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效力与立法完善
内容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也随之发展起来,传统的商业模式逐渐被网络消费模式所取代。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不仅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加入到了电子商务的资金流转中,就连一些非金融机构也参与其中,分享网络支付的市场份额。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在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风险。本文拟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问题入手,在分析其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来探讨如何看待第三方支付及其法律效力,以期能更好地保护网络消费者的资金账户,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第三方支付 法律地位 法律效力
所谓的第三方支付,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网上消费者选购商品后先将货款打到第三方的账户内,待收到所选购商品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商家,再由第三方将货款打给商家的行为。
第三方支付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拒付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迅速,已有100多家服务机构,其中绝大多数是非金融机构或IT企业。处于主流地位的第三方支付,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非金融机构,累积了网络商家与消费者大量的交易资金,但由于在法律定位上的模糊不清,使得其资金流转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监管。尤其是在网络这个特定环境下,第三方支付为信用卡套现、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平台,并且严重威胁到了网络用户的资金安全。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业务经营问题
从本质上讲,第三方支付的清算结算业务属于银行诸种业务中的一种,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须经银监会的批准方可经营。如果按照该条的规定,第三方支付的清算业务应属违法。一些非金融机构或企业为避免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陷入违法经营的窘境,只能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把自己定位为网络用户提供代收代付费用的中介机构。不少第三方支付企业在用户协议等文件中,都尽力回避自身业务中与金融机构的某些相似之处,但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其设立虚拟账户,提供代收款、付款、担保、结算等一系列的服务来看,显然已超越了银行特许经营的范围,致使其业务经营许可问题一直游离于我国法律的边缘。
(二)沉淀资金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中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流转,交易双方的货款不能及时清算,导致第三方平台中沉淀了大量的资金。这些沉淀资金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银行储蓄的性质,而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所规定的银行专有的业务。目前除了一些大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在银行开设有自己专门的账户将平台沉淀资金交由银行保管外,其它许多第三方支付企业并没有此类专门的账户,有的企业甚至还将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作为自己的利润所得,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条关于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的法律规定,由此而产生了网络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到底应该归谁所有的法律问题。
(三)电子货币的发行问题
一些大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提高支付效率,方便网络消费者,允许买卖双方在对账户进行充值的时候可预存一部分钱币,并且对该预存数额没有限制,预存的这部分钱则以电子货币的形式体现。电子货币的使用在网络消费中等同于现金,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成为消费者网上支付的一个重要工具,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的滞后,对电子货币的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是一片空白。相对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来说持有电子货币则构成对网络消费者的一种债务关系,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将来债务的回赎应怎样进行?赎回的风险由谁来承担?这些问题亟待得以解决,以更好的保障网络用户的资金安全。
(四)金融风险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第三方支付存在着一定的金融风险。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因网上交易的单笔金额或总体金额不是很大,非法套现、非法转移资金等现象也不是很明显。但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交易金额与日俱增,每日最高成交额可达上亿元之多,如此庞大的资金交易绝大多数都是通过银行卡来完成的,因此第三方支付成为了某些人用来进行信用卡套现的工具。各个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都设定了一定的透支额度,只要在此额度内,即可预见现金量。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本意是为促进消费或满足支付的需要,并不是让人们大量使用现金,因此不允许对信用卡取现或设置了一系列严苛的条件,增加取现成本以防范套现现象。但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却没有了这种限制,因为信用卡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时是不受监管的,这个漏洞于是给一些人利用该平台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创造了机会。在现实中较为常见的是,例如,有些人在网上故意制造一笔虚假的交易,用信用卡支付后将钱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然后取消交易,再由对方将钱退还到该账户后转交给银行,最后从银行将现金取出。整个流转过程因缺少了银行方面的监管,使得信用卡套现变得更为方便,直接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五)资信问题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信问题是指该机构本身的资质和信用问题,具体包括:一是资质问题,即支付企业需具备何种资格才可以申请并获取经营许可证;二是注册资本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应缴纳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那么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的数额如何规定以及是否需足额缴纳;三是监督体系问题,即如何设置监督机构或由何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信问题关系到其业务开展的合法性,直接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它的信任度和信赖度。
综上所述,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本质上虽已具备了银行的某些特性,但在其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受到相应的金融监管。我们在此探究其法律地位问题,实际上也是为了明确其法律性质,同时这一问题还涉及到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因此只有先确定了主体的法律地位,才能解决以上问题。
对第三方支付法律效力的认识
电子商务市场的腾飞推动了第三方支付事业的发展,近5年来仅交易金额就增长了30多倍,交易规模多达1800亿元。尤其是2010年,随着市场的迅速扩张,第三方支付企业交易规模达到10105亿元,同比增长100.1%,实现翻番。但在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颁布以前,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迟迟不能界定,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到底应不应该被定性为金融机构。如果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金融机构,那么它应归于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呢,还是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呢?法律地位问题是所有问题的源头所在,不解决这个问题,就难以厘清其他一系列问题。
学术界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并为此争论不休。有的学者认为从第三方支付代为收取、支付交易资金这一点看,应将此界定为代为履行第三人;有的认为按照第三方的作用应将其归于保证人行列;而有的则认为第三方支付不应纳入合同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笔者认为:
第一,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所处的基本法律地位是网络环境下交易双方之间资金转移的中介。按照电子商务活动中第三方支付实际上所起的作用来看,笔者认为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属于一种中介服务。理由如下:一方面,在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企业只是代为买卖双方的资金收取、清算与支付,与网上交易合同的内容并没有任何关联,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不应属于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受交易合同的约束;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只是提供了一个方便买卖双方资金往来的平台,并没有法律义务保证买卖双方的诚信,也没有义务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由此可见,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应界定为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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