脱责任提供了理想的庇护说词。因此本文试从冤假错案的概念辨析入手,辅以具体案例分析,试图厘清冤案、假案以及错案的概念,辨析冤、假、错案之间的关系,以期有助于假案平反、错案纠正和冤案昭雪及其问责。
一、冤案、假案、错案之概念辨析
合理区分冤假错案的概念,不仅有利于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司法绩效评价机制,有利于将个案划分归类,得到公正的程序制度的审判,而且有利于从本质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冤假错案概念的提出
一般说来冤假错案这个概念,泛指那些"脱离事实根据,偏离法律准绳,对公民进行错误的刑事追究,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这种将所有"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都归结为冤假错案一类的定义方式,实际上定义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而"冤假错案"这一概念,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它本属于"冤案、"假案"和"错案"的合称,久而久之,便成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的代名词。而这种定义方式,在中国"文革"之后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的时代背景下,是比较符合传统的大众话语体系特征的。
"冤假错案"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在文革期间。十年文革结束后全国上上下下进行了"拨乱反正",而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时,"审查和纠正了过去对彭德怀、陶铸、薄一波、杨尚昆等同志所作的错误结论",提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毛泽东同志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要坚决地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此后,全国政法系统集中开展了大规模的"平反"工作。然而当年是如何区分冤案、假案以及错案已很难查证,只能从当时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定性中,微略领会一二。例如"刘少奇"、"三家村反党集团"定为冤案,而"胡风反革命集团"、"潘汉年"则定为错案。
因此,所谓的"冤假错案",是一种较为笼统并且高度概括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了"冤案"、"假案"和"错案"这三类不尽相同的案件,泛指那些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对案件的性质判断发生错误,或者政策运用和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对当事人做出错误处理的各种各样的冤案、假案和错案。
(二)冤案之概念
何为"冤"?辞海中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种不舒展、曲缩的状态;二是指无罪而受罚的冤屈、枉曲;三是指内心仇恨、压抑的怨气;由此,"冤"的含义,不仅是指被告人无罪而受罚的枉曲,也包括被冤者受到不公正待遇而积压于内心的不平之气。由此,所谓"冤案",是指被认定有罪的基本事实与基本证据存在且真实,但由于司法机关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被错误追诉,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没有被追诉,而使得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受害者无处伸冤雪恨的案件。简单的说,"冤案"就是无罪判有罪或者有罪判无罪,受害者无处伸冤的刑事案件,而主动替人顶罪或者其他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的错案不在此列。从正义的视角看,冤案是由于不正当或者不正义的行为而导致无辜者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案件。这里的无辜者不仅包括由于"司法者以无为有,判而成案"造成冤案被诬陷判罪的受害人,也包括以有为无,奸徒漏网,受害者无处雪恨的情形下人身或财物受损的受害人。这种概念的界定与一般意义上错案追究制度中的"错案"的概念完全不同。那么与此相应,所谓"平冤",即指冤抑得以平反,正义得以伸张,利益配置恢复到正常社会人们普遍承认或接受的状态。
发生在1984年河南省的魏清安"强奸抢劫"案是较为典型的冤案。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年仅23岁的河南年轻人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抢劫犯,5月初执行了死刑。而随后的6月,真凶田玉修落网,并主动供述了强奸刘某以及事后抢劫手表和手提包的犯罪事实。之后,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开始调卷审查。1987年,"两高"联合发出关于魏清安"强奸抢劫"案的批复,认为原以强奸、抢劫罪判处魏清安死刑,实属冤杀,应予平反。好端端的一个农民小伙儿,就这样被冤失去了年轻的生命,家里刚满月的女儿从此失去了父亲,一个和谐的家庭支离破碎,着实让人心痛,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深刻的反省。
十年后,湖北省京山县又出现了冤案。当时京山县马店镇派出所的治安巡逻员佘祥林被误认为是杀害其结发妻子张在玉的凶手,只因为突然精神失常的妻子失踪,三个月后发现了与张在玉体貌特征十分相似的女尸,于是警方便认为佘祥林有重大嫌疑,对其进行了长达10天的残酷的毒打、体罚等刑讯逼供手段,几经周折,最终佘祥林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入狱服刑十年后,当初认定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张在玉"死而复生""亡者归来",佘祥林"杀妻"案重新审理,在狱中渡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佘祥林案在佘祥林被宣告无罪后告一段落,但这起冤案昭雪后仍有三大焦点,据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说:"这起冤案中共有5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母亲因为上诉被关押10个月,交了3000元钱后不久离开人世,我本人也因为上诉被公安机关拘留41天,还有两名证人也受到伤害……"。而佘祥林出狱后视力严重低下,腰椎和骶椎明显呈现病状,这显然是刑讯逼供所致。同时,随着张在玉的出现,那具无名女尸又是谁?这一系列问题表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有罪推定、轻保护无辜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而且成了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一桩刑事案件发生了,办案单位和人员生怕放纵了"坏人",担心原告一方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有的地方甚至生拉硬拽地办"铁案",人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
河南魏清安、湖北佘祥林、河北聂树斌--一连串名字的背后,是一个个公民的生命,他们有的已经伏法,有的还侥幸活着,而无论是在世抑或逝者,都一次次地昭示着现行司法制度中的种种缺憾。
(三)假案之概念
所谓假案,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人为地捏造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案件。通俗地讲,"假案"就是为诬陷某人而虚构的案件,即明知被告人并无被指控的罪行,但出于某种目的,虚构一个犯罪事实,给被告人强加上莫须有的罪名,最后弄假成真,对被告人作出了错误判决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中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凭空捏造虚构的,没有任何犯罪证据和事实根据,故称为"假案"。
由此,假案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办案人员或其他人出于非法目的--或是为诬陷他人,或是为逃避自己的责任,而虚构犯罪事实。根据对假案概念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假案是冤案假案和错案中最容易区分开的,因为客观上并没有犯罪事实存在,办案人员故意捏造犯罪事实是其最大特征。而冤案和错案之间有着重叠和包容的关系,有的案件既是冤案又是错案。
最典型也是最早的假案,当属"文革"期间刘少奇同志被诬陷的案例。当时,刘少奇同志被诬指为"大叛徒、大工贼、全国最大的走资派和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并在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上被正式宣布"永远开除党籍"。实际上,刘少奇同志多年跟随毛泽东,他的历史绝对是清白的,也从未背叛过党,更没有反党或阴谋篡党夺权的言行。当时,无论是毛泽东同志或者其他人,都深知刘少奇同志在历史上清清白白、毫无问题,原来还被称为"白区正确路线的代表",但在那个特殊时期,硬是给刘少奇同志虚构了反党反人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言论,捏造出这起天字第一号的假案。
在当代,假案也时有发生,例如2001年8月发生在甘肃临洮县的缉毒假案。临洮西面是毒品贩运猖獗的临夏地区,贩毒分子将金三角的毒品运进临夏,临洮是必经之地,临洮公安局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一直相当繁重,上级公安机关每年都会下达一定的任务要求必须完成。而当时临洮公安局当年的缉毒任务还没有完成,缉毒队在全地区公安系统的各项评比中都是倒数第一,临洮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和缉毒队队长边伟宏为了完成任务,邀功请赏,获得巨额奖金,于是便自己"做"一起案子自己侦破。缴获1克海洛因可以获得奖金30元,那么"8.11"运毒案缴获了3669克海洛因,可以获得奖金10万余元。为了获得这笔奖金张文卓、边伟宏让犯罪嫌疑人马进孝把石灰做成9大块,在表面抹上海洛因,做毒品检验时又故意仅以"检出海洛因"作为鉴定结论将缴获物品的总重量模糊成海洛因的净重量,这样他们就破了大案,立功受奖。然而张文卓、边伟宏为什么能如此顺利地把假案做成,原因似乎很简单,张文卓和边伟宏利用手中未被有效控制的权力制造了假案,那些重大案件必须上党委会、局务会进行讨论的制度都流于形式。
实际上,假案中的被告人也是被冤枉的,因为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更毋庸说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可以说,假案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冤案的一种表现形式。当然假案也有的是出于其他目的,可能并无被害人。像张文卓和边宏伟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和一己私利制造假案,还有的假案是为坚守自盗、骗取保险、侵吞资产和洗钱等制造借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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