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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侵权中的公证机制(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5-20 16:1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曾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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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网络公证的效率有待提高

  互联网具有超强的即时性和实效性,在同一时间内可以创造更多的财富,这是互联网经济之所以繁荣的重要原因。然而,现行的公证制度下复杂的程序要求、相对落后的运行机制对网络证据的及时收集、存储和分析具有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给认定事实、解决法律纠纷带来证据上的困难,甚至可能会因此而影响互联网经济的运行效率。

  从理论层面而言,公证机构开展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事实上,各地公证处对该类活动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总体而言,我国的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还处于起步阶段,仍有诸多难题有待破解:

  1. 现行《公证法》和公证制度的缺陷。现行《公证法》和有关配套制度的滞后使我国的公证行业陷入尴尬的境地,在互联网领域的纠纷当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原件的概念变得模糊和不确定,《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文件缺乏具体的公证规则和程序规则,导致公证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时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此外,我国的公证制度自2005年以来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但遗留的问题仍对公证的效率和公信力产生了消极影响,如:法定公证事项的缺失导致诸多公证机构的业务无法得到保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仍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努力,导致公证行业无法吸引优秀人才;公证机构应对公证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但公证法却只设立了与实质审查有关的证据收集、审查的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程序和要求一直处于缺失状态,事实上导致了公证机构难以对公证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实质审查。

  2. 技术难题有待破解。互联网纠纷中的绝大多数案件的证据均为电子数据,和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数据的即时性导致其往往难以捕捉和存储,此外,它还具有匿名性、数字化、多媒体化、脆弱性和易于复制、易于删改的特点,因此,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进行收集和审查变为必须,这也正是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的最重要原因,但它也从技术层面对公证机构带来了严峻挑战。

  3. 公证实务的问题引发人们对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的公信力提出质疑。如前文所述,互联网纠纷中的电子数据具有的匿名性和易于删改等特点和公正行业对于优秀人员缺乏吸引力的事实,导致公证员,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公证员素质不尽如人意,公证员往往欠缺计算机领域的技术能力,因此,公证员在进行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时,常难以进行真实有效的甄别、保全和公证。在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实务中,眼见往往未必为实,公证员被眼睛“欺骗”的的事并非罕见:进行保全公证的计算机未接入互联网,保全对象只是保存在计算机缓存上的离线网页;或者计算机虽然连接互联网,但当事人运用计算机技术修改域名解析文件,让公证员输入网站域名时自动域名转向指向至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域名地址,进而公证员对虚假的电子数据进行公证;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技术侵入公证处的互联网系统,根据自己的需要伪造相关的电子数据文件等等。凡此种种,作为传统模式下公证行为公信力的核心的“眼见为实”在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中无法得到体现,公证文书的公信力遭遇挑战。因此,公证员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时应注意:办理网络保全公证的地点;整个保全操作尽可能由公证员或公证处人员进行;对电子证据固定方式的选择;公证员应对固定保存证据的过程进行翔实的记录;设立有效的防火墙,做好公证网络的病毒防护工作。

  三、完善我国网络侵权公证制度的对策

  在司法实践中,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在当前的环境下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由于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因此,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对于法院提高互联网侵权纠纷的审判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互联网领域公证在规则和程序上的缺失以及技术上的难题导致了公证证据产生了一定的瑕疵,对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关于完善互联网证据保全公证问题上,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探索和实践:(1)强化和完善公证资格的认证体系;(2)建立公证人员出庭作证制度;(3)尽快制定一套完善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操作规程;(4)明确设立电子登记制度,认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构建完善的互联网侵权证据体系;五、尝试建立网络公证人系统。

  在互联网网络公证领域,公证机构的公证服务内涵本身并未改变,改变的只是公证机构提供服务的环境和服务方式。作为法定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机构在互联网时代大有用武之地:充分利用公证机构独立于各方当事人的第三方地位,对各方互联网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资格等提供证明、对网络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公证、对当事人的电子签名进行认证或为交易当事人颁发数字化证书等方式,对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介入,保障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交易安全。为了使互联网网络证据公证可以更加高效便捷地进行,公证机构应进行业务创新,开发出基于网络认证的在线公证服务系统。从技术层面而言,在线公证服务系统在互联网上的操作非常便捷。交易当事人需要将电子商务交易的在线协议等有关证据进行公证时,只需通过操作自己的电脑输入一些指令,即可将该在线协议的数据电文加密后传至在线公证服务系统,在线公证服务系统随即对数据核实无误后,通过信息技术在相关数据电文上添加某些特别数字标记或数字水印对其进行数字化公证,数据电文的公证即告完成。如此一来,既省时省力,又能确保数据电文“原件”不易被删改,其原始性和直接性得到保障。通过数字化公证的行使,赋予电子数据较权威的证据效力,降低当事人对证据问题进行争执的可能性,既达到降低交易风险的目的,又能实现预防纠纷、促进交易发展的目的。

  总之,互联网公证是传统的公证制度在互联网领域的具体运用,但它更是传统公证制度与互联网前沿信息技术相融合而产生的新发展。在互联网时代,唯有不断追求创新和发展,整个公证行业才能应对日益复杂化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同时应该借鉴域外先进的公证制度,对我国的《公证法》进行改革和完善,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证据制度和有关公证程序规则,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日趋频繁的互联网侵权纠纷,积极探索网络证据公证保全机制,才能更好地预防法律纠纷、创造和谐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屈丽丽.传统公证手法受到挑战,网络侵权取证成问题[J].中国经营报,2005(07).

  [2] 姚良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网络版权的保护神[J].法制与社会,2008(36).

  [3] 赵联宁.数据电文的证据属性与网络公证探析[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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