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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帷幕下的法制之路思考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15 22:21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吴驰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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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20世纪的清末修律到21世纪坚持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制度改革,过去的一百多年是法制路径不断变革,不断变迁的百年。本文主要以清末修律的历史视角展开,探讨过去的同时,亦是为了考量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进而思考他们的可行性以及清末的律法改革对如 今的影响。

  关键词:法制;变革;可行性

  从20世纪的清末修律到21世纪坚持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制度改革,过去的一百多年是法制路径不断变革,不断变迁的百年。对历史的探寻与思考,是谓“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而对于法律变革史的学习,更可谓是在为当下的司法变革寻找一面镜子,或许这面镜子正是这门课程研习后的最大意义所在。它提供了一种历史的视角去看法律的变化,我个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从一种社会到另一种社会的法律达尔文主义之表征。如果说人类文明在不断进化的话,那我们的法律也是在不断进化之中。所以,无论何种时代帷幕下的法制变革,它对于历史的意义都是功不可没的,没有一步一步的艰难的前行,就没有宪政开创之可能,当然,于当前背景下,我们的“宪政”之路走得仍然很艰难,但重要的是,我们在走,我们在变革。

  一、清末修律与其可行性探讨

  1.修律之因

  作为清朝基本法典的《大清律例》自乾隆年间定型后,虽然几经修改,但主要是条例的增删、修并,其立法原则和基本精神未作变动。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尽管清王朝面临内忧外患交织的困境,但直到1895年甲午中日战争前“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信条从未动摇。甲午海战一役,国人开始对“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产生质疑,相较于日本通过二十余年的明治维新就跻身强国之列,清王朝的落后不仅是技术装备,更体现于政治法律制度上。因此,“清王朝与1895年5月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主持修律事宜。1904年5月15日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拟订各项法律草案,展开了大规模的修律立法活动。”[1]

  2.修律内容

  清末修律内容甚广,主要在宪法性文件、刑事法、民商事法、诉讼法等领域进行了开先河式的立法活动。

  在宪法性文件方面,从《钦定宪法大纲》到《十九信条》,是清王朝在内忧外患的压力之下不断妥协的过程,也是英式君主立宪不断确立的过程。

  在刑事法方面,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经“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删并例文”而成《大清现行刑律》。具体来说,其取消了六部总目的律典结构模式、区分民刑、改革刑制等。

  在民商事法方面,《大清民律草案》,是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其效仿1900年《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

  在诉讼法方面,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对制定诉讼法十分重视。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编成。其内容分为总纲、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案件处理规则等5章共260条。[2]

  3.修律后的可行性探讨

  清末的修律从某种程度上讲具有创设性的意义,但是,或许是因为这种创设缺少稳定的政治基础和良好宪政思想发育环境,或许是因为其修律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清朝统治,而专制的统治和其修律的目的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注定了这场法律的变革的失败,也注定了起勾勒的法制蓝图终究只是蓝图,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下,其可行性只有建立在大清帝国覆灭的基础上。不过,如果清朝提前进行真诚的预备立宪,个人觉得在某些对于清朝统治者利益触及不大的民商事领域,其修律的措施还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的,至少它所修改后的很多法律措施已经是当时最先进的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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