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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财产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的方法设想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25 16:2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赵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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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由于我国并没有正式出台关于未来财产担保制度的法律规范,未来财产担保又具有不稳定性,再加上社会信用环境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对此类情形应该更加全面客观的进行调查分析,谨慎选择。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出台的情况下,银行如果接受未来财产担保抵押,建议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风险控制;银行担保

  1、严格筛选,认真做好调查研究

  (1)选择好抵押人,重点调查核实其经营信用状况

  目前在我国,只能借鉴《物权法》中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规定来对未来财产担保制度的的规划。未来财产担保的主体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但是结合目前我的实际国情,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形式主体的财务制度都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接受其设定未来财产担保的风险较大。因此,贷款银行要重点考察客户的市场前景、经营效用和信用状况,结合业务发展的需要,原则上应该选择资信良好且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存货比较稳定的大型加工企业和购销企业办理未来财产担保。

  (2)选择好抵押物,加强对借款人贷款前的调查和信用评估工作

  贷款银行要慎重选择抵押物,应重点调查抵押财产的市场竞争能力和企业的品牌地位。对借款企业提供的担保物的权属证明要认真仔细核查,要认真审查该企业动产的真实情况,防范借款企业以他人的财产来冒充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或者是通过其他非法的手段欺骗银行放贷。要全面掌握借款企业动产的实际价值,借款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企业未来的市场前景、信用状况,从而合理的安排贷款额度,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2、贷款银行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我国《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来财产担保制度风险的规避可以借鉴物权法中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尽管银行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来说,该抵押合同时成立的,但如果没有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如果出现了抵押标的物流转或重复抵押的情况,银行不能对支付合理价款的善意第三人主张优先权,也不能对抗有关机关才去的保全、执行等相关的法律措施。为确保未来财产担保的优先权,银行应关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在浮动抵押制度登记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及时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3、采用混合担保方式,将未来财产担保作为辅助的担保方式配合其他的担保方式使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混合担保就是讲企业的一些重要的固定资产先设定固定抵押,再就企业的未来财产设定未来财产担保,这样做可以充分发挥固定抵押的安全和未来财产担保的高效率,同时也降低了单一未来财产担保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银行要注重将未来财产担保与已经实行的固定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多策并举,多方并用,最大限度地弥补未来财产担保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银行资金的安全。借款企业可以在设定未来财产担保之后,再设定应收账款的质押,这样可以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销售状况,确保银行债权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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