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摘要:关联交易独特的法律性质导致了其利弊共存的后果,我国规范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的制度上存在不足,应予以完善。
关键词:关联企业;企业集团;关联交易
一、企业集团与关联交易的概述
企业集团是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以资本和协议等主要连接纽带而形成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一种稳定的组织体。企业集团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地位的非法人性,没有作为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的行为是由其成员完成的;(2)结构的多层次性,可分为核心企业、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这四个层次①;(3)管理的统一性,包括战略性问题的统一管理或人、财、物、产、供、销的集中操作。
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之间进行的,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权益转移,且并不一定附带义务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有:(1)主体之间的关联性,主要体现为因股权或契约等原因导致的经济联系;(2)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②,交易双方因存在信息和控制力上的差别而实际处于非平等博弈的地位;(3)存在内部人利益冲突,关联事项决策者面临双重利益选择:超越公司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或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4)存在非公允的风险,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联交易既不是纯粹的市场交易,也不属于公司内部行为,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具有二重性。这种特殊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利弊共存的后果:一方面它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又存在侵害公司以及利益相关者的风险。③因此,各国在认可关联交易的同时,大多通过法律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不利影响、发挥其积极价值。
二、加强我国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1、我国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
根据性质,关联交易可以分为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前者属于广义上的关联交易,后者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经营活动中,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1)关联购销,通过将产品高价销售给控股的集团,并将销售收入挂入应收账款(不支付现金),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2)转嫁费用,即服务项目引起的资金往来,将费用在与上市公司剥离的服务性企业间分摊,这些费用涵盖了医疗、饮食、教育、住房、广告等;(3)资产租赁,上市公司与其集团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资产租赁关系,客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等无形资产,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4)资金占用,关联企业之间巨额资金拆借,若缺乏相应的保护贷出资金安全程序和措施,则蕴涵很大的安全隐患;(5)信用担保,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控制股东的支配下,违背自身的真实意愿被迫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在资产重组中,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1)资产转让和置换,如通过由控股的集团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或由上市公司低价收购集团公司的优质资产,或者把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同集团公司的优质资产进行置换等,往往成为亏损上市公司扭亏为盈的重要手段;(2)托管经营和承包经营,所托管上市公司资产一般质量较差或者自身无力经营,通过托管和承包上市公司能获得比较稳定的托管和承包收人;(3)合作经营,通常的形式是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就某一项目联台出资,并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分配收益;(4)相互持股,两个或若干个公司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这会产生资本相互抵消、产生虚假资本、股份垄断及经营透明度不高的缺点。
2、 我国企业集团非公允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
公开披露的中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显示了形式繁多、关系错综复杂、市场透明度较低的特点,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国情背景,我国经济存在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双轨制,如行业主管部门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成为其控股公司,并利用超市场的支配力量对公司关联交易作出安排,行政色彩的影响力深厚;(2)经济原因,企业一方面通过转移定价隐藏其所得利润,另一方面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以此来获取利润、逃避税收、规避金融风险;(3)法律原因,我国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位阶低且散乱、笼统、缺乏可操作性;(4)监管不力,监管部门人才缺乏、处罚力度低,关联交易所带来的巨额利润往往令违规者有恃无恐;(5)道德原因,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对信息披露的审核运作亟待规范。
三、 我国企业集团关联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1、 对于企业关联程度的控制
从源头上控制企业的关联程度,能到防止和减缓关联交易弊端的作用。具体做法如下:(1)对公司结合的控制,即从竞争的角度,防止企业或公司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如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2)限制企业相互持股和持股比例,在绝对控股情况下应当禁止逆向持股,在相对控股情况下,应加强对小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3)拟控制企业(公司)的通知义务,如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若合法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则应当在三天之内向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4)限制董事或企业人员兼任,防止多数公司根据统一的意志进行活动,从而消灭或者削弱竞争。
2、关联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补偿制度是给予关联企业债权人的一项法律救济措施。如果控制公司操纵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使其进行不符合营业常规或者其他不利于从属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则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了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控制公司应当主动补偿从属公司所受的利益损失,未补偿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赋予股东和债权人以代位请求权,以避免由于从属公司未及时向控制公司主张权利而导致的利益受损。此外,还应当使控制公司的负责人对这一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关联企业的报表合并
关联企业合并报表制度以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使之具有法律强制力,要求企业集团反映其整体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抵消集团内部会计事项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令政府和投资者得以掌握企业间真实的关联关系,从而形成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一种必要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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