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片面共犯
【摘 要】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难点之一,而其中“片面共犯”这一问题,直到现在依然为中外刑法学者争论不休。本文通过对“片面共犯”的肯定说和否定说进行分析,提出个人观点,认为“片面共犯”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的内涵,即否认片面的实行犯、片面的帮助犯、片面的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但对此类行为应进行规制,并提出相关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共同犯罪;片面共犯;立法构思
一、共同犯罪
在探讨“片面共犯”是否是共同犯罪的一个表现形式之前,有必要了解共同犯罪这一概念在中外刑法理论中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个人犯罪而言的一种犯罪形态。何为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也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学派倡导的理论,也是传统的共犯理论。在他们看来,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一个特定的犯罪,以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内容。按照此说,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共同实行的意思,而且这种意思是在特定的犯罪上的意思,只包括犯罪故意。从客观要件上说,是共同实行的事实,而且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需要符合一个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换言之,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因这一理论可能导致刑罚与罪名分离,故已基本上被淘汰。与之相似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主张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①
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学派提出的,是犯罪征表主义的反映,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不以犯罪构成为前提,而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只要行为人以共同行为完成犯罪,就属于共同犯罪。在主观上虽然也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但不一定是犯罪故意,过失也被视为共犯的意思。在客观上,只要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某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是共同行为。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共同犯罪概念的探讨,是以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为基础的。根据最新《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虽然对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学界没有达成一致共识,但各国在实践运用中,对于共犯的定罪处罚也不至于出现过大的纰漏。然而,在人们对案情更为细致的分析之下,有些情节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与深思。举例而言,甲想要杀乙并一直举刀追赶乙,丙也想杀乙,在远处的丙眼看甲追不上乙,便暗中将乙绊倒,使甲成功的把乙杀死,而甲却不知丙在暗中相助。虽然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着眼点不同,前者强调共同故意,后者强调共同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二者都主张行为人之间须有意思的联络。因事前无意思联络,甲不知情,丙绊倒乙的行为不可能单独成为刑法的评价对象,但倘若没丙的行为,乙就很大机会不死,不处罚丙似乎难以让人接受。那么怎样去解释丙应负刑法上的责任的理论依据?可以说,片面共犯理论的提出,就是为了使此类行为成为刑法上的评价对象。
二、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实施的情形。
片面的共同犯罪有可能存在三种情形: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也称片面的共同正犯,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甲欲对乙实施抢劫,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形下,使用暴力将乙打伤,使得甲得以顺利的实施抢劫。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况。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相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甲也想丙死,便暗中将丙绊倒,从而乙顺利的杀害了丙。
是否承认片面共犯,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片面共犯,在中外刑法理论中也存有很大争议。
(一)片面共犯的肯定说
在我国的刑法学界,对片面共犯持肯定态度的学者提出了各自的理由,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点。
(1)满足惩罚的需要,利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从上文中对片面共犯形式的描述中可以看出,片面共犯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就以暗中帮组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例,倘若对没有共同故意的被帮助一方以个人犯罪论处,对于帮组者则以片面共犯理论作为处罚的依据,以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大小,对比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进行惩处,这样既能使危害社会的行为人得到合理的处罚并有合理依据,同时这一结果也较能符合社会一般大众的心理。
(2)符合构成要件。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为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二,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片面共犯与共谋的共同犯罪的区别点在于犯罪故意上是否有意思联络。从哲学的角度看,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然而事物的多样性也决定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于是便可以有单向的联系和双向的联系。因此,片面共犯的情形下也是满足共同犯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上的联络的,二者并非是犯罪故意有无的区别,而是犯罪故意形式的不同,即不过是量的区别而非质的不同。第三,在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与共谋的共犯相一致。故片面共犯的情形下,是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的,理应得到承认。
(二)片面共犯的否定说
对片面共犯这一概念提出批判者理由有如下四点。
(1)犯罪主体方面。在共同犯罪理论中,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才能构成共同犯罪,而在片面共犯的情形下,一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以个人犯罪的处罚原理进行评价,于是,若肯定片面共犯,则势必会得出一人构成共同故意犯罪的矛盾结论。
(2)犯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从哲学的角度去理解,事物间的联系可以有单方和双方的,但是基于对刑罚的严厉性和刑法的谦抑性的思考,之所以对共同犯罪特别规定,主要是因为共同犯罪比单独的个人犯罪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共同犯罪有多人参与其中,各行为人之间就可能相互商讨,相互分工,使得犯罪手法更为复杂,犯罪更易于实行,并且会使得事后的侦查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在片面共犯的情形下,行为人之间并没有这种共谋,就无所谓相互间给予对方物理上、精神上的助动力,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整体。故将此类情形归于共同犯罪理论之下,实属牵强。
(3)片面共犯理论并不能完全解决行为人的责任问题。以片面的帮助犯为例,假设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片面的帮助犯是从犯。依照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既然是片面共犯,对于实行犯而言,他是以个人犯罪论处的,即不能将其以主犯对待,如此,在没有主犯的情形下,片面的帮助犯的责任就无参照的标准,这将出现这样的结果,实施帮助行为者有罪但不处罚。如此,似乎并不能达到解决实践问题、满足惩罚犯罪行为需要的效果。
(4)否认片面共犯并不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处罚。从这一角度思考,所谓的片面共犯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了没有共同故意犯罪的人的行为,将其当做作案工具进而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是符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的,故直接以其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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