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权利壮大背景下要如何提高反渎案件侦查水平
摘 要:律师权利的壮大,是我国强化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律师权利的壮大进一步增强了侦查对抗,对反渎办案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本文立足于律师权利壮大这一背景,分析律师权利的壮大及对反渎案件侦查工作的影响,进而探索新形势下既能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又能有效提升反渎办案工作水平的对策。
关键词:律师;执业权利;反渎;侦查
律师执业权利的壮大,表现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身份得以确立、会见权得以完善、阅卷权得以拓展、调查取证权得以强化等。随着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项执业权利的明显壮大,特别是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对反渎办案工作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如何有效地适应律师权利壮大对反渎办案工作提出的新挑战,以下是个人的一些思考和想法。
一、律师执业权利壮大在反渎案件侦查阶段的表现
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度和实际效果来体现的。近年来,律师执业权利不断壮大,主要体现: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身份的确立。2012年刑诉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打破了以往律师不可介入侦查程序的禁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应当注意听取并且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应当及时审查处理。
(二)完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三项基本权利。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三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律师执业不可或缺的手段。
1.进一步完善会见权。一是会见时间没有限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律师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会见。二是在会见条件放宽。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三是在会见方式更加有保障。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在其会见时派员在场,也不得通过技术手段监听谈话内容。四是在会见内容更加广泛。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进一步拓展阅卷权。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律师同公诉人一样,对案件材料有相同范围的了解权利。控辩双方在掌握案情、证据方面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律师更能直观的了解案件案情,有利于掌握侦查环节的瑕疵或不足进而成功辩护。
3.进一步强化调查取证权。律师根据承办案件的法律实务需要可以调查取证,被调查人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律师取证的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要求调查取得的证据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人开示或提交。律师取证比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更加灵活。针对那些在案情、证据存疑的案件,律师如果在调查取证中发现其无罪、罪轻证据,辩护获胜几率就会加大。
二、律师权利壮大对反渎案件侦查工作的影响
律师权利的壮大特别是介入侦查阶段,对反渎案件侦查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
(一)犯罪嫌疑人心理对抗加大。反渎案件往往是从后果倒查责任人,言词证据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审讯常常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后,暂时与外部失去联系,心理处于弱势,相反侦查人员在心理和信息量上占得上风。侦查人员利用这种心理和信息上的不对称优势,容易抓住时机击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得关键证物和证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关键时刻会见律师,则可能使其了解外部信息、缓解紧张气氛,稳定心态继续和侦查人员对抗。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其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犯罪嫌疑人权衡利弊后翻供的可能性增大。
(二)反渎案件取证难度加大。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即能迅速展开相应的调查取证,反渎部门丧失了证据获取方面的时间优势。律师率先开展调查取证,一方面容易使反渎部门丧失一手证据,反渎案件的证据本身就不是很多,律师调查取证比较灵活,律师甚至能获得反渎部门尚未知晓的关键物证和证人,当掌握到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时,是否能够交由办案部门值得商榷;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反渎案件信息的泄露,对窝案串案的同案犯而言容易打草惊蛇,造成同案犯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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