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财产担保的法律风险控制的方法设想(2)
4、贷款银行应充分利用担保合同的约定来维护自身利益
(1)贷款银行可以考虑在未来财产担保合同中增加有关限制性条款
银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借款企业设定优先于未来财产抵押权获取实现或与该权利按比例同时实现的其他担保的条款。如约定:未经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借款企业不能再在抵押财产上设定任何其他的担保权,不管这些新设定的权利是否与银行的未来财产担保权平等实现,还是优先或是退后。银行还可以增加限制借款企业未经银行的书面同意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财产的条款,例如设定所有权保留、债务抵销或限定流动资金账户的管理方式,或者限制借款企业处分财产的限额。
(2)在未来财产担保合同中设立提前收回贷款条件
贷款银行可以在未来财产担保合同中约定:未来财产抵押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并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果企业发生对其履行合同义务重大影响的意外事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银行,并落实安排还款策略。未来财产抵押人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贷款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还没有使用的借款,并有权提前收回之前已经发放的借款,维护银行的利益。
(3)在未来财产担保合同中详细列明银行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银行可以在合同中将借款企业从事关联交易或低价交易,用于抵押的库存产品的数量低于库存总量的一定比例作为提前实现债权的条件,如约定企业从事关联交易为提前实现债权的条件,这样可以很好的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在合同中将借款企业可能发生的一些危及贷款安全的行为或事项,预先设定为实现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用以防范风险。
(4)设定借款企业义务的条款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企业对其他债权人、善意第三人的告知义务,涉及重大的意外事件需要处分财产前的通知义务;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诚实信用经营的义务。在合同中约定对抵押物的利用只能限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而不能以经营活动作为抽逃资金的借口,以避免银行贷款不能有效按时的回收。
(5)增加未来财产价值减少使得应对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企业在未来财产价值减少时的应对条款,让抵押财产适中保持在与签约时的同等水平。如果未来财产的价值减少而没有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则应该立即归还贷款,从合同上防止企业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责任,约束企业维持抵押物的价值,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5、贷款银行应该严格贷款后的检查工作
在贷后环节,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查,包括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处置抵押物的价格和进行重大的投资经营活动,以防止企业抽逃资金逃避责任。银行还应该时刻了解企业未来财产的变动情况、市场销售、前景发展、资产动态和与之交往的客户信息等等,重视建立对借款年企业的账户监督,建立风险预警制度。一经发现企业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应该立即掌握抵押范围内的财产清单,及时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尽量减少银行的损失。
综上所述,未来财产担保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企业融资能力的扩大,提高经济流转效率,适用于一些现有资本较低但预期收入可观的企业,在银行接受未来财产担保的业务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未来财产担保制度并不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标的物的,只有在发生法定事由时才能转换为特定担保,在此之前提供的担保物始终处于变动的不确定的状态,并不受担保权的支配,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处分的财产也没有追及力,银行实现担保物权的风险也大于传统的抵押权。因此,银行应当具有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分析和总结这一担保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以充分防范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① 徐建平:浮动抵押刍议.载.法制与经济.2008,(5).
② 胡康生:中华人名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③ 焦正俊:浮动抵押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及其风险控制.贵州农村金融,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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