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理论与实践完善(2)
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其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若在民事诉讼中设定特别程序,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正式成为法律,则能弥补我国当前反家暴立法中的空白;各个地方可根据各地方的地情民情,以配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为目的,制定地方法律条文,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保障基本人权。
二、实践上的完善
理论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在此过程中的每一步都需要实践的支持,它是为实践而准备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完善,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状,在我国建设法治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上,不断改革、完善。
(一)加大宣传,引导申请
“申请数量较少”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现阶段的一大局限,基层试点法院在试点后签发的裁定较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普及率较低。普通百姓基本鲜有了解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不知自己在遭遇家暴后可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进行自我保护,又或者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效力成怀疑态度。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虽不够完善,但无疑是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一项积极措施,一个好的措施却没有广泛的民众知晓度,其实施和适用必然存在局限。
所以,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宣传十分必要。可通过将裁定入法,或者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宣传,以此提高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公众知晓度。利用网络技术,将反家庭暴力网络化,发起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广覆盖面,宽领域的普及,让已经遭受家暴或者可能存在家暴的家庭人员认识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存在及作用。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通力配合,将安全保护裁定落到实处,消除民众疑虑,增加其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执行力度的信心;在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地方法院应发挥能动性,引导举证、确保受害者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基本的人身权利。
(二)地方法院人性化审核申请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持续性等特点,基层法院在审理涉及到家暴的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性和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判决。
而目前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负举证责任,需提交证明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在实践中,受害人很难提供施暴者施暴的证据,存在因取证举证难而无法取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情况。
因此,在有必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情形下,应增加人性化设置,适当简化证据审核程序,放低证据要求,或适当减轻举证责任,转而增加被申请人反证的责任,在确保被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有效促进案件的审结和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保护。
(三)加强协助执行
执行力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施行的关键,也是在实践中最艰难的一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签发后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居(村)委会、妇联组织等协助。各机关、组织的执行力直接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加强其协助执行力,成为实现保护裁定保护目标的关键一步。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机关(包括协助执行组织)更应依法行政,配合司法机关公正、严明、人性化执法。首先应转变“家务事难管”的思想,积极协助执行该裁定。其次,公安机关应依法执行自己的职责,分工协调,加强与妇联等组织的配合,对存在暴力的家庭多加关注,确保裁定的执行力与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三、结语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无法根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所有的保障,但是,以事前保护的形式来预防和抵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是我国反家暴法史上的一大突破,基于此,我国反家暴的司法实践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理论和实践的各方面都需要进行完善。法者,雨伞也。为人民提供保护的“法”,必须在生活中能实实在在地成为人们的避风港。笔者认为,法只有在实践中实现其制定之初的目标,才是好的法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亦是,能在实践中切实保护受害人,以实践经验推动制度的理论完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共同促进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发展,推进反家庭暴力事业的进展,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撑起真正的保护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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