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规范化
【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但未成年人犯罪有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出于对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文章认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要具体考虑,采用减少监禁刑、财产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原则,以及法庭教育、社区矫正等非刑罚处罚方式,并扩大缓刑、假释等量刑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的范围。拟提出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规范化的具体操作方法。
【关键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基准刑
一、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规范化的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与毒品问题、环境污染被并称为人类社会三大毒瘤,抵制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各国刑事政策的重要课题。未成年被告人是特殊群体,其心理、生理与成年被告人不同,定罪量刑需要法律给予特殊考虑。而我国刑事法律在这方面的内容有限,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所以研究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规范化有现实依据与长远意义。
首先,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较小,他们的心智、性格有很强的可塑性。所谓刑事政策及量刑标准对其未来发展有关键影响,因此研究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规范化是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现实需求。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不合理现象,不仅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并且违背法治原则,所以探讨统一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标准有利于科学司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同罪同刑,同罪同罚,避免量刑不统一及地区、法院、法官等各种差异造成的同罪不同判。再者,我国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①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告人不适用死刑及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最后,实现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规范化还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还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规范化的原则
(一)对未成年被告人减少监禁刑
量刑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就主刑而言,应当将减少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禁刑作为一项原则,即在满足刑罚目的时,对未成年被告人尽量不采用监禁手段而以其他方式替代或者尽量缩短监禁时间。
监禁刑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强有力的刑罚措施,不仅能有效的隔离有危险的犯罪人避免他们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还可以对被侵害的社会关系起到弥补作用,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补偿。此外,能对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起到警戒作用,使其不敢轻易实施犯罪。但监禁刑也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在运用于未成年被告人会更加明显。拘役虽然刑期不长,而且是适用于罪行不太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其执行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通常是在拘役所或看守所执行而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拘役执行场所,尤其是在看守所执行时,关押的人员比较混杂,未成年人容易受环境的影响、自制力差,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
具体来看,有期徒刑的执行耗费人力财力,而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更重要的是短期自由刑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将不同的犯罪分子关押在一起,在还来不及改造他们之前,容易造成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导致他们的社会危害性有增无减。这显然与刑罚处罚的目的背道而驰。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对未成年人并不适用。刑法第4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死刑;刑法第1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或刑期;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刑法上已经排除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此外,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规定对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不得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②我国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通过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中也特别强调了对未成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③
(二)对未成年被告人减少财产刑
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它不像监禁刑那样直接指向受刑者的身体,而是指向人身之外的财产,难以保证刑罚的效果集中于当事者。所以对未成年人适用财产刑的效果不一定好。适用罚金刑不但要考虑犯罪情况,也要考虑犯罪人的支付能力。未成年被告人绝大部分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对他们判处罚金刑一般是由父母为孩子代刑。所以在对未成年人单处罚金刑时,很可能让他们以为金钱万能、钱能买法,使其漠视刑法的威慑力,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没收财产通常适用于财产性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未成年人一般没有自己的财产,所以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没收财产意义不大。
(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重返社会时,往往会遭受歧视侮辱、“标签化”,④会加重其自暴自弃仇视社会的心理,刑事处罚的不合理针对未成年人时显得更突出。未成年人要走的道路还很长,羁押和监禁不仅耽误他们学习知识技术,还在他们心里种下阴霾。如果能有效的教育他们,让他们知错能改,回报社会,这比把他们关在冷冰冰的监狱里要好的多。所以对未成年被告人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可以通过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社区矫正、缓刑、假释、前科消灭等制度来体现。
法庭教育即将寓教育于审判贯彻于审理未成年案件之始终。对其中罪行轻微不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仅进行法庭教育即可,由审判长主持,由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学校、社区人员共同参加,针对案件的性质及造成的社会后果由法官、犯罪学专家、老师、社区人员、家长等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增加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一制度已经体现在刑法中,还应进一步完善并将它作为一项针对犯罪情节不严重的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罚方式,即当未成年被告人须进行刑事处罚但不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可以适用的措施。社区矫正利用比较温馨的执行场所,不仅会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认识错误,好好改正,还不会耽误他们学习知识文化。
缓刑制度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很好的体现。对未成年人扩大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有很多好处:首先是避免耽误未成年人的学习,避免其与社会长期隔绝;其次是降低了国家的行刑成本,充分利用社区的资源改造未成年人;再次是同样弥补了被侵害的社会关系,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符合一定条件时适用缓刑,同时进行社区矫正。这样的规定充分尊重了未成年人的发展。同样,假释制度也体现了法律对积极改造的犯罪分子的宽恕,对未成年被告人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具有与缓刑相似的好处,尤其是可以让积极改造的未成年人提早投入社会,对他们建立以后的生活信心很有帮助。
我国刑法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这是法律的进步。此以还应针对未成年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⑤因为前存在不仅让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内心自卑,而且社会歧视也会影响未成年人以后的生活,背负一生的污点对于未成年人的惩罚确实略重。对那些结束刑事处罚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可将其前科注销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
三、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规范化的操作方法
(一)确定基准刑
关于量刑方法,较成熟的有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制定的《美国量刑指南》,该指南把所有犯罪划分为43级,每罪规定基本级,依据各种情节予加减级数。即法官首先要考虑每个特定罪行的基本犯罪级别,再根据犯罪人有无加重、减轻情节上或下调犯罪级别,来决定最终犯罪级别。每罪规定的基本级接近于基准刑的确定。
确定基准刑是量刑的第一步,基准刑是依据某一罪名的量刑基准所确定的抽象的刑罚,即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对某种抽象为一般既遂状态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所判处的刑罚。关于基准刑的确定有中线论、分格论、重心论,危害行为论等很多观点,各有侧重。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基准刑为法定刑范围五分之二处,比中间刑略低。考虑到刑法在制定时已经对各种犯罪法定刑范围有全面剖析了,笔者认为基准点的确定采用相对中线论的观点较好,即将法定刑的中间位置及偏上或偏下10%的刑期作为基准刑。当然结合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来分析。此外基准刑确定时会有刑种选择,针对未成年人的刑种选择,能适用非刑罚处罚方式时尽量不适用刑罚处罚,需要判处刑罚处罚的话,能适用管制就尽量不适用拘役或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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