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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四川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4-30 16:1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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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也要明确依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应是排除不应当公开信息后的所有环境信息。当公民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和企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时,政府只进行形式审查后就应立即公开信息。

  3、建立企业环境会计制度

  从我国和我省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来看,多发生在国有大型重度污染企业之中。同时国有大型企业往往和地方政府存在复杂关系,因此,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当特别针对国有大型重度污染企业引入企业环境会计制度。从财务制度上对企业的环保行为进行一系列的会计信息公开,这更有利于发挥公众对国有企业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防止国有企业的特殊背景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4、完善环境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

  在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应当贯彻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让公众积极参与解决和政府、企业的矛盾,将公众的诉求引入良性渠道。

  可以建立环境群体性事件代表制度。当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从公众中选取或者由公众选举若干代表,代表们应当具有分析环境问题的专业素养受到公众的信任接受公众委托,代表公众参与本次环境事件的听证工作,有权向政府、企业提出建议,有义务向公众和媒体告知对环境事件的意见并接受公众监督。

  5、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制度,明确何种部门主管此类行政复议工作、申请复议的期限以及复议期限。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补偿制度,对于不合理的收取公民申请费用,应当有适当的赔偿和补偿。

  6、加强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

  为了提升政府自律性,拓宽环境信息公开方式,保障我省公民环境知情权建设阳光政府,保证我省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势在必行。

  在政府和企业主动公开以及公民申请公开两种手段之外,再建立媒体独立参与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专门建立一套程序,保障媒体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权利,保证媒体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权,保证媒体对政府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权,媒体应对公众承担一定义务,最终让媒体对环境信息的公开保持常态化。

  三、结语

  笔者认为,我省应当根据当前环境问题新形势,学习国外环境管理经验,弥补自身工作缺陷,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对完善我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可行性论证,研究制定我省环境信息公开地方性法规,设立信息公开相关应激机制并付诸实施,以保障我省公民环境知情权,化解社会矛盾。(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论环境法的本质.法学争鸣,1997年06期

  [2]常纪文.环境法律责任原理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国法学,2004年05期

  [4]朱谦.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中国法学,2001年03期

  [5]周训芳.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林业经济问题,2002年06期

  [6]吉龙华.试析西部环境权的特点.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03期

  [7]应飞虎.我国西部环境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04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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