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赃款赃物的处理(2)
3.由法院或检察院独自进行处理
一是法院单独就涉案赃款赃物进行处理,依据六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12年刑诉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死亡的,对已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需要需要依法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以裁定形式作出裁决。
二是检查院直接就涉案赃款赃物进行处理,这主要是指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外的原因而撤销案件的,对涉案款物需要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由检查机关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机关直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第三人。如果涉案款物由检察院控制,由其直接决定是否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第三人。i
(三)对赃款赃物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理论困境
(1)立法主体庞杂、内容互相矛盾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涉及对赃款赃物处理的法律法规多达20多部,立法的复杂化、直接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必将导致有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混乱,影响对赃款赃物的正确、及时处理。
(2)执行主体不明
由于法律法规的含混性,由谁去对赃款赃物进行追缴、责令退赔、没收和返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在刑事诉讼的哪一个阶段进行这些工作,有无时效限制等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在司法实务中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成为公、检、法三机关争夺的焦点。
(3)程序正当性缺失
第一,利害关系人缺乏参与赃款赃物处理程序的有效途径。受程序结果影响的人都有权参与该程序,这不仅是程序本身公正的基本要素,也是程序结果公正的保障。
第二,对赃款赃物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不明。我国目前对此并无详尽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略有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统一。
2.实务困境
(1)执行困难
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出现对赃款赃物做了判决但难以执行的现象,即“空判”。主要原因包括赃款赃物已被消耗或者损毁无法退还给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能力进行赔偿或者有关机关通过各种途径都没有追缴到赃款赃物或已追缴的赃款赃物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
(2)赃款赃物保管困难
刑事案件涉案的赃款赃物除了有现金、支票、手机等小型物品以外,往往还包括汽车、机器等大型物件,而司法机关存放这些物品的空间有限,能够用来存放大件赃物的空间不足,且部分赃物由于案件长时间未审结而存放时间相应增加,其价值会受到影响,多半会降低贬损。
(3)对无主赃款赃物的处理
对于无主赃款赃物该如何处理,我国法律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赃款赃物处理的改进方向
对赃款赃物进行正确处理,从程序意义上讲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从最终结果意义上讲有助于打击犯罪,挽回被害人、第三人或者国家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而要实现其积极意义,就要求制度设计具有合理性,既要保证被害人、第三人或者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又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赃款赃物的处理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明确核心法条、完善法律依据。首先,应该对有权制定赃款赃物处理规则的主体作出明确限制,只能是各级司法机关。其次,应明确规定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当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出现矛盾之时,应遵循等级序列原则,除特别规定外,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各机关不得各自为政。基于此,相关法律应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与执行机关有法可依顺利、及时对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二)明确执行主体。关于究竟谁才是有权处理赃款赃物的机关,不仅在实践中各地规定不一,理论界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只有法院才有处理权,有人认为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处理权,还有人认为进行最终程序的机关拥有处理权。对于赃款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应笼统的统一规定适用或者不适用。当赃款赃物为种类物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由此给受害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同等补偿;当赃款赃物为特定物时,可赋予受害人、第三人自决权,受害人第三人可申请司法机关强制追缴或没收,由此给善意取得人造成的损失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补偿;也可以自行与善意取得人协商解决。
(三)明确规定告知与公布程序。即将涉案赃款赃物的情况明确告知利害关系人,以及将最终的处理结果以公告形式公布,确保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以利于其权利救济。ii
承上所述,这里主要是针对公告期满已将赃款赃物上缴国库或做其他处理后利害关系人才来认领的情况。笔者认为,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做不同处理。若利害关系在公告期内完全有条件到有关部门认领而未认领,公告期满则视作对其权利的放弃,这种情况不予回应利害关系人的认领请求。若利害关系人确实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原因无法在公告期内认领其财物,则应由有关机关申请财政部门对其进行酌情赔偿。
注释:
i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正当化.[J].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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