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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15 21:4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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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集资诈骗罪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显现出来的新型犯罪,因此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作用。本文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问题分析、与诈骗罪的比较分析以及其法条竞合问题的处理等角度,运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法等常用的法学研究方法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作了详细探讨。旨在根据我国特有的社会情况,从根源上预防和防止集资诈骗罪的发生,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的概念;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比较;法条竞合

  近年来,金融犯罪日益猖獗,涉案金额之巨,牵扯人员之广,对金融秩序破坏之严重,都是我们无法想象的。随着改革的推进,市场金融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金融犯罪也开始有泛滥之势。为了使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不断加强,相继制定了80多个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从总体归类上看,金融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范畴;从内部结构分类上看,金融犯罪可分为两大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公众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既不是单纯的非法集资,也不是一般的诈骗行为,而必须满足客观上使用诈骗手段、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数额较大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对于数额不大,或者筹集资金时虽有虚假成分,但不是将资金据为己有的非法集资行为,则不足以构成犯罪。若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发行股票、债券,目的仅在于筹集资金供发展所需,但由于种种客观原因无法归还资金的,也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只能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论处。

  集资行为有合法跟非法之分,合法的集资行为是经过法定手续批准,公众自愿的集资活动,由于其能促进社会资金流动,活跃金融市场,法律非但不予禁止,还加以保护。区分集资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之分是分清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关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有,那么行为人的集资行为就是非法集资行为。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比较难确定。

  (二)行为人的集资方法,即考察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是否使用诈骗方法。若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只有少数的虚假事实,且其虚假事实不足以导致投资者的错误认识,那就不应该认定为非法集资。

  (三)行为人履行集资合同的能力和诚意。一般来说,合法的集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返还集资款的诚意,且在客观上有履行集资合同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在获得集资款后主要用于挥霍或从事非法经营一般可认定为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确定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方面,需要出资人在事前经过详细调查,例如行为人能提供银行信用证明及资金流动活跃的依据,即可认定为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行为人的集资活动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合法的集资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手续,若行为人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批准手续,在集资过程中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含有诈骗成分,可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集资手段,对资金的使用方式,而且还要考虑行为人在集资前、集资过程中的表现,从而区分集资诈骗行为与合法的集资行为。

  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比较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从概念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有着明显的差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又具有很大的形似性:其本质都是非法集资,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组织崩溃,无法回报投资者时,可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若非法集资还在初期阶段,集资款尚未改变所有权,一般可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可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视为集资诈骗罪的预备阶段。但若仔细研究,两罪又存在非常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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