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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的认定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09 20:0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德华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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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受到关注,进而逐步成为欧洲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然而,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在我国尚不被熟知,立法和判例也找不到明确的规制。随着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人们间交易的日益频繁,经济关系的日益紧密,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之危害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层出不穷,并且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我们不仅不能对其熟视无睹,更应研究合理的法律设计对其损害赔偿加以规制。

  关键词:过失侵权;纯粹经济损失;绝对权;政策性考量

  一、过失侵权中纯粹性经济损失的含义

  英美法系的一些法官和学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非由原告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引起的经济上的损失。[1]德国学者巴尔教授将纯粹经济损失分为两种。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坏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另一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而存在的损失。[2]我国的一些学者也为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界定进行了尝试。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受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3]王利明先生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损失。”[4]

  虽然法学界对纯粹经济损失未能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但纯粹经济损失实则存在三个普遍认可的主要特征:经济上的不利益性、损害的独立性和作用方式的直接性。本文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由加害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所引起的,受害人所遭受的与其某项具体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均不相关联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

  综上,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非合同当事人之间,由于加害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言辞或行为上产生过失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所引起的,受害人所遭受的与其某项具体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均不相关联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

  二、影响过失侵权中纯粹性经济损失损害赔偿认定的政策性考量因素

  (一)诉讼泛滥的担忧

  诉讼泛滥的担忧,即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由于其原因及表现形式多样,因果关系复杂,损害一经发生,往往数量巨大,不可估计。如若全部允许向法院诉讼,法院将会案件成堆,不堪重负。这种主张是拒绝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主要理由,甚至可以说是统领性主张,其他主张都是从其基础上延伸出来的,故而最为必要加以探讨。

  毋庸置疑,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必然会加重法院的负担。然而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群体诉讼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出现。群体诉讼的司法实践证明,大量的诉讼主体并不会在原则上妨碍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

  (二)法益保护的取舍

  人生存的社会拥有各种利益如生命、财产、名誉、隐私和尊严等,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人类的各种利益,但鉴于经济和道德的考虑,这些利益不是处于同一位阶。由此,人身损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与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相比,似乎更应受到法律的救济。然而,此观点隐含了一个前提,即法律不能同时而充分的保护所有利益,利益必须分等级。然而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损害赔偿实则并不会逾越资源的限度。实践证明,放任主义国家运用一些责任过滤器便能有效防范责任泛滥的危险。

  (三)法律确定性与损害可预见性的需要

  这种观点是充分考虑当事人在为某一种行为时需要对其可能引起的后果予以把握,以在内心有某种安全感,从而放心的从事各种民事行为。然而,确定性并不是法律的唯一价值,正义才是最高追求,如果原则总被例外形式背离,法律将难以保持精确。确定性固然重要,但法律的公平性存在更高的价值。法院不能因为受害者太多就不追究被告的责任,否则将有违法律救济的本职,甚至成了对不法行为的鼓励。虽然不赔原则可以充分调动积极性,加快经济繁荣。但是,它在无形中降低了法律对人们注意义务的要求,淡化了交易中的诚信。如若过失所致的巨大责任可以被法律谅解,人们可以无须顾及别人的利益,长久下去,将会存在引发道德危机的风险。

  三、我国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立法

  1.合同责任与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责任

  实现合同责任对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关键在于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扩展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反映到我国现行立法上主要体现于《合同法》的一些相关内容。例如,第42、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实则是一种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这种责任不论合同的效力如何,均可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显然扩大了合同责任对过失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我国《合同法》中对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提供救济的条文实则仅有第42、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2.侵权责任与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确立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依字面意义,若行为未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即便当事人受有损害,加害人仍无需承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多数是借助因果关系和过错等要件的过滤功能实现的。可见,立法者制定之初没有对事实损失进行限定,而只是简单地进行了确认。故而不能将其中“人身”、“财产”理解为具体权利,将其理解为物质概括,更符合立法的初衷。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并无排除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的本意。另一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里出现了其实质内容为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损害赔偿。[8]因此,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在侵权法上不存在原则性障碍。

  《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侵权法所保护的各种权益做了列举规定和一般概括。该条规定中,立法者对“财产权益”这一词的使用,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对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高度的包容性,而没有刻意将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排除在各种损害之外。

  (二)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

  1.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内涵不清

  本文在寻求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在我国立法上能够予以支持的正当性时,无论是《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能够被认为涵盖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条文中,均没有将“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一词涵盖在内。持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应当获赔的学者或法官认为,“财产”、“财产权益”等词语应该认为涵盖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但否认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获赔的学者或法官认为,法律条文中并无关于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明确内涵,故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法律中不是损害的一种类型。即使认为这种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但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内涵,也无从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否则将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明确性。

  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亟待在我国立法上或法理通说中,形成一个广为认可的内涵。尽管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在国外的内涵也是众说纷纭,但其实质都是一致的。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存在它的明确内涵,只有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司法实践中才会被明确承认,才能使得过失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不会因为内涵不清而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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