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在反家暴中的法律初探
摘 要 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全世界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相对有效的解决方案。但由于新的民诉法中没有对人身保护令的操作程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人身保护令不能得到很好的施行。本文通过介绍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意义以及在我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构想,以期望人身保护令制度能够在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其独特的制度功能,最终达到减少家暴,维护家庭和睦乃至整体社会和谐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 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 完善措施
作者简介:壮金燕,硕士研究生,助教,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40-02
一、人身保护令概述
(一)人身保护令的含义
人身保护令是司法令状的一种。司法令状是由法官根据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申请签发的一种命令,根据这一命令,该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被授予某一权利(如进行有证逮捕、有证搜查)或者进行某一行为(如根据人身保护令释放被拘禁者)。最早将人身保护令引用到民事领域的是美国,美国法院发现制止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事保护令,通过该程序,受到家暴迫害的妇女可以得到保护,也叫反对施暴的禁止令。美国大部分州都颁布了法律明确规定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是犯罪。在美国若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就会被定为“违反保护令罪”,如果是由申请人直接到法院自诉则可以控告被申请人“藐视法庭罪”。在我国,人身保护令在我国算得上是一种崭新的制度,其本质仍然属于一种强制措施,是在离婚诉讼中由人民法院依照申请人之申请而做出的裁定被申请人不得为某些行为的一种民事裁定。
(二)主要内容
在我国由于自古受到夫权思想的影响,大部分家庭都以丈夫为家庭中心,以致很多女性都遭受过或者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然又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很多受害者都在隐忍。到最终忍无可忍之时爆发的就是家庭的悲剧,危害社会的犯罪。当一种社会问题上升为普遍现象时就需要法律予以调整。所以201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出台给饱受家暴之苦一族带来了希望,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可依对方当事人之申请,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这是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人身保护令终于有了法律的身份,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若害怕再次遭受家暴就可以据此申请人身保护令了。
二、人身保护令在反家暴中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中一方成员以殴打、捆绑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家庭中另一方成员进行摧残,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当然有学者还将家庭暴力扩大至精神方面。在此,我们说虽然精神上的伤害也可以被定性为家庭冷暴力,但是由于精神的伤害大小无从评估,所以我认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应该仅限于身体上可能受到的伤害,这也便于执行和操作。我国的法律比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有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我国一般只有家庭暴力上升为犯罪时才能对施暴者进行惩罚。可以说我们国家对于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为一种事后救助,达不到真正遏制家暴发生的作用。对于那些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拨打报警电话,请民警前来制止,有的也可以请求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来劝阻或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及时制止家暴,但是由于家暴的发生本身就具有私密性,并不能达到长期遏制家暴的作用。所以寻求一种能够预防和减少家暴的制度就显得极为迫切。
(二)人身保护令在反家暴中的意义
为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一种有效的救济措施,一道反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便应运而生了,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签发的人身保护令开创了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之先河。据统计自2008年3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出台以来,截至2010年10月18日,全国各试点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超过100个,其中只有两例违反情况发生,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豍不得不说公权力的适当介入确实可以对施暴者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虽然我国尚未进行反家暴的专门立法,但人身保护令的实施运用的确给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先就给当事人和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公权力要干预,可以给无助的受害人一种支撑。可以说,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对防止暴力的再次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打个形象的比喻:“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但也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近年来,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进而不得不继续忍气吞声。但自有了人身保护令后便使得平日被对方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而且“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一方面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避免了案件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出现,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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