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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四川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30 16:1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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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四川省近来受到因环境知情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波及。如何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是我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点。因此,笔者认为,围绕针对环境群体性事件尽快完善我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减少我省环境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四川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知情权;环境保护

  近年来,我国因环境知情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仅2012年中国环境重大事件就增长了120%。四川省也频受波及,2012年7月什邡钼铜事件、2013年5月彭州石化XP项目事件等,都险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环境知情权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是公民环境知情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在目前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随着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对自身生活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公众越来越多的要对环境信息进行监督,由此将来我国环境群体事件可能呈现多发态势。

  四川省作为西部发展的大省,在积极促进经济建设的同时,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是我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点。

  一、我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暴露出的问题

  目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两部法规为四川省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但这两部法规在我省施行数年以来,也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立法层级较低

  我省的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主要由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和发布。而一些需要公开的环境信息可能会超越省环境保护厅的权限。比如环境保护的规划、部门财政预算的公开,或者对环境信访、投诉案件信息的公开,往往涉及政府其他财政部门、信访部门、司法部门的信息公开。同时,一些需要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往往与政府部门联系紧密,影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执行。

  2、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具体明确

  我省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以及企业应公开的信息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各自的范围。同时,在我省《办法》中区分了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但是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却没有规定。

  一些作为依公民申请向公开的环境信息可能难以归类明确,所以我省《办法》中只规定了不能公开的环境信息。但这类禁止性规定也存在不够明确具体的问题,而只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这给信息公开部门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3、公开方式较少且不够具体,公众参与程度不够

  面对当前我省环境问题的新形势,尤其是针对近年来环境群体事件频发的应对处理上,我省《办法》没有相关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比如,在出现环境群体性事件后,如何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公开哪些内容、公众如何参与公开工作,这些在我省《办法》中未予以规定。

  4、救济程序不完善

  在我省《办法》中,缺乏环境信息公开救济程序的规制。比如没有对公民申请失败后如何进行行政复议的具体规定。如果对公民申请环境信息公开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后,如何给予相关行政赔偿或补偿也未有规定。

  二、完善我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我省公民行使自身环境权的程度不高,政府在环境治理和监督上占据主导地位。由此,我省在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应当具有前瞻性,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层面率先予以完善。

  1、提高环境信息公开法规的立法层级

  针对我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四川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此专门制定地方性法规,从而保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同时协调环保厅与省政府其他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2、将信息公开的禁止性规定具体化,明确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

  为防止给予政府信息公开部门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就有必要将信息公开的禁止性规定具体化。明确哪些环境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非笼统的规定,并对这类信息的确认工作应当有一套严格程序。经过严格的程序确认之后,对于这类信息政府部门才有正当理由拒绝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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