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领域及其突出问题的学理分析
摘 要:道德领域是中共十八大提出的新概念,我国相关学界对此关注没有跟进。在学理上认识和把握道德领域及其基本特性和结构,以及当前我国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基本类型及其性征,是“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教育和治理”的思想认识前提。
关键词: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学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 B82-052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2000605
中共十八大报告在阐述“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战略布局时,强调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教育和治理”。如今,道德领域作为一个新概念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道德哲学和伦理学却尚未将其作为特定的学科范畴摄入自己的视野,展开研究。因此,分析和说明道德领域的相关学理问题是必要的。这是“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的思想认识前提。本文试就此发表几点看法。
一、道德领域及其基本特性
长期以来,人们关于道德现象世界的认识只是停留在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形态的逻辑层面,并没有将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领域来看待,缺乏关于道德的“生活世界”观念和问题意识。所以,在道德生活世界出现问题的情势下,人们就习惯于回溯道德文本,用道德文本记述的标准和规则进行评价和批判。这种“纸上谈兵”式的认知方式,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道德现象世界的真实面貌,在道德领域问题突出的社会变革年代就会“不识庐山真面目”、看不到“爬坡”与“滑坡”交织的复杂情况,以至于难免淡化关于道德价值的信念,动摇对于道德建设的信心,由此而陷入“道德困惑”的窘境,甚至生发“今不如昔”的片面看法和颓废情绪,因由心理失衡而产生社会不和谐因素,不仅不能遏制和治理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反而会使得道德领域突出的问题更加突出,为社会应对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增添了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因此,在道德领域问题突出的变革年代,从学理上认识和把握道德领域及其基本特性至关重要。
实际上,道德与道德领域并不是同一涵义的道德精神现象,是两个不同概念,虽具有相关性但差异更为明显。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关注道德的人都能够感觉到道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却又似乎难以“说得清道得明”,“道德何以会这样”或“道德究竟是什么”。这是因为道德是以广泛渗透的方式生成、发展和演进,由此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特殊的领域,即道德领域。日常生活中人们感知的道德(进步的或落后的),其实是道德领域给予人的一种综合印象(积极的或消极的),并不是道德本身。如果直接用道德文本记述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进行“对号” 性的认知和评价,那就难免见仁见智以至于“说不清,道不明”了。以如今屡闻不鲜的社会公共生活道德领域发生的“见义不为”现象为例,如果用见义勇为的道德标准“对号”评判,我们自然会给出违背道德的结论,但如果在道德领域的意义上考量到其它道德因素,就不应当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出合乎道德领域逻辑的评价。
所谓道德领域,指的就是与道德相关的社会与人的一切精神现象,包括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及其所调节的社会与人的行为方式、道德建设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功能与作用、道德理论研究及其成果样式和传播、流行方式等。道德领域本质上是生活的、实践的,属于道德实践范畴,这是道德领域与道德的根本差别之所在。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形态,充其量仅是一种“实践理性”和生活指南,并不是实践和生活本身。它总是以社会生活和实践安排的特殊“领域”方式而存在的,离开特殊的“道德领域”,道德就只是抽象的文本知识和逻辑形式,除了用来应对考试、说教或自娱,别无益处。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道德与其“道德领域”的关系犹如鱼与水的关系,木与林的关系。道德的知识和逻辑形式,只有在社会生活的“道德领域”中,经由“领域”的洗礼、整合和催化,才能升华为培根提出的“知识就是力量”的命题,实现道德的功能和价值。由此可见,道德的社会功能和作用也总是以道德领域的整合效应表现出来的。道德领域如果处于合乎社会和人发展进步要求的状态,就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正能量,促使社会和人不断发展进步。反之,尤其是在道德领域出现突出问题的情势下,就会产生巨大的负能量,对社会和人的发展进步造成严重危害。换言之,道德领域出了问题并不一定就是道德出了问题,反之亦是。如此来认识和把握道德与道德领域的本质差别,才不至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存在方式的整体性是道德领域最重要的基本特性。如同无木不成林,但林之所成林并非仅依赖于木,更不依赖于一树一木的道理,构成道德领域的要素自然首先是道德,但不唯独是道德,甚至主要不是道德。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道德著述可谓浩如烟海,抓紧道德建设的工作一天也没有停止过,但道德领域问题却日渐突出起来。这是因为,当代中国社会道德出现“道德失范”和“诚信缺失”之类的突出问题,本质上是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不应就事论事,简单地解读为“道德失范”和“诚信缺失”的问题,否则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树林。就是说,当代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不是一“树”一“木”的具体问题,而是“森林”整体出了问题,所谓“失范”和“缺失”不过是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一种表象而已。道德领域的整体性特性,使得道德的社会功能或破坏性也显示出整体的性征。换言之,它对社会的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一般都是整体性的。
道德领域的整体性特性使得它给予人们的印象往往很模糊,这是道德领域又一重要的特性。当道德领域出现突出问题时,这个特点表现得尤为明显。对此,齐格蒙特·鲍曼曾如此生动地描述道:“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强烈地感受到了道德模糊性的时代,这个时代给我们提供了以前从未享受过的选择自由,同时也把我们抛入了一种以前从未如此令人烦恼的不确定状态。”[1]就是说,因为表现模糊而让我们感到很自由,似乎可以为所欲为,同时又为似乎可以为所欲为而感到“烦恼”。道德领域的这种特性使得有良知的人们时常处于“道德两难”之中,心态失衡。
道德领域整体和模糊的特性,是人们“说不清道不明”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认识论原因所在。虽然,我们可以一叶知秋,由具体到一般,由道德领域结构的某个或某些方面而通达对其整体的认识和把握,但是更应当看到,在认识和把握道德领域及其基本特性问题上,防止一叶障目、以偏概全的片面方法更为重要。
二、道德领域的基本结构
在学理上分析道德领域的结构需要把握有一个认知前提,这就是要看到它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形态和结构上不存在社会与个人的差别。学界在分析道德结构时,惯于从主体的角度将其划分为社会道德——“社会之道”和个体道德——“个人之德”两个基本部分。但是,对道德领域的结构却不可作这样的划分。这是因为,相对于“社会之道”而言,“个人之德”乃是“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2]的结晶,亦即今天人们常说的“内化”的产物。个体道德的结构只存在知、情、意、行等不同层次的差别,不存在与社会形态相区别和对应的道德领域问题。道德领域从来都是社会的。
道德领域的结构非常复杂。从学理的理论逻辑来分析,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社会道德心理、社会道德理论、社会道德要求、社会道德活动、社会道德管理等部分。
社会道德心理包含历史和现实两种形态。历史形态是由史而来的社会道德观念及由此“自然而然”地导引、营造的社会舆论氛围和认知方式。现实形态,主要是“自然而然”地生发于现实社会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伦理观念”。恩格斯说:“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经济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2] 这里所说的“伦理观念”在未经过现实社会的“理论加工”、被整合和上升为观念的上层建筑之前,还是一种广泛渗透和各个领域的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生活的社会道德心理。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逐渐普遍形成的关涉公平正义和同情弱势群体的心态和呼唤,就是在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中“自然而然”形成其“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道德心理。社会道德心理,不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通常总是以“弥漫”的方式广泛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海洋中,是真正名副其实的道德领域。
社会道德理论是批判与传承由史而来的社会道德心理并对现实的“伦理观念”实行“理论加工”的产物。在一定社会里,道德理论大体上有两种不同形式,一种是社会道德理论,它是时代观念和上层建筑体系的组成部分,反映道德意识形态体系的主导方面,所经历的“理论加工”也多是在治政者的干预和组织下实施的。另一种便是“劳心者”的“一家之言”,当其没有得到执政者的认可、被融入道德意识形态体系之前,虽然广泛地存在于道德领域,乃至会引起某些共同关注,但是作为一种道德理论本质上却不一定是属于社会的。不仅如此,有的“一家之言”因为不能反映一定时代道德进步的客观要求,还会在道德领域内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正因如此,每个历史时代的执政者都会重视社会道德理论的建设,强调和推行主导型道德理论和价值的重要性。
社会道德要求是立足于道德之“应当”而言的,一般是指社会通过既定的道德原则、规范和传统公序良俗,向人们发出的指令[4]。道德要求反映道德作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形态的本质属性,是对道德意识形态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因而也是建构社会道德意识和道德活动的实践逻辑环节。没有道德要求,一切道德哲学和伦理学所阐述和呈现的道德意识和理论,都不过是抽象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而已,于社会道德的发展进步并无益处。在阶级社会或有阶级存在的社会里,道德要求体现的是执政者所代表的国家道德意志。
社会道德活动,即今人常说的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它属于精神生产的道德实践范畴,指的是一定社会的人们依据经济、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研究和提出并运用一定的思想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培育人的德性和指导人的行为,营造适宜的社会道德风尚,以维护和促使道德发展进步的社会实践活动。人类社会自古以来没有一天停止过思想道德建设,但明确提出这一概念,却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一大发明[5]。道德建设历来是社会的,因为其主体只能是社会。十八大报告在部署“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这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时,将加强“个人品德教育”与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相提并论,并没有使用以往惯用的“个人道德修养”的概念,强调的正是社会作为道德活动——道德教育的主体地位的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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