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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支付的信托法律适用(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15 21:5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冉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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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托人

  第三方支付机构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服务机构是认定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性质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我们并不能仅仅因为它在第三方支付的某个环节体现出来的阶段性的作用而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支付中介、商业担保机构、保管人、虚拟银行等等。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要通过整个信用支付的过程才能凸显出来,其为实现信托目的履行的是善良受托人的义务。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名义上取得了消费者转移资金的所有权,但是其行为要严格按照消费者所指定的管理处分意图进行,不得将该资金与其自有资金混淆,更不能用于双方事先约定目的以外的活动。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其服务协议中也是这样承诺的。总体而言,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具有信托受托人的地位的,但是,仅由资格门槛规定将其束缚在民事信托当中,仅受《信托法》的调整又不能完全保障第三方支付中各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也不能完全解决其中存在的相应矛盾。因此,对于第三方支付中受托人的相关问题,我们若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将会更好。

  3.受益人

  在第三方支付中,最终货币转换为实物的利益是由消费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享有的。信托委托人可以设定其自身为该信托的受益人(自益信托),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此种信托关系中表面上受益人与委托人在身份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是不应因其身份的重合而混淆了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概念,其二者的权利义务是有区别的;而在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为信托受益人(他益信托)中,委托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不同的人。第三方支付中无论消费者是为其自身购买商品,还是为他人购买商品,也都没有违反信托“三大确定性”原则中的“确定的受益人”这一原则。第三方支付信托关系中利益的直接承受者即受益人就是最终接受货物的消费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

  三、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电子支付指引》、《电子签名法》、《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这些是目前调控第三方支付行为的主要法律,但其并不能完全覆盖第三方支付的各个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多主体、多方位的监管。

  首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发挥其统筹监管的作用。其次,备付金存管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再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际从事的金融、信托类业务进行监管。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社会监督。消费者权益保会协会有权对第三方支付当中的相关事项加以监督,也有义务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利息实属受益人即消费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笔者认为,可将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一分为三,其中一部分用来支付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需要支付的税负;一部分可以用来支付信托报酬;最后留出一部分交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相关机构保存用以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维权活动。

  由于信托行业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从事信托经营业务的主体已经不单单是信托公司这一类。但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状况的需要了。在探索实践的道路上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不足、大胆创新。在《信托法》修改当中可以相应增加“信托业”规制的相关内容。这样多层级,多方位的监管可以对第三方支付的各个环节就其市场准入、义务履行、业务内容、业务方式等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在鼓励其积极发展的同时,尽早发现问题杜绝隐患。

  注释:

  [1]消费保管又称不规则保管,是指保管物为可替代物时,如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与保管人,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有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给寄存人。严格的说,消费保管是一种特殊的保管,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大多都对此作出了规定。

  [2]沉淀资金:由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惯常的运行模式,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付款消费时,其资金会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停留一定时间后才能转入卖家账户内,而在此过程中停留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中的这一部分较为稳定的资金及其利息即为沉淀资金。

  [3]信托目的确定性在于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明确了合法的信托目的。如在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设立第三方支付信托就是为了保障顺利购买商品或服务以便商户进行交易。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按照此信托目的来进行管理或处分行为。商户在与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过程中也明确知悉了信托的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张军建.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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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朱 瑶.第三方支付的信托法律思考[D].长沙:中南大学,2012

  [5]周朝琼.论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D].长沙:中南大学,2013

  [6]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河北法学,2011(3)

  [7]陶华强.论第三方支付中的信托法律关系[J].重庆交通大学报,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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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宋滟泓.支付宝染指基金销售[J].IT时代周刊.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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