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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侦查中主体的人际交往探究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20 16:1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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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狱内侦查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手段,在维护监管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也悄然发生了变化,使得我们在重新厘定其主体的同时对主体间的人际交往也要进行重新界定和探究。在信息化的今天,预防狱内案件,要实现“人的回归”,更要注重其主体间的人际交往能力的共同提升,以真正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狱内侦查;主体;人际交往;研究价值

  在维护监狱稳定安全中,狱内侦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在防范工作方面只有谨慎仔细,确保打击罪犯的有力进行,才能够确保监狱稳定和安全。笔者在研究考察中发现,在当今“信息化”的浪潮中,在狱内侦查实践工作中,我们出现了“技术主义”的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有些地方甚至是技术迷信,只见机器不见人。譬如,2009年内蒙古呼二监高博等4名罪犯成功越狱案件,自此证明仅仅凭借高科技还是无法阻挡罪犯越狱。保定监狱谢万礼越狱案也再次证明再坚固的设施,罪犯也可能突破。

  而管理、改造罪犯,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手工劳动,因此,监狱学在本质上应该是一门“人学”。预防狱内案件实际上是监狱民警与罪犯斗智斗勇的过程,也是先进民警控制、扶助、督促落后民警,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的过程。在信息化的今天,预防狱内案件,仍然要实现“人的回归”,更要注重其主体间的人际交往能力的共同提升,以真正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人际交往的内涵

  社会学将人际关系定义为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心理学将人际关系定义为人与人在交往中建立的直接的心理上的联系。中文常指人与人交往关系的总称,也被称为“人际交往”,人际交往就其社会学含义也称人际沟通。指个体通过一定的语言、文字或肢体动作、表情等表达手段将某种信息传递给其他个体的过程。

  二、狱内侦查观念的更新

  过去的侦查模式是对抗式的,把犯罪人当作客体、当作敌人对待。这符合当时计划经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国情,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情、狱情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观念和模式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的情况了。现在,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应当综合对抗式与合作式模式的优点,发展、运用二者并存的复合模式。即要做到由“主客分离”变为“主客合一”;由片面地讲公平、讲正义,到兼讲成本、兼讲效率。

  此外,狱内侦查不同于社会侦查,它的主要工作不是破案,而是预防和控制;刑事侦查是侦查员和陌生人的较量,对抗性虽然非常明显,但各个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又是可以部分放弃这种对抗的。狱内侦查全都是在狭小的大墙环境内,在熟人之间进行的,有更多的人际交往和心理较量,放弃对抗,彼此合作的情况会更多。这样,研究合作模式就有特别重要的理论和应用意义。主导和利用主体间的人际互动,促成彼此的协调与合作,达到狱侦工作的目的,是这一模式的基本工作思路。

  (一)侦查中主体的概念

  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罪犯负有改造与惩罚的职责,监狱的职责是神圣的,罪犯的改造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没有稳定的监狱系统,社会的和谐稳定将难以保证;只有稳定的监狱系统,国家才能有发展的后盾。但是监狱内的罪犯犯罪案件,由监狱来进行侦查,其侦查主体是否具合理性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狱内侦查实践工作中,我们应打破“主客二分”的侦查思维模式,采用“主客合一”新思维。因为在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中,我们通常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即认为罪犯是客体,必然是可以改造好的。此外,破除技术崇拜,实现“人”的回归,进而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以这种思维观之,在狱内侦查中,狱内侦查人员、作案罪犯(预谋作案罪犯)、证人、鉴定人员、知情人等其他相关人员,都是狱内侦查中的主体,他们共同推动狱内案件的预防、控制、破案活动的进行。要同时注意这些主体对案件进程施加的影响。

  (二)对抗式司法模式与合作式司法模式

  在法治不发达的年代,国家公权力一家独大,国家包办一切,包揽诉讼,盛行对抗式司法模式。而现代社会已经走入权利的时代,呈现权利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司法模式随之逐渐演化为对抗式司法模式和合作式司法模式并存的时代。合作式司法模式兼顾侦查破案的效益与公平,兼顾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重视引导在一定条件下主体态度由对抗向合作的转变,实现自己的目的,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对此,日常工作中存在一种带有普遍性的说法,论法律职业素质,律师高于法官,法官高于检察官,检察官高于公安,究其原因,其实也是主要从他们对案件、纠纷处理的智慧、能力不同来判断,看谁能做到更好的案结事了。

  (三)主体间的人际互动

  各个主体之间存在角色分工和意见交涉,破案、结案的结果实际是各方主体意见交涉的结果。侦查活动从启动到结束,都充满了人际互动,整个侦查活动都是由人际互动推向前进的。这种互动分为自主互动和被动互动、选择互动和非选择互动、合作性互动和非合作性互动。了解这些互动并适时给予调控,对掌握控制、破案的主动权意义重大。

  (四)用协调弱化冲突

  合作与冲突是人际互动的两种基本形式。狱内侦查中追究与反追究是狱侦人员与作案罪犯对抗是狱内侦查活动的主旋律;但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存在着搁置对抗,作出让步,以实现自己目的的可能。双方都握有协商的资源和优势。作案罪犯掌握的案件的事实,具有是否提供这种事实的主动权。狱侦破案人员掌握着司法资源,拥有对再犯罪者从轻处罚的权力。作案人基于争取宽大处理的需要,可能放弃对抗,采取合作的态度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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