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理论与实践完善
【摘 要】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出至今已取得较大成果,但其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不足。目前,家庭暴力依旧存在,且形势严峻,是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的不和谐音,亟需完善。文章在以课题形式研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反家暴中的适用后,提出了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上如何完善的相关建议,以实现建立健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法制目标。
【关键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完善;实践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深化改革路线方针政策下,“家庭暴力”的存在,无疑是建设现代化社会的不和谐音。
2011年,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第三次全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在家庭生活中遭受侮辱,殴打,侮辱,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经济控制,强迫性行为和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的妇女,比例高达24.7%。 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愈演愈烈,唯有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才能维持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首次提出,确定了通过以民事裁定的方式对家暴受害者进行保护。
这对于没有系统的反家暴法的我国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也是反家暴史上的一大创举。通过法院的裁定预先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了人权,有利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但在其实践应用中,包括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本身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其不足之处,深刻影响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进一步发展,和保护裁定目的的实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亟需完善,以此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更好的保护与帮助。
一、理论上的完善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出之初,就选择了9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且效果颇佳。可以说它是站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却依旧存在不足,特别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身。
(一)不以离婚诉讼为前提
1. 扩展时间和有效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须知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再提起诉讼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以及其他需要制止家庭暴力的紧急情况下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诉讼。逾期没有提出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时间,即可见,要达到人身安全的保护,离婚诉讼是必要前提。但如若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方并不想离婚,那么其就无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到人身保护,而无法实现保护裁定颁布的初衷。而且,无论从社会观念,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或者对于离婚的“丑恶化”思想,在社会大的文化氛围、风俗习惯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一定程度上,仍选择继续忍受,以维持婚姻关系的存续。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甚至为维持岌岌可危的婚姻而包庇施暴者。
所以,即便现行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时间已扩展至诉讼离婚之前和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但仍受到诉讼期限的限制。这样的限制,对于维持离婚诉讼的进行是较充分的,而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却有些许不足。特别是离婚6个月后,遭受暴力,却又无法申请保护令的情况。所以,破除离婚诉讼的前提和延长保护裁定的有效期是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亟需考虑之处。
2. 增加保护对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的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以离婚诉讼为前提的必要条件,使其只局限在家庭暴力中,通常适用于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却难以涉及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当然,对于后两者的保护也有其他法律的规定,例如在婚姻法和继承法中就有相关规定,但是,却难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保护这些受害者。
而若不以离婚诉讼为前提,增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对象,则能提高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的各成员的安全感,为除夫妻双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意义上的保障,维持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3. 拓宽适用范围。目前我国有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规定仅适用于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在申请人身安全裁定时还应当提交“证明婚姻家庭关系的证据”,这使得在家庭暴力之外的“类家庭暴力”被排除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的范围之外,例如“亲密关系中的同居暴力”,或者同性恋爱中的暴力行为。这类非合法的法律婚姻家庭关系的存在,发生过程隐蔽而持续,与家庭暴力相似,在现今社会愈发普遍,如能扩大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范围,将此类“类家庭暴力”行为也包括在内,甚至走出家庭暴力的范围圈,协调好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和被申请人的自由权利,相信能更好地预防暴力发生,保护个人人身安全与社会稳定。
而在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的家庭暴力中,从内部和外部适当拓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范围,是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完善,推动保护令在实践中的积极运用。
(二)扩充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
首先,我国目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事项,主要表现为禁止令的形式,强制措施较为单一。而在英美法系中,除禁止令外,还通常有限制令、驱逐令和经济救济令等,且申请方式简单,适用较广。所以,在我国扩充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丰富其救济形式,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保护裁定的推广适用。
其次,我国社会现今的暴力形式已经不是单一的武力暴力了,“冷暴力”和“经济暴力”不断增长,我们对“家暴”的定义也不再局限于纯暴力,而是包括以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行为的形式。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中明确对此等隐性暴力的保护,也是值得去理论实践的。
更重要的,是对违反保护措施后的惩罚内容的扩充。在美国法律中,受虐妇女实现“保护令”的方式,可以通过打电话找警察,甚至可由警察局起诉丈夫违反“保护令”,对丈夫进行定罪;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视法庭”罪。
目前,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强制效果,在试点实践中看,还是有较强的威慑力的。但是我国对被申请人未能及时继续履行强制措施后的救济方式和惩罚内容却十分缺乏。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只能从《民事诉讼法》予以处罚,而没有直接的救济途径。
完善对违反裁定的处罚,具体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治安处罚,严重的甚至可以进入刑事范畴,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必须处罚到位,才能以此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顺利进行,达到最终目的。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入法
至2008年3月,九个基层法院的试点,已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入法具备了实践基础。但其现仍属于民事裁定,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条中也并没有相关规定,它仍依附于离婚诉讼,这是一个临时裁定,其强制力与社会普及度都不及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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