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侵权中的公证机制
【摘 要】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互联网侵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民事侵权领域的重要课题。但互联网数字化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数据电文不存在连续性,具有易删改和易变性等特点,因此,公证对于互联网网络侵权显得意义重大。公证机关应积极回应互联网发展的时代需求,创新公证模式、完善公证制度,尝试通过在线公证服务系统对网络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和原始性进行公证,保障其证据效力,从而达到预防纠纷、降低交易风险和促进交易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互联网侵权;公证;数据电文;公信力
计算机网络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短短几十年,以互联网为标志的计算机网络几乎遍及世界每一个角落。正如美国著名未来学家托福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所指出的那样:“电脑网络的建立与普及将彻底改变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而控制与掌握网络的人就是人类未来命运的主宰,谁掌握了信息就控制了整个网络,谁就拥有了整个世界。”网络的诞生和发展引发了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深刻革命,具有不可估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有它的两面性,当网络为人们的工作带来方便,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的同时,网络侵权事件也层出不穷。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因此,计算机网络侵权也日益成为侵权法领域不容忽视的一大课题。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互联网普及程度的提高以及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传统领域的违法侵权活动逐渐向互联网渗透,网络也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行为人利用网络的便利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恣意妄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侵权事件近年来大幅上升。然而,正如尼葛洛庞蒂所言,“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侵权行为必须有事实依据,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是,0和1所代表的离散信号这一数字化信息技术在网络中的应用不存在连续性,其修改和删除等操作行为难以甄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的特点,因此,网络证据的原始性很难得到证实,网络信息的证据能力在法律存在严重瑕疵。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常常面临“哑巴吃黄连”的窘境,因找不到有力的证据而无法通过起诉侵权行为人来获得赔偿。有鉴于此,司法实践认为,网络取证找公证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一、公正制度概述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根据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证明,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身份上或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活动。就介入民事纠纷的时间而言,公证是在纠纷发生之前就提前介入,通过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文件或事实从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权威证明,以期达到防范纠纷、化解诉讼的目的。因此,公证制度事实上是国家为防范纠纷和矛盾、提高司法公信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一种预防性法律制度,而不是一种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国情,我国原来的公证机构的设置和行政区划直接挂钩,在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市辖区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也可)设立公证处。2005年颁布的《公证法》虽然对原来的公证体制进行改革,取消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机构的规定,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经济发展程度对公证机构业务的影响,我国各地公证机构的设置基本上仍沿袭了传统。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不易盈利为目的证明机构。每个公证处均包括两名以上公证员和若干名助理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行为。任何公证工作者在进行公证活动时,都应当坚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规范和程序。
在行业自律方面,在国家层面设中国公证协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中国公证协会章程作为行业自律规范,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地方上按照省级行政区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在审批、监管和指导方面,省级司法厅(局)批准其属地范围内公证处的设立,各地司法局监督、指导各自管辖地域范围内设立的公证处,但各公证处之间部存在任何上下级关系或隶属关系。
在网络侵权方面,在网络飞速普及的今天,它和人们生活联系也越来越密切,而基于其易于操作,扩散广泛的特点加上囿于历史局限造成的立法漏洞,目前对于互联网侵权或犯罪的问题法律方面多有缺陷。对这个新技术革命产物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我们也应当引起重视,及早完善解决。虽然网络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但由于网络证据是以0和1所代表的数字信号加以表现的证据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容易遭受意外或误操作导致的破坏,甚至遭受行为人为自己的目的而进行人为的编辑、篡改或删减等,导致证据所呈现的最终信息和原始信息面目全非。基于互联网网络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等特点,公证在网络侵权取证问题上就显得尤为必要,相关疑问也亟待思考。
二、我国网络侵权公证的现状
伴随着互联网网络的发展,公证机构为应对网络侵权的取证问题这一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发展出了一种新型公证模式,即互联网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应申请人的合法申请,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进行确认、保存的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依保全公证程序取得的证据和法院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通过网络证据公证进行证据保全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更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也存在不少缺陷:
(一)公证的直接性缺乏保障
在传统的公证机制下,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向公证员当面递交有关材料,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以保证公证和直接性和公证事项的真实性。计算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也必须受到直接性和真实性的约束,申请人必须面对面地向公证员递交申请,而后公证员亲临现场,在传统的物理空间按公证程序进行调查、合适,完成相关公证事项,并制作传统纸质形式的公证文书。然而,互联网的匿名性特征和网络行为人的一方或双方都有可能是虚拟的人—电子代理人的事实对传统公证制度的“直接性”和真实性形成了冲击。
(二)公证领域前沿信息技术和设备的缺失
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电子数据的生产、存储和传输都依赖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这些电子数据的搜集、提取和保存也不能例外。因此,网络证据的获取、存储和分析判断,也需要依靠一定的信息技术,甚至是前沿的信息技术或设备,并且需要伴随科技的发展进程不断更新、变化。但目前公证机构的设备及其人员能力而言,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去鉴别、审查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三)公证的公信力受到威胁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复杂性、多元性和数字化特征,互联网电子数据普遍都易于复制、易于删改,而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即时性,由此导致传统公证机制中“眼见为实”的特点无法得到保证。信息技术和网络环境的专业性、复杂性、前沿性和公证人员信息技术能力不足、传统模式下公证程序僵化之间的矛盾,以及数字化技术导致网络证据原始性的缺失,使得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的公信力受到不少质疑,影响了公证制度本身的公信力。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投稿辅导服务咨询与期刊合作加盟
陆老师联系QQ: 913775405(普刊)
蒋老师联系QQ: 867306987(核心)
刘老师联系QQ: 271374912(核心)
联系电话:18015016272
17327192284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
期刊推荐
- 《课程教育研究》 旬刊 国家级
- 《网络空间安全》(信息安全与技术)月刊 国
- 《价值工程》旬刊 国家级 科技统计源期刊
- 《高教论坛》 月刊 省级
- 《法制与社会》旬刊 省级
- 《中国教育学刊》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语文建设》 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中国绿色画报》 月刊 国家级
- 《社科纵横》季刊 社科类优秀期刊
- 《求索》月刊 14版北大核心期刊
- 《财会月刊》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艺术品鉴》 月刊 省级
- 《中华建设》月刊 国家级 建设类优秀期刊
- 《教学与管理》旬刊 北大核心
- 《当代经济》 旬刊 省级
- 《新课程研究》旬刊 省级 教育类优秀学术期
- 《文教资料》 旬刊 省级
- 《学术界》 月刊 双核心
- 《吉林教育》旬刊 省级 教育类学术期刊
-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继续教育研究》月刊 北大核心期刊
- 《财经界(学术版)》半月刊 国家级
- 《电影评介》半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公路交通科技》 月刊 北大核心
- 《新闻传播》月刊 省级 新闻类优秀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