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二、针对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专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的开展不仅仅是一项严格的执法活动,也是一项需要社区群众参与、开放性的社会活动。因此,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化程度普遍偏低的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为改变这种状况,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可以借鉴外国已经比较成熟的先进经验,也可以由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和社区志愿者两部分人来组成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在目前的情况下,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组建,第一种方式就是从同级的司法行政部门抽调相应的工作人员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让这部分人在社区矫正机构中从事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具体执行人员则可以由基层社区矫正办公室的专职人员来担任,让他们来负责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工作。第二种方式就是在社会上进行公开招聘,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对于法律性和专业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高的道德修养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是必备的硬性条件。另外社区矫正是在社区内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所以社区基层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广泛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是很有必要的。应当按照相关的录用制度在本社区进行招聘社区志愿者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同时,可以制定一些比较有吸引力的政策,吸引社会上那些精通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的人才及社区工作人员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来。另外,为了更好、更快的适应社区矫正发展的需要,可以利用已有的政法院校、司法警官学校等师资力量、硬件设施等来加大对社区矫正专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培训力度。
(二)不断丰富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法
1.制定因人施矫的教育方案
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形式多样、犯罪原因复杂且他们的性格各异,因此矫正方案制定也必须综合考虑,因人而异。为了更好的制定教育方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先掌握矫正对象的犯罪的动机、性格特点以及对犯罪的认识态度等情况,因人施矫,为每一个矫正对象制定一套比较完善的矫正教育方案,包括教育方法、手段和措施等,以提高矫正的针对性,确保矫正的质量。
2.进一步拓宽矫正的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时,主要是通过谈话的方式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心里动态,通过谈话来达到对他们进行教育的目的。同时,也应拓宽教育内容的广度,首先是加强对他们法律方面的教育。通过向他们宣传现行主要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的各种规章制度,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将他们从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常识缺乏的群众引导转变成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其次是加强对他们的社会道德教育。将矫正对象的错误思想和恶习转变过来是矫正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对矫正对象的社会道德教育包括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还可以采取组织矫正对象听一些感人的事迹报告会或者就某些社会道德的热点问题开展讨论会,通过这些,不断对其进行社会道德教育以提高他们思想道德水平。再次就是加强对他们的文化教育。社区矫正对象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根据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层次,进行分类施教,从而来提高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预防他们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3.开展专业的心理矫正
心理矫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也体现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性化,符合刑罚人道主义的趋势。因此,在目前的状况下,应该不断的完善心理矫正机制,并运用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各种矫正心理科学方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对心理健康知识加大力度宣传,并且解决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的各种心理问题,从而消除他们对社会不满的不良情绪并帮助这些矫正对象从他们的心理困境走出来,使其能够坦然的面对生活并能处理纷繁复杂的各种问题,最终达到消除他们犯罪心理的真正目的。
4.不断创新矫正工作方法
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并不是简单机械的,要不断地积极创新,并且采取因人而异、因人施矫的矫正教育方式,对他们进行合理、有效地矫正教育,从而改进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一是经常开展警示教育。一方面可以结合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及违反监管规定被处罚等案例,对矫正对象开展必要的警示教育;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与当地的监狱、劳教部门进行合作,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到他们那里进行学习,使其切身感受到这种刑罚与以前的巨大不同。二是通过网络进行教育。现在网络已经比较普及,可以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网上沟通、网上教育。这种方式可以运用到很多方面,如汇报自己的一些思想变化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随着社区矫正的不断运用,很多问题开始显露出来,其中最显著的问题就是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了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也应该进一步扩大。首先,对缓刑、假释这两种刑罚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应该提上日程。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假释适用的条件弹性范围是比较广泛,对评判的标准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提供,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两种刑罚的准确适用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有的法官在比较保守的状态下使用这两种刑罚,因此也影响了这两种刑罚在实际判案中的适用率。从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等目标出发,很多国外的比较成熟先进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另外,为了保证上述这两种刑罚的适用效果,可以像国外一样建立对罪犯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即对犯罪人的犯罪的动机、平常生活中的各种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其进行比较系统的评估,通过这种预测评估的结果来确定对他们适用缓刑或者假释的可能性。其次,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对象的扩大。人们对于犯罪对象是比较敏感的,如何扩大适用范围就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角度等方面进行考虑的话,以下几类犯罪人员可以纳入到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来:一是罪行较轻的罪犯。对于罪行较轻的的罪犯,考虑到他们的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如防卫过当等这种比较轻微的罪犯可以使用社区矫正刑。二是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未成年人触犯了法律且又必须处以刑罚的,尤其是对于那些罪行比较轻微的未成年犯或未成年初犯、偶犯,应该优先考虑对他们使用社区矫正刑。三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其主观恶性程度一般来说都比较小,让他们在社区内进行服刑改造,再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使用这种新的刑罚方式对他们的改过自新会更有好处。四是老、弱、病、残、孕犯。老、弱、病、残、孕犯作为犯罪者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很小的,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该有所降低,因此可以将其纳入到社区矫正范围中来。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刑的出现,是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者相相比,后者更能明显体现社会的人性化,而且兼顾了被害人与矫正对象之间的矛盾关系,从而有利于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弱化社会敌对情绪,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邪归正起到了很重要的推进作用。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这种新型刑罚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随着这项新型工作的不断开展及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创建和谐社会上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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