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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赃款赃物的处理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05 21:13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唐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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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赃款赃物在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中都具有重要地位,但目前相关的理论研究还略显薄弱,学者们对赃款赃物内涵外延的界定、程序正当性等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法律法规的不明确也导致了司法实践操作中的混乱,处理程序各地不一,不利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为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完善相关立法就显得日益重要。

  【关键财经】赃款赃物;理论困境;实务困境;程序完善

  一、赃款赃物的概念及其处理意义

  公欲行其实,必先正其名。赃款赃物虽为现行刑事司法的常用概念,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内涵及外延,这必将造成在司法实务中处理赃款赃物的混乱局面。

  (一)赃款赃物的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赃款赃物范围的规定并不统一,有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有时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有时是指追缴的财物。对于赃款赃物的确切内涵及外延,理论界亦是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赃款赃物是指所有涉案财物,既包括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也包括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及其孳息,它可以是犯罪分子无所有权的财物;笔者认为,赃款赃物是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财物,包括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也包括部分作案工具。首先,我们要明确,赃款赃物只是程序性概念,只要涉案财物被公检法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成为赃款赃物,而不以经人民法院审判认定为必要。这是因为,赃款赃物本身就具有证据属性,是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以后公检法机关就有权对赃款赃物进行处理,是一项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此外,这也是由赃款赃物的特性决定的,尤其是在经济犯罪及贪污贿赂犯罪中,赃款赃物很可能迅速的转移或流通至其他领域,如若等到法院宣判确定其赃款赃物性质,则很可能难以追回从而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就非实体形态经济性利益是否属于赃款,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现代经济利益形式多种多样、如股票、基金等,都是非实体性的,但它们都具有利益性及可占有性,如果不将其纳入赃款赃物范围,不利于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最后,就供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是否属于赃物,笔者认为这要视具体情形而定,此处仅举一例,就汽车而言,在2009年山西省破获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中,有关部门将犯罪人用作转移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大众汽车2辆作为赃物予以没收;在对犯罪工具进行定性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主要用途,如若该工具主要供犯罪使用,那么则以赃物论处,如若该工具的主要用途并非供犯罪使用,则不能以赃物论处。

  (二)处理赃款赃物的意义

  首先,对赃款赃物进行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它与贯彻“不使犯罪人从违法犯罪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这一法律价值取向相符合。如果只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而并不追究赃款赃物,势必会使犯罪嫌疑人和社会上的不安分子产生以牺牲数年自由换取大量财富的想法,不利于教育、改造犯罪人和预防犯罪,也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其次,从刑事诉讼角度讲,对作为重要证据的赃款赃物进行正确处理,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最后,从司法实务来讲,对赃款赃物进行准确处理有利于补偿被害人所受损失,有利于安抚受害人的情绪,维护社会的稳定。此外,对赃款赃物进行正确界定及处理,也能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免受侵害。

  二、我国现行的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措施

  我国目前对于赃款赃物的处理措施主要集中规定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追缴、责令退赔、没收、返还几种。

  (一)几种处理措施的辨析

  1.从适用范围看,几种处理措施的适用范围各有不同。所谓追缴,是指勒令缴回,应该是向人民法院缴回原物,追缴对象为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所有赃款赃物;责令退赔是责令退还、赔偿,退还时退还原物的意思,赔偿是赔偿损失,责令退赔的对象是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原属于被害人的款物,被退还、赔偿的对象是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没收既可以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所涉赃款赃物实行,也可以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措施对犯罪分子合法的财产实行,此外针对法律所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诸如枪支弹药等亦可直接予以没收。返还所涉及的是赃款赃物中原属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财物,需注意的是,这里的财物需是原物,如若原物不再或损耗,则应该责令犯罪人赔偿。综上可得,追缴和没收针对的财物范围更广,可以涵盖无被害人的违法所得,包含了责令退赔的部分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和返还针对的财物范围较小,且存在重合的情况。

  2.从逻辑关系看,责令退赔和返还已经涉及到了赃款赃物最终的处置,或将原属被害人或第三人的合法财产退还给其本人,或对不能退还的财物进行估价,对被害人或第三人进行等价赔偿。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赃款赃物的处理已经终结,不再涉及后续行为。而对赃款赃物进行追缴或者没收,并非是对其进行的最终处置,仍需对其进行后续处理,或者将赃款赃物上缴有关财政部门、或者销毁、或者上缴国库、或者退还对赃款赃物具有合法所有权的被害人或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追缴或没收在逻辑上看属于责令退赔、返还的前提条件。在犯罪人拒不交出赃款赃物或者赃款赃物流落在外时,只有先对其进行追缴或者没收,才能将应予退还的财物退还。

  (二)赃款赃物的处理程序

  在明确了赃款赃物的内涵外延以及几种处理措施以后,具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处理,就涉及处理程序问题。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程序:

  1.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处理。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检察机关、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原属国家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第二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涉案赃款赃物通过刑事判决予以处理的情况。。

  2.通过行政程序予以处理

  这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没有启动庭审程序之前,检查机关提出建议,移送主管机关对相关赃款赃物作出处理。二是对于法律明令规定禁止公民携带、拥有的违禁品,如枪支、弹药、毒品等,由扣押机关直接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没收销毁或者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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