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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法治化的域外比较与借鉴(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25 15:4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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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诉讼外部调整机制表现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职员的裁决不服时,法律往往规定可上诉于本机关的主要官员。美国独立的控制委员会具有行政司法权,行政机关内部设立行政司法机构:行政法官。美国在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之前,采取“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其基本作用在于保障行政机关的自主和司法职务的有效执行,避免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

  德国类似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是“异议审查制度”。异议是对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时,可以先向原行为机关提出,请求审议,这称之为声明异议。如果原行为机关认为异议人的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原行为机关认为异议人的请求没有理由,或者属于其他有关情况时,原行为机关就不作救济。此时,该请求就可移送直属上级机关,或者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谓之诉愿。相对人在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和承担之诉前,必须经过异议审查程序,否则不得请求行政诉讼救济。

  英、美、德三国通过这些带有行政司法监督性质的诉讼外部调整机制,使行政机关加强对自己错误行为的监督,在诉讼前改正,可以避免法院的审查,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即使到行政诉讼阶段,由于诉前行政管理的专业性知识问题已基本得以解决,余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正可以发挥法院的优势,从而可以提高司法监督的效率。这些对我国完善行政内部监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是有可吸取之处的。为加强行政主体对自身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监督的力度,避免其懈怠,有必要采取比照“穷尽救济原则”,使司法审查只监督行政内部监督解决不好的行政许可案件,优化我国各机关之间的监督资源,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司法监督比较与借鉴

  英、美两国由普通法院承担行政案件审理任务,德国是由专门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优点在于按照一般的诉讼法律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公开审理,允许当事人双方辩论、质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作出判断,法官和行政机关无任何联系,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超脱地位。缺陷在于,法官对行政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易通晓,难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许可案件进行审理,普通审理程序较为繁琐、严格,往往妨碍行政效率的实现。

  德国的行政法院形式优点在于,法官除具备法律知识外,一般还有较丰富的行政经验和专业技术知识,这对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是较为重要的。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简便、迅速,法官采用审问式审理形式,除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外,可以依职权收集必要的证据,这对于及时解决行政许可争议是相当有利的。

  在起诉资格上,英国最高法院的规则规定,只要申请人对申诉事项有足够的利益即可起诉。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702节规定:“因行政行为而导致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德国行政诉讼重点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对涉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宗教利益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许可案件,英国依据越权无效原则予以判决,具体包括: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程序上越权,即在行政许可中违反成文法规定的强制性程序;实质的越权。一般包括超越管辖权范围;不履行法定的义务、滥用权力、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

  美国法院对行政许可案件判决的依据为:违法。包括实质的违法和程序的违法;侵犯宪法权利。包括有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正当程序权等;越权。指行政机关超越国会立法的授权权限;滥用自由裁量权。其内容包括目的不正当,专断和反复无常,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未考虑相关因素,不作为和迟延;没有事实根据;没有“可定案证据”。

  德国在行政许可案件中控制行政许可实施权的理由为:无权限。指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超越管辖权。包括超越地域、超越实体管辖权;实体瑕疵。指行政许可行为内容上存在缺陷而导致无效的行为。包括法律、事实瑕疵,违背善良道德,不完整、清晰、明确和确定,错误方法;违反程序和形式;超越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裁量权。

  我国行政诉讼是以普通法院中设专门审理机构审理行政案件的形式,既不同于英、美,也不同于德国。我国在行政诉讼中有专门的诉讼程序与审理原则,作为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应具备行政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当的行政法律素质,以体现专门审理机构的专业性。在受案范围上借鉴英、美的方式,只要申请人对申请事项有足够理由,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合法利益受侵害的均有权提起诉讼。体现出我国独特行政诉讼制度的优越性,不仅要拓宽行政许可案件审理范围,而且应将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如规范实施许可中具体审批程序的文件等,一并纳入审查,彰显司法权能。

  参考文献:1.应松年,杨解君主编.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制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

  3.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5.杨寅著.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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